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512號
申請人:江歡歡,女,漢族,******,住址:廣東省連平縣******。
被申請人:廣州長龍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天鹿南路1號之二103房。
法定代表人:羅業標。
委托代理人:李金勝,男,係被申請人的員工。
申請人江歡歡訴被申請人廣州長龍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江歡歡到庭參加仲裁庭審,被申請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其幫被申請人代派天鹿花園北區的中通快件。2021年1月至2月份無賬單,提出對工資有異議但無人處理,在12345平台申訴後,4月份工資隻結算到1509元,克扣4893元,找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羅業標要求處理,但對方不予回應。故提出如下仲裁請求:一、結清2021年1月份工資4376.9元;二、結清2021年2月份工資1736.8元;三、結清2021年4月份克扣工資4893元。
被申請人未出席庭審,亦未提交書麵答辯意見。
本委審理查明:2020年11月2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授權書》,授權書中載明:“茲授權江歡歡(身份證:******)為我司中通快遞新長龍站點業務員,派件區域為:廣州市黃埔區聯和天鹿花園北區,負責該區域的到件派送及簽收,派件簽收時效監控:一派簽收率管控截止時間:13:30,二派簽收率管控截止時間:19:30,當天派送產生的問題必須當天登記,超時錄入簽收及問題件按處罰製度處罰,在開展門到門服務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中通快遞’公司的形象、聲譽,切實保障雙方的利益。特此授權。”
申請人主張,其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其沒有底薪,而是根據派件量領取工資,工資計算方式為派件數量×(1.3元-0.4元)/件。工資由被申請人方以個人名義通過支付寶轉賬發放,且不是由同一人發放。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其派件的簽收量為14795;2021年2月1日至28日,簽收量為6202。2021年1月工資已經發放8938.6元,被申請人還拖欠其工資4376.9元[14795×(1.3-0.4)-8938.6]沒有發放;2021年2月工資已經發放3845元,被申請人還拖欠其工資1736.8元[6202×(1.3-0.4)-3845]沒有發放;2021年3月的工資已經結清;2021年4月工資已經發放1509元 ,還剩餘4893元(12151-5749-1509)未發工資。
為證實上述主張,除上述《授權書》之外,申請人提供了《工資單》《支付寶轉賬記錄》以及名為“廣州新長龍內部溝通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
申請人於2021年7月19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授權書》《工資單》《離職交接表》《支付寶轉賬記錄》以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申請人為證實其為被申請人提供有償勞動以及被申請人拖欠其勞動報酬的主張,提供了《授權書》、支付寶轉賬記錄等證據。由於被申請人經本委合法通知,未出庭參加仲裁,亦未提出書麵答辯意見否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故本委對申請人提出的相關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申請人提供的《授權書》可以證實,申請人接受被申請人的勞動管理,從事被申請人安排的派送快遞的勞動,故被申請人依法應當根據雙方的約定向申請人支付勞動報酬。
對於每月勞動報酬的計算方法和被申請人拖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申請人做出了具體的解釋和說明,其主張能夠與其提供的《工資條》等證據相互印證,本委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應證據,並結合被申請人未參加庭審進行答辯等事實,確信申請人上述主張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對其提出的被申請人拖欠其2021年1月、2月、4月勞動報酬分別為4376.9元、1736.8元、4893元,合計11006.7元的主張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現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1月、2月、4月拖欠的勞動報酬11006.7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趙盛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莫蘊鋒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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