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096號
申請人:廣東優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聯和街科珠路232號2棟518房(僅限辦公)。
法定代表人:張正偉,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黃國泉,男,******,住址:廣東省茂名市******。
案由:返還多發工資爭議。
申請人廣東優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黃國泉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張正偉、被申請人黃國泉均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間多發的工資9419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被申請人於2021年4月26日入職申請人,任銷售工程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書麵勞動合同;
二、申請人每月28日左右通過銀行轉賬形式支付被申請人工資,沒有工資條,無需簽收;
三、被申請人的最後工作日及離職時間均為2021年7月9日;
四、被申請人通過釘釘打卡考勤;
五、被申請人在職期間釘釘打卡次數:4月份18次、5月份69次、6月份63次、7月份20次。
申請人於2021年9月15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返還多發的工資。申請人主張申、被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月工資為3200元。申請人根據釘釘打卡記錄情況統計被申請人的上班天數如下:2021年4月份:工作3天,工資418元;5月份:工作1天,工資160元;6月份:工作1天,工資146元;7月份:工作0天。申請人嘉興財務誤發工資10143元,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退回工資9419元。申請人提交《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簽收表、微信記錄》《電話記錄》、《油費報銷單》、《釘釘大數據》、《工資發放記錄》擬證明。被申請人主張員工手冊有修改的情況,確認員工手冊簽收表及微信記錄的真實性;對《釘釘大數據》的真實性不確認,對《勞動合同》、《電話記錄》、《油費報銷單》、《工資發放記錄》真實性確認,主張申請人人事胡小凡、法定代表人張正偉微信與其約定試用期工資為4000元;主張釘釘數據因未載明其離職後也繼續打卡的情況,真實性存疑。經查,該《勞動合同》顯示被申請人月基本工資為4000元,試用期計發標準為月綜合工資的80%。該《釘釘大數據》顯示了被申請人的打卡情況,其中2021年4月打卡5天、5月打卡17天、6月打卡21天、7月打卡7天。該《員工手冊》第31頁1.5載明:銷售人員在辦公所在城市出差原則上無住宿補貼,市內出差大巴及公交費按照票據實報實銷,原則上打車費用不予報銷。私車公用人員,完成公司額定的拜訪任務,按每月600元給與報銷補助,若未完成拜訪任務,則在600元基礎上乘以實際拜訪係數,如當月拜訪任務88個...。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工作時間為早上8:30至下午17:00,被申請人如有遲到早退半小時以上的扣發被申請人半天工資;主張核算被申請人工資時,僅統計了全天符合打卡要求的天數,對僅有半天打卡不符合標準的,未計算工資;主張根據《手寫油費報銷憑證》統計出申請人曠工了20天;根據《員工手冊》銷售人員每月需要拜訪88各項目,被申請人一個月需出勤22天,故每天需要打卡4個項目,每個項目打卡兩次,故被申請人打卡次數不符合要求。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從未提及一天打卡4個項目的要求,人事胡小凡僅告知到了項目就需要打卡,也未明確每天需要打卡幾個項目,也未要求8:30在項目上簽到。申請人不確認被申請人與人事胡小凡的聊天記錄真實性。經查,該《微信聊天記錄》顯示:4月21日昵稱為“優嘉人事胡小凡”告知被申請人試用期工資4000元,轉正後4500元。本委認為,就被申請人工資標準問題,雖申請人主張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為3200元,但本委認為,實際操作中與一般現實的情況中,大部分員工的實際工資是與勞動合同約定不相符合的,被申請人提供了4月份的微信對話證明其工資標準,且申請人財務實際也按照4000元/月核發被申請人工資,應視為申、被雙方實際以試用期月工資4000元的標準執行。就被申請人工資天數的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工資應該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結合本案,申請人核算應發給被申請人工資的數額時,主張遲到早退半小時以上扣發半天工資,但在實際核算中並未予以區分並將當日工資全部扣除,且單就遲到就扣除當日工資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申請人又以油費報銷單為憑,核算油費發生天數後,主張被申請人曠工20天,本委認為就市場上一般的銷售員工而言以油費報銷單來核實有無出勤有失偏頗,也如被申請人所陳述的,銷售的職責包括打電話找客戶、現場跑客戶等,並非將油費與出勤掛鉤。申請人主張《員工手冊》約定了被申請人每月需要拜訪88個項目,但其員工手冊僅是以88個項目為例,並未實際約定必須拜訪的項目數。本委認為申請人的訴求核算基數錯誤,邏輯混亂,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合法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其在合法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應得的收入受法律保護,故申請人主張要求被申請人返還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間多發的工資9419元的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本案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賴禕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秦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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