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396號
申請人:吳觀雲,男,漢族,******,住址:湖南省衡東縣******。
委托代理人:項姍姍,女,廣東明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市揚順裝卸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魚珠東路3號廣東魚珠國際建材市場四區508號商鋪。
法定代表人:劉勇威,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偉雄,男,廣東四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工傷待遇爭議。
申請人吳觀雲訴被申請人廣州市揚順裝卸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吳觀雲及其委托代理人項姍姍、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羅偉雄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傷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5500元;二、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傷住院期間護理費13200元;三、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7066.8元;四、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28001.25元;五、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3867.6元;六、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4133.7元。申請人當庭變更第二項仲裁請求金額為12960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16年3月入職被申請人處,崗位為裝卸工。
二、申請人2021年4月9日受傷,2021年6月17日被認定為工傷,2021年8月23日鑒定勞動能力功能障礙等級為捌級,確認停工留薪期為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申請人受傷後沒有再回被申請人處工作,被申請人亦未再通知申請人回公司上班,雙方確認自申請人停工留薪期滿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
三、申請人2021年4月9日至4月22日住院13天,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8月3日住院70天,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30日住院25天。
四、被申請人於2021年5月28日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4月工資2881元、於2021年6月29日向申請人支付補貼2325元、於2021年7月27日向申請人支付補貼2250元,上述款項申請人均已收到。
五、申請人受傷前月均工資為8533.4元。
六、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5500元,申請人確認收到。
七、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繳納工傷保險。
申請人於2021年9月16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申請要求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請求。
申請人當庭已確認收到被申請人支付的住院夥食補助費5500元,該金額與申請人所訴金額一致,本委對此予以確認,因申請人未當庭撤銷該請求,基於被申請人已支付,故本委對申請人該請求予以駁回。
二、關於申請人要求住院期間護理費的請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申請人住院期間已派人進行護理,故被申請人須向申請人支付此期間的護理費。鑒於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確認雙方勞動關係自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屆滿後解除,故被申請人僅需承擔申請人在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住院期間護理費,故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4月9日至4月22日(13天)、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8日(15天)期間的護理費3360元(120元/天×28天)。
三、關於申請人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請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申請人的停工留薪期為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被申請人此期間應依法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停工留薪期工資17066.8元(8533.4元×2個月)。雙方確認被申請人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27日向申請人支付的費用可從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中予以扣除,本委對此予以允許。由於被申請人所支付的2021年4月份工資2881元中已包括申請人受傷前(2021年4月1日至4月8日)的工資,故此期間的工資不應在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中予以扣除,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申請人2021年4月1日至4月8日的實際工資收入,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委采納申請人主張其4月1日至4月8日的工資為2354元的觀點,即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5102元(2881元-2354元+2325元+2250元),綜上,被申請人還應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11964.8元(17066.8元-5102元)。
四、關於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終止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係。補助金標準如下:(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申請人因工受傷被認定為工傷捌級,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3867.4元(8533.4元×11個月)。雙方均確認雙方勞動關係自申請人停工留薪期滿後解除,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4133.6元(8533.4元×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28001元(8533.4元×15個月)。申請人計算有誤,以本委核算為準。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4月9日至4月22日、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間的護理費3360元;
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11964.8元;
三、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3867.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4133.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28001元;
四、駁回申請人本案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陳煒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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