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104號
申請人:洪俊銳,男,漢族,******,住址:廣東省普寧市******。
被申請人:廣州天彙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中山大道東280號之一219室。
法定代表人:梁觀威。
申請人洪俊銳訴被申請人廣州天彙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關於工資等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洪俊銳到庭參加仲裁庭審,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委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21年5月27日入職被申請人處,並在2021年6月3日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2021年7月1日租賃的工作場地到期,搬遷至其他地方,公司讓員工在家掛職辦公,到工資發放日期仍未發放工資,且多次催要工資未果。為維護本身的合法權益,現提出仲裁請求如下: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5月27日至6月30日的基礎薪資2200元;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住房補貼300元、餐補300元、話費補貼200元;3、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招聘提成4500元。
被申請人缺席無辯稱。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其於2021年5月27日入職被申請人處任職招聘專員,雙方於2021年6月3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為底薪2200元+房補300元+餐補300元+話補200元+提成,最後工作日為2021年6月30日,入職後一直未領取到任何勞動報酬。就此申請人提交《勞動合同書》予以證明。《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9月3日止,約定招聘專員的薪資結構為“≦10,無責底薪2200 +房補300+餐補300+話補200=3000”“﹥10且≦20,提成200/人(滿20人獎勵1000元)”“﹥20,提成300/人”。申請人主張入職時被申請人口頭告知其每招聘1人(工作超過15天)即可獲得300元/人的提成,被申請人曾通過微信向其發過招聘人員名單,其共招聘15人,可得4500元的提成,因目前聊天記錄已刪除,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上述主張。
申請人於2021年9月1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未到庭,未對申請人的主張進行抗辯,也未提交任何證據對申請人主張或證據進行反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委對申請人所主張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任職情況、工資情況等基本信息均予以采信。
關於申請人要求工資的請求。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申請人主張的拖欠工資期間屬於被申請人員工,被申請人有義務按時向申請人發放工資。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現被申請人缺席且未對申請人的工資數額進行舉證,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委對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至今仍拖欠申請人2021年5月27日至6月30日的基本工資2200元、房補300元、餐補300元、話補200元的事實予以采信,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向申請人支付上述工資3000元。
關於申請人要求招聘提成的請求。首先,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顯示,招聘專員的薪資構成為:若月留存人數少於或等於10人則可獲無責底薪及各項補貼合計3000元,若月留存人數大於10人小於或等於20人則直接按200元/人計提,月留存人數大於20人則直接按300元/人計提,可見雙方約定申請人的薪資構成並非底薪+提成,且目前申請人亦無證據證明其實際招聘人數,故申請人在本案中要求招聘提成缺乏事實依據,本委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5月27日至6月30日的基本工資2200元、房補300元、餐補300元、話補200元,合計3000元;
二、駁回申請人本案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陳煒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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