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258號
申請人:楊時宏,男,漢族,******,住址:廣州市番禺區******。
被申請人:廣州夢享家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永崗富豪街1號之一401房。
法定代表人:曾誌穎。
申請人楊時宏訴被申請人廣州夢享家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關於工資、二倍工資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楊時宏到庭參加仲裁庭審,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委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20年3月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未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的工資及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也未答複項目提成金額。為維護本身的合法權益,現提出仲裁請求如下: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的工資11126元;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2592元。
被申請人缺席無答辯。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其於2020年3月14日入職被申請人處,崗位為設計助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當月發放上月工資及工資條,具體工資情況與工資條載明的一致,2021年4月29日因被申請人拖欠工資而解除勞動關係,被申請人至今未支付2021年1月至4月的工資。就此申請人提交《釘釘打卡記錄》、《釘釘報銷流程》、《微信聊天記錄》、《工資條》予以證明。《工資條》顯示申請人2020年3月工資為1994元、2020年4月工資為2100元、2020年5月工資為2668元、2020年6月工資為3611元、2020年7月工資為3000元、2020年8月工資為3168元、2020年9月工資為3868元、2020年10月工資為3300元、2020年11月工資為4360元、2020年12月工資為3400元、2021年1月工資為3200元、2021年2月工資為1861元、2021年3月工資為3200元、2021年4月工資為2865元。
申請人於2021年9月24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未到庭,未對申請人的主張進行抗辯,也未提交任何證據對申請人主張或證據進行反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委對申請人所主張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任職情況、工資情況等基本信息均予以采信。
關於申請人要求工資的請求。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申請人主張的拖欠工資期間屬於被申請人員工,被申請人有義務按時向申請人發放工資。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現被申請人缺席且未對申請人的工資數額進行舉證,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委對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至今仍拖欠申請人2021年1月工資3200元、2021年2月工資1861元、2021年3月工資3200元、2021年4月工資2865元的事實及金額予以采信,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1月至4月的工資合計11126元(3200元+1861元+3200元+2865元)。
關於申請人要求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由於雙方未簽書麵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應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向申請人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即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3月13日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5065.88元(2100元÷21.75天×12天+2668元+3611元+3000元+3168元+3868元+3300元+4360元+3400元+3200元+1861元+3200元÷21.75天×10天)。申請人計算有誤,以本委核算為準。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1月至4月的工資合計11126元;
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3月13日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5065.88元。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陳煒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鍾泳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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