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721號
申請人:鄧小蘭,女,漢族,******,住址:廣東省徐聞縣******。
被申請人:廣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城彩頻路7號302B。
法定代表人:黎文祥。
委托代理人:張學敏,女,係被申請人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雅麗,女,係被申請人員工。
申請人鄧小蘭訴被申請人廣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鄧小蘭、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張學敏、王雅麗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20年11月5日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擔任線下渠道部美容指導師職位,主要負責外勤工作,簽訂了有效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申請人在2021年7月31日18:21臨時收到人事部發的轉崗通知書。被申請人在沒有跟申請人溝通的情況下,單方麵要求申請人直接調崗,並要求三日內到公司總部報到。被申請人沒有提前30天書麵通知轉崗。申請人與人事部調解,想清晰了解新崗位薪資,於8月3日17:03發給人事部一份調崗需求書。8月4日13:51收到人事部的答複函,要求申請人在8月6日按時到崗,逾期未到視為曠工,並強調後續不再對此作回複。調崗通知書的薪資提成與原崗位薪資提成相差較大,申請人不能接受。被申請人此舉是在降低福利薪酬,變相讓申請人自行離職。2021年8月6日,被申請人開始關閉了申請人的外勤工作打卡,致使申請人無法打卡上班。8月10日,申請人收到人事部發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現提出仲裁請求: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11696.58元;2、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7月份社保。庭審中,申請人撤回第二項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辯稱:一、2021年7月因外部市場發生變化,被申請人調整發展戰略,需要對WIS銷售B中心所有美容導師進行工作調整,中心負責人董瑩瑩於2021年7月31日前已通知戰略調整情況並與申請人協商調崗,申請人亦表示存在提前告知及協商調崗事實。二、基於工作內容及工作城市,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工作崗位由美容導師合理調整為美妝培訓導師,並於2021年7月31日前發送《調崗通知書》,《調崗通知書》明確列明調崗後工資水平、工作內容等要求,並明確最晚到崗時間為8月4日。8月3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送《調崗需求書》要求公司明確薪資架構及上班時間,被申請人人事收到《調崗需求書》後已對疑問點進行答複。但申請人在8月4日並未按要求到崗打卡上班,被申請人於8月4日發送《限時到崗通知書暨調崗需求答複函》,再次明確答複薪資架構問題、上班地點及工作內容等疑問,並再次強調需在8月6日前到崗上班,逾期報到的視為曠工,曠工三次或連續曠工3天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係。截至8月10日16:00,申請人仍未按要求到崗打卡上班。被申請人根據公司《違紀管理製度》第九條發送《解除勞動合同書》,終止與鄧小蘭勞動關係。三、申請人於2020年11月5日與被申請人簽署勞動合同時,清楚公司所在地為廣州,雙方約定工作城市為廣州,未約定詳細固定地點,其日常主要工作為負責廣州市內與被申請人達成合作的門店相關工作。申請人居住地址為廣州天河****,調崗後其應辦公地址為廣州黃埔區科學大道18號芯大廈,兩地距離10公裏以內,通勤時間為18-45分鍾,工作時長不變,仍為7.5小時,調崗後對申請人生活不會有重大影響,屬合理調崗。四、申請人原崗位基本薪資4000元,新崗位基本薪資為4500元;申請人原崗位績效構成為:非銷售提成+銷售提成(月度+季度),非銷售提成部分在正常完成工作的情況下績效最高為500元,申請人過往月度銷售提成平均899.33元,季度銷售提成平均每月為453.98元,合計平均每月銷售提成為1353.31元,合計每月平均績效為1853.31元,綜合平均薪資為5853.31元。新崗位績效構成為:非銷售提成+銷售提成,非銷售提成部分在正常完成工作的情況下績效最高為1200元,完成銷售目標80%的,銷售提成為1020元;完成銷售目標100%的,銷售提成為1650,其中銷售目標為員工個人設定,此外銷售目標每個季度完成的情況下,可晉升一級績效係數;在不考慮銷售提成的情況下,新崗位綜合薪資為5700元,與原崗位綜合薪資相當,因此被申請人認為屬合理調崗。五、申請人就工作內容基本一致和固定薪資水平提高的前提下以績效不明確拒絕合理性調崗。雙方簽署《勞動合同》第二條第三款約定“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應予全力配合。自公司有關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生效。”因此調崗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申請人應到新崗位開展工作,但截至8月10日仍未崗報到打卡辦公,該行為視為曠工,根據被申請人《違紀管理製度》第九條“無故曠工3次或連續曠工3天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所以被申請人與鄧小蘭勞動關係解除屬合理性解除,無需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綜上,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的支付經濟補償金請求。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於2020年11月5日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試用期從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對於“工作內容”,《勞動合同》約定:(一)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線下渠道部門擔任美容導師職務,被申請人所在地為廣州市,用人單位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對員工的工作地點在上述範圍外做合理調整,員工同意並承諾在以上範圍外服從公司的工作地點調整的安排。……(三)被申請人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申請人的工作崗位,申請人應予以全力配合,自申請人有關通知送達之日起生效。對於“工資待遇”,《勞動合同》約定:被申請人的試用期基本工資為3700元/月,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全勤獎(200元);轉正工資以《廣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轉正通知書》為準……。
