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949號
申請人:陳才平,男,漢族,******,住址:陝西省漢中市******。
委托代理人:任懿飛,女,係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宇佳,女,係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寶能(廣州)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九佛建設路333號自編677室。
法定代表人:張莉。
委托代理人:鍾宇辰,該公司工作人員。
申請人陳才平訴被申請人寶能(廣州)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陳才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懿飛、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鍾宇辰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19年3月4日至2022年6月30日。自2020年2月起,被申請人每月扣除其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後沒有為其繳納社保、住房公積金長達15個月,嚴重影響其個人福利,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現仲裁請求:1.裁決被申請人為其繳納十五個月的社保費用和公積金,共計106799.65元;2.裁決解除勞動合同,開具離職證明;3.裁決被申請人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40000元。庭審過程中,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第1、2項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辯稱:一、申請人要求其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訴求,屬於社會保險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勞動仲裁委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應予駁回。二、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20年2月20日下發的《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和《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符合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免征三項社會保險費到2020年12月底。三、申請人主動提出與被申請解除勞動關係,本案不存在申請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綜上所述,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以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15年5月15日簽訂了期限為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
2021年4月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離職申請,申請上注明的“期望離職時間”為2021年4月15日;“辦理手續日期”為2021年4月15日;“離職原因描述”為個人原因。後雙方於2021年4月15日辦理了離職手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了離職證明。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從2020年2月開始曾連續15個月未為其繳納社保費用,開庭前被申請人已經予以補齊;被申請人從2021年1月開始未為其繳納公積金。被申請人主張,根據廣東省的相關政策,疫情期間2020年2月至12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免繳,申請人2021年1-3月的社保費用已經繳齊,公積金將於近期內會補繳。
申請人於2021年4月7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勞動合同》《離職申請審批流程表》《離職交接表》等證據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及答辯情況,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雙方勞動合同是否因申請人被迫提出而解除,被申請人是否需要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離職申請審批流程表》《離職交接表》等證據足以證實申請人於2021年4月6日向被申請人提出離職申請,其選擇和填寫的“離職原因描述”為“個人原因”,而沒有表示係因被申請人長期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公積金而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此外,被申請人雖然從2020年2月開始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相應的基本養老、工傷和失業保險費用,但這發生於新冠疫情期間,並不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這也並不能構成申請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綜上,被申請人關於本案係申請人自願主動離職的主張成立,本委對其該主張予以認可。申請人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其係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故本委對其相應的主張不予采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本案中,申請人係自願而非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依法無需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因此,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0000元的仲裁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趙盛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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