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718號
申請人:陳藝源,女,漢族,******,住址:廣東省陽春市******。
委托代理人:範亮宇,男,係廣東金橋百信(黃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市雷雄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黃埔區雲埔工業區開創大道728號自編4棟4層419房。
法定代表人:林榮生。
委托代理人:林亮元,男,係被申請人開發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林榮新,男,係被申請人副總經理。
申請人陳藝源訴被申請人廣州市雷雄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並進行開庭審理,申請人陳藝源及委托代理人範亮宇、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林亮元、林榮新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2021年4月19日,申請人受被申請人的聘請,雙方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期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3年 4月11日,其中試用期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6月11日止。 此後,雙方再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申請人聘任申請人擔任財務工作,合同期限從2021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2日,聘期內 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的基本工資為2100元/月,試用期崗位津貼、績效工資2400元/月,合計4500元/月。試用期為兩個月,轉正後由被申請人負責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手續。轉正後崗位津貼、績效工資2900元/月,合計5000元/月。2021年7月16日早上,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告知其懷孕的消息。 2021年7月16日下午,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以申請人不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終止繳納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費用,並且作減員處理。2021年3月23日,申請人與阮某某登記結婚。2021年7月18日,廣州市增城區仙村鎮衛生院診斷證明書診斷申請人處於早期妊娠階段,孕期11+6周。另經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診斷,申請人的預產期為2022年2月1日。申請人提出如下仲裁請求:一、裁決被申請人廣州市雷雄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00元(5000元/月×0.5個月×2倍)。二、裁決被申請人廣州市雷雄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間的孕期工資損失32333.33元(5000元/月×6個月+5000元/月÷30天×14天)、2021年2月1日至2021 年5月10日期間生育津貼損失16333. 33元(5000元/月÷30天×98天)、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7月30日期間的計劃生育獎勵假工資損失13333.33元(5000元/月÷30天×80天)、2022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期間的哺乳期工資損失12600元(2100元/月×6個月)。庭審中,申請人將其主張孕期工資的期間更正為2021年7月17日至2022年1月31日,將其主張生育津貼的期間更正為2022年2月1日至2022 年5月10日。
被申請人辯稱:一、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5000元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不予支持。首先,被申請人係合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其一,申請人於2021年4月12日入職被申請人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申請人擔任財務一職,且在被申請人的招聘要求中也明確載明了申請人的崗位職責。但申請人自入職以來,無法完成工作任務,根本不具備作為財務的基本能力,具體如下:1、從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7月16日,從未主動提交財務詳細數據,在其工作電腦中,也幾乎沒有財務數據;2、多次開錯發票,例如發票中出現錯字、漏字等情形;3、在寄發票時,增值稅專用發票隻寄給客戶一聯,造成被申請人收款不及時且影響公司形象;4、不會寫收款賬號;5、提供的項目成本核算錯誤;6、在工作中和其他老員工吵架。基於此,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完全無任何財務工作經驗,甚至不具備財務的基本常識,無法勝任被申請人工作,在工作中多次犯錯,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已嚴重違反被申請人規章製度,被申請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規定,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其二,被申請人在規章製度第六章第二條明確約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並送有關部門處理:3、偷竊或侵占公司財務或營私舞弊或私蓋公司印章者(除公司授權外);4、對冒充法人或部門領導簽字者。然申請人未經授權私蓋公司印章且還冒充法人簽字,係違反公司規章製度,故被申請人有權解除勞動關係,且不構成違法。其三,申請人的簡曆中,顯示自己未婚,也未說明自己懷孕,但實際上,申請人在入職前就已經結婚並且懷孕,故申請人此行為完全是屬於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以及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具體到本案,被申請人亦有權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其次,退一步說,即便認定被申請人係違法解除,但申請人主張的金額也不符合規定。賠償金計算基數應當以申請人在職期間的平均工資為準,並非是申請人主張的5000元。二、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1 月31曰孕期工資損失32333.33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不應支持。根據上述答辯意見可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係2021年4月12日起建立勞動關係,然本案中,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1月31日,雙方並未建立勞動關係,故也無需支付孕期工資損失 32333.33元。三、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間生育津貼損失16333.33元、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7月30日期間計劃生育獎勵假工資損失13333.33元、2022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期間的哺乳期工資損失12600元。首先,被申請人係合法解除申請人,申請人的損失應當由申請人自行承擔;其次,即便認為申請人係違法辭退,但是申請人已主張了違法辭退的賠償金,並未要求恢複勞動關係,故被申請人無需再承擔其三期損失;最後,申請人主張的金額亦有誤,即使被申請人需要支付,金額以貴委核實為準。綜上,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與事實不符、更於法無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所有仲裁請求,依法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本委審理查明:2021年4月19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勞動合同期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試用期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6月11日止。此後,雙方再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申請人聘任申請人擔任財務工作,合同期限從2021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2日,試用期為兩個月,聘期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的基本工資為2100元/月,試用期崗位津貼、績效工資2400元/月,合計4500元/月,轉正後崗位津貼、績效工資2900元/月,合計5000元/月,轉正後由被申請人負責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手續。
