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987號
申請人:李生,男,******,住址:湖南省臨武縣******。
第一被申請人:廣州國機智能橡塑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魚珠街道茅崗路828號4號樓205(自主申報)。
法定代表人:王文虎,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嶽鋒,男,係第一被申請人員工。
第二被申請人:廣州蜀達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大道112號1203房。
法定代表人:段波,職務: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康,男,係第二被申請人員工。
案由:解除勞動關係爭議。
申請人李生訴第一被申請人廣州國機智能橡塑密封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廣州蜀達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組成獨任庭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李生、第一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鄧嶽鋒、第二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王康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30000元。申請人當庭明確該項仲裁請求為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金額變更為6500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21年6月10日。
二、在職情況:申請人入職第二被申請人後,被派遣至第一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21年8月31日。
三、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申請人與第二被申請人簽訂期限為2021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第37條載明:“乙方(申請人)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在用工單位辦理完離職手續及工作交接手續,應於2個工作日內回甲方(第二被申請人)報到,未在規定時間回甲方報到的視為曠工。”
申請人於2021年9月1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申請人與第二被申請人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並訂立書麵勞動合同,雙方應當接受其約束,依法誠信全麵履行。
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申請人主張2021年8月31日下班後,第二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王康電話告知因其涉嫌嫖娼而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第二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確係因傳播淫穢圖片、引導他人嫖娼而被第一被申請人退回該司,但當天致電申請人係要求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做好工作交接,並將會改派申請人至其他單位,但申請人將其改派其他單位的意思理解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一直未回司報到,並提交(王康)與李生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擬證明第二被申請人曾催告申請人回司報到。該聊天記錄截圖載明,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改派其他單位期間不會發放工資,而認為改派即是要求其重新找工作,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兩日內有沒有報到,申請人稱:“這個事情沒處理好我來幹嘛,勞務公司又不是你們一家”。申請人確認該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但主張第二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並讓其重新找工作;第一被申請人對該聊天記錄予以確認。
本委認為,申請人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第二被申請人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申請人被用工單位退回,應於2個工作日內回第二被申請人處報到,但申請人並未回第二被申請人處報到,且從第二被申請人提交的聊天記錄截圖亦可知,申請人並未有回第二被申請人處報到的意願,而其對“改派”理解成“重新找工作”屬於其自己的主觀錯誤認識,第二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本委對申請人的請求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本案的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巫開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秦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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