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484號
申請人:徐小榮,男,漢族,******,住址:貴州省盤縣******。
第一被申請人:廣州市博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九龍鎮胡靈崗路4號。
法定代表人:黃伯森,總經理。
第二被申請人:廣州加禾防火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九龍鎮鎮龍村胡靈崗路4號。
法定代表人:黃伯森,總經理。
兩被申請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陳賢良,男,係廣東品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徐小榮訴第一被申請人廣州市博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廣州加禾防火設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徐小榮以及第一被申請人和第二被申請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陳賢良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20年9月7日起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申請人任職於被申請人公司擔任生產主管職務,當時被申請人口訴試用期一個月工資為15000元;第二個月轉正後一個月工資為16000元,有其與被申請人的微信聊天為證。被申請人承諾試用期過後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保,一天8個工作小時,一個月按照國家規定8天休息,而後被申請人一直未履行承諾約定。2020年12月2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溝通未簽訂勞動合同和購買保險,也沒有按照約定發放工資等事宜,被申請人都以不會虧待申請人為由推脫,直到2021年6月25日為止,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建立事實勞動關係10個月之久,被申請人都沒與申請人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和購買保險,也沒有按照《廣州博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員工手冊》規定時間及時足額發放工資,每個月都是延遲一個月發放上一個月工資,每個月都不斷催促財務。2020年9月-2021年6月份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共計238.5個小時,雙休日加班共計411個小時;法定假期國慶節/端午節/五一勞動節加班共計57個小時。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社會勞動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該向其支付2020年10月-2021年6月份的雙倍工資差額157794元。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被申請人應該支付2020年9月-2021年6月份的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加班工資(16000元/21.75天/8小時×1.5倍×238.5小時)32897元;2020年9月-2021年6月份的雙休日延長勞動時間加班工資(16000元/21.75天/8小時×2倍×411小時)75586元;2020年9月-2021年6月份的法定假期延長勞動時間加班工資(16000元/21.75天/8小時×3倍×57小時)15724元,合計124207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被申請人應補繳2020年9月-2021年6月份的社會勞動保險費,基數16000元。綜上,現提出如下仲裁請求:一、依法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2021年9月7日-2021年6月25日);二、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26日的工資16000元;三、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57794元;四、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法定休假日、雙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加班工資124207元;五、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補繳申請人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基數為16000元;六、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購買社保的經濟補償金16000元;七、裁決本案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兩被申請人共同辯稱:一、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與第二被申請人沒有勞動關係。雖然兩被申請人有關聯,但是兩家獨立的企業。第一被申請人主要負責生產,主要辦公地在黃埔;第二被申請人主要負責銷售,主要辦公地在天河。二、對於第二項仲裁請求,確認沒有發放該期間工資,但數額為10000元,計算方法為:(基本工資11100元/月+900元社保補貼)/30×25。三、對第三項仲裁請求不予認可。被申請人一直有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因為申請人是被申請人的生產主管,被申請人的生產部在黃埔區,其他部門是在天河區辦公,生產區是獨立的部門,相當於一個事業部。生產部有位經理,主管生產技術方麵,而申請人作為生產主管就負責整個生產部的人事工作,包括勞動合同簽訂等事項。申請人入職後就一直拖延,被申請人就以為申請人有簽訂勞動合同,後來在6月份檢查的時候,才發現申請人沒有勞動合同,申請人在入職生產部後也叫了自己的幾個老鄉來工作,這幾位老鄉也沒有勞動合同。後來被申請人一直催補勞動合同,但是申請人並未理會而後離職了。申請人是利用自己職務之便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有可能將自己的勞動合同藏起。四、第四項仲裁請求不成立。法定節假日被申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放假,關於休息日加班,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入職前雙方就已經談好每個禮拜休息一天,也跟申請人溝通好工資中已經包含加班費,同時申請人作為管理人員,其工作時間比較自由,沒有明確的加班。申請人在入職之後關於周六加班問題也沒有提出過異議,其他時間都沒有任何加班。申請人作為管理人員與生產班組是不一樣的。五、第五項仲裁請求並非勞動仲裁的處理範圍,並且被申請人也在申請人入職時明確不需要繳納社保,隻需要被申請人補助部分款項即可,所以被申請人每月補助900元社保補貼給申請人,如果申請人要到地稅投訴補交社保,申請人則應退回每月的900元補助。六、第六項仲裁請求並無法律依據。申請人是在2021年6月5日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離職原因明確為另謀發展,並沒有以其他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公司違法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所以被申請人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從該離職申請表中可以看出申請人是有預謀地抓被申請人漏洞,想獲得雙倍工資。被申請人財務人員在2021年6月初就一直催促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申請人為了獲得最多12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所以申請了離職。被申請人事後調查,申請人在之前幾家單位都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二倍工資差額,由於勞動仲裁的文書並未公開,所以暫無證據可以提供。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於2020年9月7日入職第一被申請人處工作。2020年10月12日,第一被申請人任命申請人為生產部人事主管。