入職後,被申請人通過林榮新的銀行賬戶轉賬發放每月工資給申請人。2021年6月申請人轉正後,被申請人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2021年7月16日,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以申請人不勝任財務工作為由,單方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終止繳納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費用,並且作減員處理。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資情況為:支付2021年4月工資2550元,支付5月工資4500元,支付6月工資5000元,支付7月工資2467元。
2021年3月23日,申請人登記結婚。2021年7月18日,廣州市增城區仙村鎮衛生院診斷證明書診斷申請人處於早期妊娠階段,孕期11+6周。另經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診斷,申請人的預產期為2022年2月1日。
申請人於2021年8月11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有關書證、錄音資料、庭審筆錄等為據,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並應依法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及答辯情況,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一)被申請人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以及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的具體金額?(二)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孕期工資損失32333.33元、生育津貼損失16333.33元、計劃生育獎勵假工資損失13333.33元、哺乳期工資損失12600元的仲裁請求是否成立?
(一)關於被申請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以及應否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1年7月16日解除勞動合同,然而申請人提供的醫學診斷證明顯示申請人在7月16日處於孕期,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此外,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並未以申請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作為解除的理由,且其也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申請人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行為,故其現以此為由主張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本委依法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本案中,雙方約定申請人轉正後的工資標準為5000元/月,申請人工作時間為未滿4個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00元(計算公式為5000元/月×0.5個月×2倍)。因此,申請人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000元的仲裁請求成立,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於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懷孕、產假和哺乳期間工資損失的仲裁請求是否成立的問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本案中,被申請人違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關係,客觀上給申請人造成了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待遇的損失,被申請人依法應當賠償申請人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1.關於孕期工資損失。被申請人在申請人懷孕期間非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導致申請人遭受一定的工資收入損失,被申請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於申請人自2021年7月16日起沒有再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動,申請人主張的按照5000元/月的標準向其支付懷孕期間的工資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本委酌情按照廣州市最低工資2100元/月的標準確定其相應的工資收入損失。由於申請人的預產期為2022年2月1日,故申請人主張的2021年7月17日至2022年1月31日孕期工資損失應為13580元(2100元/月×6個月+2100元/月÷30天×14天),申請人主張孕期工資損失超過了13580元,對於申請人超出的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2.關於產假和獎勵假工資損失。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一條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人生育的,將至少享有98天的產假,並享有80天的獎勵假。另根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向申請人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因此,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向其支付生育津貼損失為16333. 33元(5000元/月÷30天×98 天)和計劃生育獎勵假工資損失為13333.33元(5000元/月÷30天×80天)的仲裁請求成立,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3.關於哺乳期工資損失,《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本案中,被申請人非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導致申請人在哺乳期遭受一定的工資收入損失,被申請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申請人主張按照2100元/月的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其哺乳期工資損失較為合理,故本委對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哺乳期工資損失12600元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十五條,《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00元;
二、被申請人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孕期工資損失13580元、生育津貼損失16333.33元、計劃生育獎勵假工資損失13333.33元、哺乳期工資損失12600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勞動者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不執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趙盛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莫蘊鋒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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