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861號
申請人:劉丹青,女,漢族,******,住址:廣州市海珠區******。
委托代理人:林雪儀,女,係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杜仲哥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藍玉四街九號科技園5號樓7樓(北707-710)-2。
法定代表人:戴韻峰,職務:首席執行官。
委托代理人:張建文,女,係被申請人的員工。
申請人劉丹青訴被申請人廣州杜仲哥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劉丹青以及委托代理人林雪儀、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建文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20年7月17日入職,2021年1月轉正,在被申請人處任策劃崗位,在職期間工資為7000元/月。2021年6月3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未婚先孕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被申請人所列規章製度並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違法。現仲裁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000元。
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於2020年7月17日入職我司,崗位為業務部動銷,此崗位是外勤崗位,需要長期出差、外出。麵試階段我司人事張某某如實把崗位職責情況告知申請人,申請人陳述目前是離異的婚姻狀態並與前夫育有1女6歲,承諾3-5年內不會再結婚生子,不會影響工作,且在我司的應聘人員登記表及入職登記表登記的婚姻情況都是離異。申請人於2020年7月17日入職時完成我司新員工入職培訓的線上課程,新員工培訓的線上課程明確培訓了《員工行為準則》等公司各項規定,且申請人在《員工行為準則》上簽名並按手印確認同意遵守,這一行為證明申請人是知曉我司的員工行為準則並同意遵守,但是申請人有製度不遵守,承諾了不兌現。2021年6月3日申請人因同事在辦公室點香,無意中透露了其懷孕,隨後人事主動去了解情況才清楚其懷孕的情況,申請人並未主動告知人事。申請人離異狀態,未婚先孕且不主動告知公司,嚴重違反我司《員工行為準則》,2021年6月3日我司通過郵件及釘釘形式發出其嚴重違規通知,通知她於2021年6月4日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2021年6月4日當天下午申請人已跟我司辦理好離職手續,並做了離職工資結算,手續齊全。我司倡導正確的婚育觀及家庭責任觀,同時征求相關仲裁部門、政府服務熱線12345的意見,2017年製定了《員工行為準則》,並經全體職工通過,執行至今,程序合法。我司《員工行為準則》第八條明確規定,員工必須遵守國家婚姻、計劃生育管理等國家法律法規;第九條明確規定,未婚先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在我司任職期間離異狀態,未婚先孕,嚴重違反我司員工行為準則第八條、第九條。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我司於2021年6月4日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合規、合情、合理。目前我司在職女性職工占比60%以上,年齡都在24-35歲之間,全部都在黃金育齡階段。如果每一個女員工都像申請人這樣,公司根本無法正常經營。如果每一個婦女都像申請人這樣,那在社會上會造成怎樣的影響,企業還敢招用婦女嗎?這哪裏有公序良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我們都要講誠信,請問申請人這種行為哪裏有誠信可言?全國婦聯倡導婦女“四有”“四自”精神,“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為了在社會引導婦女同胞正確的婚育觀,倡導樹立婦女正麵的形象,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於2020年7月17日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試用期為6個月,從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被申請人的試用期工資標準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3000元/月,崗位津貼550元/月,商業保密金1000元/月,績效基數工資1950元/月,試用期滿後工資標準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3000元/月,崗位津貼900元/月,商業保密金1000元/月,績效基數工資2100元每月。
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工資記錄表可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實際支付的工資數額分別為:2020年7月2967.39元,2020年8月6365.95元,2020年9月6459.64元,2020年10月6337.29元,2020年11月6500.90元,2020年12月6997.29元,2021年1月6959.00元,2021年2月6003.85元,2021年3月7000元,2021年4月7000元,2021年5月7144.67元。
被申請人提供的《員工行為準則》載明:“……8、員工必須遵守國家婚姻法、計劃生育管理等國家法律法規。9、未婚先孕,解除勞動合同。……”該《員工行為準則》上有申請人的簽名。
2021年6月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關於劉丹青違規處理的決定通知》,該通知的內容為:“劉丹青:你於2020年7月17日入職於本司。你在2020年11月一個月內遲到8次,紀律鬆弛,根據公司考勤製度規定遲到5次以上績效降一級,11月績效為評定為C,績效考核為不合格。且目前你未婚先孕,婚姻狀況是離異情況下懷孕2月有餘,嚴重違反公司員工行為準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公司的員工行為準則第八條明確規定員工必須遵守國家婚姻法、計劃生育管理等國家法律法規;第九條明確規定員工未婚先孕,解除勞動合同。鑒於以上情況,對於你嚴重違反公司員工行為準則的規定,公司決定對你作出違規處理,解除勞動關係。請你於2021年6月4日9:00到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申請人於2021年6月8日再婚,進行了婚姻登記。
申請人於2021年6月4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勞動合同》、《廣州杜仲哥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基本信息登記表》、《廣州杜仲哥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應聘人員登記表》、《員工行為準則》、《離職申請單》等證據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及答辯情況,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一、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二、如果不合法,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一、關於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本案中,從《關於劉丹青違規處理的決定通知》的內容來看,被申請人係以申請人未婚先孕,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對於該解除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本委具體論述如下:
首先,被申請人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之一在於《員工行為準則》第8條“員工必須遵守國家婚姻法、計劃生育管理等國家法律法規。”之規定,但一方麵無任何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未婚先孕”屬於違法行為,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對於生育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也是以生育行為本身是否得到衛生健康部門的批準為界定標準,用人單位自身並非行政管理機構,無權對勞動者生育行為的合法性直接作出認定;另一方麵,存在“未婚先孕”的勞動者隻要在生育前完成結婚登記手續,且獲得衛生健康部門的許可即屬合法生育;再者,被申請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實申請人實施了其他違反婚姻和生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故被申請人依據該條規定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
其次,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製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以其所引用的規章製度內容合法有效為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製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現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隨著國家人口與計生政策的調整,在近年曾多次進行修訂,已刪除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可予以開除等相關表述,可見隨著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改變,即使申請人確實存在違反計生政策的行為,也不應當被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本案中,被申請人製定的《員工行為準則》第9條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故被申請人以《員工行為準則》第9條為依據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明顯違法。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製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亦明確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製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用人單位在招聘女職工時,不能將結婚、生育情況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這也就要求用人單位在招聘女職工時,不能詢問女職工的婚育情況,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門於2019年2月18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中明確要求:“……二、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製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製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本案中,被申請人在答辯內容中一方麵主張申請人“未婚先孕”且未及時告知用人單位的行為會導致用人單位不敢招用女職工,但被申請人亦承認在招聘過程中詢問申請人的婚育情況,其上述主張及行為已屬自相矛盾,且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且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在入職時承諾了3-5年內不會懷孕,進而主張申請人未婚先孕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其行為顯然是在實施勞動管理過程中增加了限製女職工生育的內容,其主張本身即已屬違法且構成了就業不公平,故本委對其相應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違反《員工行為準則》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為由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其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關於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的賠償金的具體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本案中,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申請人在職時間為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6月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的工資中,2020年7月工資是自2020年7月17日入職至7月31日期間的工資,不能代表申請人實際月工資水平,因此計算申請人離職前的平均工資時,將2020年7月工資去除,故申請人離職前的平均工資應以2020年8月-2021年5月的工資進行計算,在此期間,被申請人共向申請人支付工資66768.59元,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平均工資應為6676.86元(66768.59元÷10月),故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的賠償金為13353.72元(6676.86元/月×1月×2倍)。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現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353.72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趙盛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莫蘊鋒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