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227號
申請人:汪理平,******,住址: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陳麗君,女,廣東理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東京邦達供應鏈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鳳凰三橫路89號。
法定代表人:毛衛娜。
委托代理人:蘇浩文慧,女,係被申請人法務人員。
案由:工傷待遇等爭議。
申請人汪理平訴被申請人廣東京邦達供應鏈科技有限公司工傷待遇等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並進行開庭審理,申請人汪理平、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陳麗君、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蘇浩文慧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1256.8元(7657.1×8個月)、支付醫療費22484.62元以及後續醫療費6977.43元;二、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拖欠的從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資10512.17元(7657.1+3520.5減去已發的665.43)、從2021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的工資21199.62元(7657.1乘以3個月減去已發工資1771.68元);三、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3337.1元(7657.1×9個月減去社保基金已發的55576.8元);四、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因未依法購買社保、克扣、拖欠工資而導致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7739.65元(2.5個月× 7095.86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53507.39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無爭議事項及本委查明情況:
一、入職情況:申請人於2019年5月17日入職。
二、工作崗位情況: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任叉車司機。
三、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雙方簽訂了書麵勞動合同。
四、工資標準情況:工資構成為底薪+績效+加班工資。
五、工資支付情況:被申請人每個月30號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向申請人發放上個月工資。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人提供書麵工資條,而是通過企業APP記錄工資發放情況。雙方確認,申請人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657.1元。
六、社會保險情況: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的社保繳費基數為2100元,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社保繳費基數提高至7700元,2021年7月開始調整為4988元。申請人社保費用繳納到2021年10月。
七、申請人的工傷認定情況:申請人於2020年5月27日工作時受傷,經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九級,確認停工留薪期為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10月31日。
八、申請人的工傷待遇發放情況:廣州市黃埔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廣州市黃埔區工傷保險傷殘待遇核定表》顯示,申請人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申請人的平均繳費工資2100元進行核定,金額為55576.8元。
九、申請人醫療費以及報銷情況:申請人提出其醫療費包括前期醫療費45988.4元和後期醫療費6977.43元。申請人已經發生的45988.4元醫療費中,經廣州市黃埔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定報銷的費用為23503.78元(該筆費用經申請人同意,直接支付給被申請人),剩餘費用22484.62元經核定不予支付。此外,申請人通過意外保險報銷了醫療費用20650元,該筆款項已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申請人。
十、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墊付醫療費情況:申請人受傷後,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墊付了50000元。申請人簽名確認的《預付款收款確認書》載明:“汪理平(身份證號碼:******)係廣東京邦達供應鏈科技有限公司叉車司機崗。2020年5月27日,在工作時受傷入院治療,因手頭資金緊張無法支付醫療費用,申請由廣東京邦達供應鏈科技有限公司預付款50000元作為醫療費……收款方(汪理平)確認已經收到上述款項。待汪理平工傷認定後,以上預付款金額(50000元)會與其各項工傷待遇衝抵,小於工傷或非因工負傷各項應由付款方支付的各項法定待遇之和,差額部分由付款方(廣東京邦達供應鏈科技有限公司)按法定要求支付給收款方(汪理平)。若預付款(50000元)大於工傷或非因工負傷應由付款方支付的各項法定待遇之和時,收款方(汪理平)在工傷待遇發放後付款方指定的時限內將差額部分返還付款方(廣東京邦達供應鏈科技有限公司),如未在付款方指定的時限內返還的,視為收款方自動授權付款方直接自應向其支付的稅後工資、報銷款中予以扣除該差額部分。”
十一、離職情況:申請人於2021年9月18日向被申請人寄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通知書》,其在通知書中寫明:“…….本人汪理平,於2019年5月17日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在公司工作至今,現由於公司的用工、管理行為及公司的管理製度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1.未依法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2、未足額發放工資、克扣拖欠本人工資;3、未提供合理的休息製度。現本人生活陷入困境,迫於無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本人即日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郵政快遞物流信息顯示被申請人於2021年9月23日收到。
十二、申請仲裁日期:申請人於2021年9月23日就本案申請仲裁。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
一、關於醫療費問題。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應當向其支付社保基金核定不予支付的22484.62元和後期的醫療費6977.43元。其主要理由為:一、對於社保基金核定不予支付的22484.62元醫療費,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約定,應由被申請人承擔。二、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中的義務。
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工傷產生的醫療費共45988.4元,已報銷44153.78元。其中符合工傷保險報銷目錄的已通過工傷保險基金報銷23503.78元,並在申請人同意下由社保局轉入被申請人賬戶。申請人剩餘的醫療費不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超出社保基金支付範圍。且被申請人也通過為申請人購買的意外險為其報銷了醫療費20650元並已轉入申請人賬戶。故被申請人無需再支付其餘醫療費及後續醫療費。
本委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職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其因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工傷基金依法支付,而非由用人單位支付。本案中,申請人主張的22484.62元前期醫療費用經廣州市黃埔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定不予支付,申請人主張由被申請人支付該筆費用沒有法律依據。
申請人簽名確認的《預付款收款確認書》載明:“……待汪理平工傷認定後,以上預付款金額(50000元)會與其各項工傷待遇衝抵,小於工傷或非因工負傷各項應由付款方支付的各項法定待遇之和,差額部分由付款方(廣東京邦達供應鏈科技有限公司)按法定要求支付給收款方(汪理平)……”。從確認書的具體內容來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並未約定社保基金核定不予支付的醫療費應由被申請人負擔,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上述費用亦缺乏合同依據。
綜上,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廣州市黃埔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定不予支付的醫療費22484.62元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申請人因工傷支付的相應醫療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此,申請人如確因工傷而發生後續治療費用,可依法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申請核定支付,其現請求被申請人直接支付,缺乏法律依據,故本委對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6977.43元醫療費的仲裁請求亦不予支持。
二、關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1256.8元(7657.1×8個月)。