2021年7月31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調崗通知書》,主要內容為:因外部市場發生變化公司調整發展戰略,根據經營發展需要,經公司研究決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將申請人的崗位從美容導師調整為美妝培訓導師,與原崗位從事同一類型銷售跟進維護工作,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並要求申請人接到通知後於3日之內到新崗位報到開展工作。該通知還附有兩個崗位的待遇和職責:美容導師的工資待遇為基本薪資4000+績效+全勤;美妝培訓導師的工資待遇為基本績效4.5K+績效+全勤。
2021年8月3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出《調崗需求書》,內容為:“在2021年7月31日18:21分接到公司調崗通知,現根據調崗內容提出我個人需求,本人於2020年11月5日入職貴公司,公司需明確提供以下內容:1.公司需明確說明新崗位薪資架構,例:(原崗位大客戶美導薪資架構底薪4000+全勤200+績效500+月提成8%+季度提成3%-4%+車補每天16元)2.上班時間需與原崗位一樣為7.5小時(注明:以上內容請公司允諾,並以書麵回複)。”
2021年8月4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限時到崗通知書暨調崗需求答複函》,主要內容為:“因外部市場發生變化公司調整發展戰略,根據經營發展需要,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對您進行合理調崗處理,已於2021年7月31日對您發出《調崗通知書》,3日內交接工作並到新崗位報到,截至2021年8月4日,您未能及時到新崗位上班打卡履行工作職責,現通知您務必於2021年8月6日前到達新崗位報到,逾期未報到的視為曠工,曠工三次或連續曠工3天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係。該通知還附有如下內容:1.美容導師的職責:原固定工資4000+績效提成+全勤200……2.美妝培訓導師的職責:固定工資4500+績效提成(1.5%-3%)+全勤200……3.上班地點: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18號芯大廈B座(公司總部)。4.上班時間:7.5小時,與原崗位一致。”
後雙方通過微信就調崗事宜又進行了交流。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告知其新崗位的薪資待遇不夠具體,未到新崗位報到。
2021年8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內容為:“鄧小蘭:您好,因公司發展經營戰略調整,於2021年7月31日向您發送調崗通知,8月1日起由美容導師調整為美妝培訓導師,工作內容和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3天內完成工作交接並需在8月4日到新崗位報到,截止2021年8月10日16:00逾期未到新崗位報到,期間視為曠工,根據公司《違紀管理製度》,曠工3次或者連續曠工3天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係。現……解除此前您與本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2020年11月05日至2023年11月04日)。
申請人於2021年8月11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勞動合同》《調崗需求書》《限時到崗通知書暨調崗需求答複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證據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及答辯情況,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以及被申請人是否應當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曠工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申請人“曠工”的起因在於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調整工作崗位,但申請人拒絕到新的工作崗位工作。因此,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取決於被申請人有無權利單方調整申請人的工作崗位,對此,本委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作為市場主體,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而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進行適當調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因此,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可以依法或者依約定適當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其次,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被申請人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申請人的工作崗位,申請人應予以全力配合,自申請人有關通知送達之日起生效”。因此,被申請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申請人的工作崗位,具有明確的合同依據。
第三,從工作崗位的實際調整情況來看,到調整後的工作崗位工作並不會損害申請人的利益:(一)新工作崗位與原工作崗位並無太大的區別;(二)新工作崗位與原工作崗位的工資待遇也基本相當;(三)新工作崗位與原工作崗位的工作時間相同,且工作地點均在廣州市。
綜上,被申請人調整申請人的工作崗位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且未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申請人不服從工作崗位調整安排違反了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其拒絕到新的工作崗位工作構成曠工,被申請人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無需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提前三十天書麵通知其調整工作崗位等為由主張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的仲裁請求不成立,本委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現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趙盛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鍾泳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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