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980號
申請人:林武雄,男,******,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請人:廣東泰索斯營銷策劃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龍崗區橫崗街道深峰路深華街1號林展財富大廈4層4023號房。
負責人:劉建東,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洪娟,女,係被申請人員工。
案由:解除勞動關係、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爭議。
申請人林武雄訴被申請人廣東泰索斯營銷策劃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組成獨任庭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林武雄、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洪娟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000元;二、請求被申請人補繳一個月社保;三、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辭退、解除勞動關係3000元。申請人當庭撤回第二項仲裁請求;當庭明確第一項仲裁請求為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當庭明確第三項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金額變更為4000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在職情況:申請人於2021年7月6日入職,被派遣至廣州萊倫家居製品有限公司,任叉車司機一職,最後工作日為2021年7月31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離職時間:2021年7月31日。
三、工資情況:被申請人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工資,申請人的工資結構為底薪2100元+加班費,2021年7月6日-31日期間的工資為3780.78元,離職前月均工資為4000元。
申請人於2021年9月3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申請人在職期間未滿一個月,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本委對申請人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關於第二項仲裁請求。申請人當庭撤回該項請求,本委予以準許,不再處理。
三、關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請求。申請人主張係被申請人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但未向其出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僅向其送達《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員工留存聯)》。被申請人主張係申請人因個人原因口頭向公司提出離職,而非公司辭退,並當庭提交《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存根聯)》擬予證明。《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存根聯)》載明“(申請人)因個人原因於2021年8月2日向公司提出辭職”,其中“個人原因”為電腦打印字體,“離職人簽名確認”處有申請人的簽名。申請人確認該簽名的真實性,但主張係公司隻願意出具該證明。本委認為,首先,雖然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載明申請人係因個人原因離職,但是被申請人未有證據證明確係申請人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過離職申請,該證明係被申請人單方出具,而申請人簽收該證明的行為也不足以證明申請人曾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故本委對被申請人的主張不予支持。被申請人未有證據證明其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合法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被申請人係違法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4000元(4000元×0.5個月×2倍)。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4000元;
二、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巫開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秦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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