被申請人主張,對於申請人的該項請求,若申請人離職,其對該項請求予以認可,但需扣除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借款的50000元,即被申請人剩餘需支付11256.8元。如申請人認為2021年9月已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應返還被申請人支付的2021年10月社保和公積金2240.73元。
本委認為,《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終止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係。補助金標準如下:(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本案中,申請人於2021年9月18日向被申請人寄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通知書》,此後其沒有再回被申請人處上班,雙方的勞動合同因申請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解除。申請人經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九級,雙方也已確認申請人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657.1元。按照前述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1256.8元(7657.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本案中,如前所述,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1256.8元。但與此同時,申請人曾向被申請人借款50000元用於支付醫療費用,扣除工傷基金代其向被申請人支付的23503.78元,申請人尚欠被申請人借款26496.22元。被申請人要求將兩筆債務在相同範圍內抵銷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委予以采納。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差額34760.58元(61256.8元-26496.22元)。
三、關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問題。
申請人主張,其在辦理工傷保險待遇中,發現被申請人僅按廣州市最低工資2100元為申請人繳納社保,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核定偏低,主張被申請人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3337.1元。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該項主張予以認可。
本委認為,《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本案中,申請人受傷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工傷保險的基數為最低工資2100元,廣州市黃埔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按照申請人平均繳費工資2100元核算申請人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55576.8元。雙方均確認申請人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7657.1元,按照該工資進行核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為68913.9元(7657.1元×9個月),被申請人依法應當向申請人補充支付差額13337.1元,被申請人對此亦無異議,故本委對申請人的該項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四、關於工資問題。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拖欠其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資10512.17元(7657.1+3520.5-665.43)、2021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的工資21199.62元(7657.1×3-1771.68)
被申請人主張,其薪酬核算周期及考勤周期為上月 21 日至當月 20 日,發薪日為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其已經向申請人足額發放工資。具體如下:(1)2020.10.21-2020.11.20的工資:其已向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停工留薪期工資補差月份為2021.6月-2021.11月,申請人已簽字確認無異議)。(2)2020.11.21-2021.12.20的工資:申請人11月21日到12月4日未上班也未請假,該期間無工資,該員工於12月4日開始上班,12月應發工資3007.23元,補扣回11月公司代員工支付的社保及公積金個人部分合計1170.4元,再扣除12月的社保及公積金個人部分合計1170.4元,故12月實發工資665.43元。(3)2020.12.21-2021.1.20的工資:應發工資7768.59元已在2021年1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支付。(4)2021.5.21-2021.6.20的工資:應發工資6385.20元,其中6月8日-6月20日員工休病假。已在2021年6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支付。(5)2021.6.21-2021.7.21的工資(全月休病假):應發病假工資1680元(最低工資標準2100元×80%),因公司考勤係統出問題,2021年7月應發工資核算為1463.91 元,故在8月發放工資補款216.09元。(6)2021.7.21-2021.8.20的工資(全月休病假):8月應發工資1896.09元,包括8月應發病假工資1680元(最低工資標準2100元×80%),以及7月工資補款216.09元。(7)2021年8.21-2021.9.18的工資(8.20-9.8為病假):應發工資2102.42元在9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發放。
本委認為,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勞動者因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本案中,申請人在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2021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存在未請假不上班和休病假的情形,故被申請人根據具體情況,向申請人支付上述期間工資並無不當。至於該期間工資的具體標準,被申請人已經做了詳細的說明,本委對其主張予以采信。現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按照7657.1元/月的標準向其支付工資差額沒有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申請人於2021年9月18日已經向被申請人寄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通知書》,此後沒有再到被申請人處工作,故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此後至2021年9月30日的工資,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拖欠工資缺乏事實依據,本委對其相應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五、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問題。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未依法繳納社保,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的社保繳費基數為2100元,低於其正常工資水平,而且還拖欠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資10512.17元、2021年6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資21199.62元。因此,申請人於2021年9月18日以被申請人未依法繳納社保費用和未足額發放工資為由向被申請人寄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通知書》,被申請人於2021年9月23日收到。雙方勞動關係於2021年9月23日解除,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被申請人主張,其已每月為申請人足額發放工資,也已依法為申請人繳納社保,且被申請人認為雙方勞動關係沒有解除,申請人沒有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被申請人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
本委認為,申請人的社保繳納情況顯示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為2100,被申請人確有未足額繳納社保的行為,但依法為申請人建立社會保險關係,且在 2020年7月後,被申請人將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提升至7700元,故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並不充分。
如前所述,被申請人並不存在拖欠申請人工資的事實,故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拖欠工資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亦不成立。
綜上,申請人關於其係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的仲裁請求亦不成立,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五十八條、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差額34760.58元;
二、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3337.1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勞動者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仲 裁 員 趙盛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