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589號
申請人:曾嘉豪,男,漢族,******,住址:廣州市天河區******。
被申請人:廣州達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瑞和路39號G3-309、310。
法定代表人:王勝斌。
申請人曾嘉豪訴被申請人廣州達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資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曾嘉豪到庭參加仲裁庭審,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應訴通知、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在本委指定時間到庭應訴,本委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本人於2021年3月15日入職被申請人並從事項目經理助理一職,其中在4月的一個項目中由於現場師傅安裝不當導致出現屏損。事情發生後,被申請人並未提及需罰款或罰金的事,直到6月份另一位同事出現屏損後,被申請人才通知需罰款500元,且在此之前從未見過製度條例有相關規定及公示,該500元款項被申請人已在本人6月份離職後在發放6月工資時扣除。現仲裁請求:被申請人退還克扣的罰金500元。
被申請人缺席無答辯。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其2021年3月15日入職被申請人,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4500元,後於2021年6月22日離職,被申請人在結算其2021年6月工資時扣罰其工資500元。
申請人提交《勞動合同》、《工資賬戶銀行流水》(手機銀行查詢記錄),當庭提交6月份工資單對其雙方勞動關係情況、被申請人支付及扣罰拖欠其工資情況予以證明,並當庭出示《勞動合同》原件及演示手機銀行查詢記錄情況。《工資賬戶銀行流水》載明,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1年4月工資4590元、5月工資4500元、6月工資2042.20元;6月份工資單載明“其他扣款”500元。
被申請人在本委依法送達應訴通知、開庭通知書後未向本委提交答辯書及任何證據。
申請人於2021年7月30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仲裁申請書、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應訴、開庭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庭審,亦未提交任何證據及書麵答辯意見,本委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本委對申請人提供的《勞動合同》、《銀行流水》、6月份工資單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扣發其2021年6月工資500元,綜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及6月份工資單,該事實已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本委對此予以確認。
參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工資支付爭議承擔舉證責任,被申請人未到庭參加仲裁庭審,也未向本委提交答辯書及任何證據抗辯及證明其扣發申請人工資具有正當理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本委認定被申請人應退還扣發的申請人2021年6月工資500元。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參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退還申請人2021年6月工資500元。
本案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廣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鍾潤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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