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均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的申請人的工資條顯示,申請人的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11000+社保補貼900+績效獎金。申請人工資的實際發放情況如下: 2020年9月工資為9600元,2020年10月工資為 12000元,2020年11月工資為11950元,2020年12月工資為12000元,2021年1月工資為 9097元,2021年2月工資為7286元,2021年3月工資為12894元, 2021年4月工資為13469元,2021年5月工資為12962元。雙方均確認申請人的2021年6月工資尚未發放。對於申請人的工資標準,申請人主張為16000元/月,而被申請人則主張為12000元/月。
2021年6月3日,被申請人一方曾通過微信通知申請人,包括申請人本人在內的一些員工沒有簽署書麵勞動合同,要求安排時間補簽。
申請人於2021年6月9日填寫《廣州市博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離職申請表》,其填寫的“離職原因”為:“公司對接流程繁瑣,能力不足應對,另尋發展”。6月25日,申請人正式離職。
對於被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人曾經多次因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而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主張,申請人予以否認。但本委查明,申請人確實曾於2017-2019年期間,先後以三個不同的用人單位為被申請人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於2021年7月13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微信聊天記錄、任命通知、《廣州市博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離職申請表》等證據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及答辯情況,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一、申請人與哪個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二、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的申請人2021年6月1日至6月25日期間的工資數額如何確定?三、被申請人是否應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及其具體數額?四、被申請人是否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五、被申請人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其具體數額?
一、關於勞動關係的問題
在相同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勞動者應當僅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本案而言,申請人被第一被申請人任命為生產部人事主管,這表明申請人接受第一被申請人的勞動管理,從事第一被申請人安排的工作,而第一被申請人亦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因此,本委依法確認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於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人雖然主張其同時與第二被申請人也存在勞動關係,但其提出的相關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故本委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
二、關於2021年6月份工資的數額問題
雙方就第一被申請人尚未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6月1日至6月25日的工資的事實沒有爭議,現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具體的工資標準及數額。對此,本委認為,雖然申請人主張該期間的工資標準應為16000元/月,但其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而從之前的工資發放情況來看,申請人的工資均在12000元/月上下浮動,故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的工資標準為12000元/月更為可信。因此,本委對第一被申請人的相應主張予以確認,依法認定第一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6月份工資10000元(12000/30×25)。
三、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於2020年9月7日起建立勞動關係,被申請人依法應當於2020年10月6日之前與被申請人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第一被申請人未及時與申請人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有違上述法律規定。但是,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可知,被申請人曾於2021年6月3日通知申請人補簽勞動合同,且要求作為生產部人事主管的申請人具體跟進和落實,這表明被申請人並非有意不與申請人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在明知將要補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申請人卻於2021年6月9日提交了離職申請,結合本委在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信息管理係統查詢結果,申請人近年曾三次與用人單位發生類似糾紛而申請勞動仲裁,足以表明未能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責任主要在於申請人一方。因此,申請人現又以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對方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本委不予支持。
四、關於加班工資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尚無法認定申請人主張的具體加班時間。此外,即便申請人所述加班事實屬實,結合其工作崗位和實際工資水平,第一被申請人主張其向申請人發放的工資中已經包含相應加班工資的理由成立,本委予以認可,故本委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加班費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五、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申請人在離職申請表上自行填寫的離職原因為“公司對接流程繁瑣,能力不足以應對,另尋發展”。這表明其係單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現其又以被申請人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等原因為由,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理由並不成立,本委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依法應當向相應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申請解決,其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相應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本委不予調處。此外,勞動爭議仲裁並不收取費用,故對於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負擔仲裁費用的請求,本委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現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在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第一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6月份工資10000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趙盛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莫蘊鋒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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