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371號
申請人:陳瑩,女,漢族,******,住址:廣東省珠海市******。
被申請人:廣州市駿泰生物飼料有限公司,住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永和經濟區永盛路25號207室。
法定代表人:苑東昌,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湛朝略,男,係廣東伯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陳瑩訴被申請人廣州市駿泰生物飼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陳瑩、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湛朝略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20年8月28日入職被申請人處任銷售員,負責開拓珠海水產飼料業務市場。被申請人以行規為由至2021年1月份才計提2020年9月份業務提成,實際發放數額改為不到10%的比例,完全違背當初承諾,並在12月份再次扣發的收入超過原收入的40%,屬於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申請人多次提出反對無果。現仲裁請求:一、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1月31日拖欠的工資56836元;二、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5363.30元;三、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半個月的經濟賠償金6536.33元;四、裁決被申請人依法支付申請人醫療費666.67元、出租車費387.19元、誤工費4257元,合計5310.86元。
被申請人辯稱:一、被申請人僅剩餘基本工資1250元,提成款3935.5元未支付,不存在拖欠加班費、報銷款等其他情況。申請人的入職崗位為銷售,基本工資為2500元每月,若當月產生差旅費即可以憑借發票向公司實報實銷,報銷限額上限為每月3000元,該報銷款不算工資。提成金額則由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審批決定。申請人在職期間被申請人已經足額發放了大部分,公司僅剩餘2020年12月基本工資1250元未發放。經被申請人計算申請人的提成款總計僅為5385.5元,被申請人已經支付1450元,僅剩餘3935.5元未支付,對於報銷款公司不存在拖欠的情況,無需支付,且因申請人不存在加班情況,被申請人無需支付加班費。二、被申請人應支付的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僅為7500元。申請人入職的時間為2020年8月28日,其於2020年11月18日向被申請人提出離職,實際交接後離職的時間為2020年12月30日,故被申請人應支付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2月30日的雙倍工資。如前所述,申請人崗位工資為2500元每月,故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的雙倍工資僅為7500元。三、被申請人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僅為2147.59元。申請人基本工資為2500元每月,提成總計為5385.5元,過去在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12月30日,應得工資為12,885.5元,其平均月工資為4295.17元,故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2147.59元。四、申請人無權要求公司支付醫療費,出租車費及誤工費。申請人的這些請求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且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其無權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上述費用。綜上,申請人的部分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支持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於2020年8月28日入職被申請人單位,申請人入職時填寫了員工招聘登記表。該登記表的“試用期”欄載明:2020年8月28日—2020年10月31日;“崗位”欄載明:業務員;“直接上級”欄載明:羅某某;“試用期工資”欄載明:2500元/月,費用3000。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麵勞動合同。
申請人於2020年11月18日通過微信向羅某某發送了兩條信息,內容分別為:“《離職申請書》 2020年9月28日入職廣州市駿泰生物飼料有限公司,至今約三個月時間,本人非常認可公司的產品,並且付諸行動,把產品努力的鋪墊,在此感謝公司領導的信任和鼓勵,由於種種原因,我選擇離開公司這個團隊,日後公司需要我個人其他協助的,我義不容辭,特此申請。申請人:陳瑩。申請日期:2020年11月18日。”“我入職未夠三個月,申請不通過,也會自動生效的,多謝羅經理曾經的照顧。”
對於申請人每月的工資,申請人主張由2500元/月的基本工資和3000元/月的費用以及提成工資和加班工資構成。被申請人則主張由2500元/月的基本工資和提成工資構成。雙方當事人對申請人共完成155310元的銷售業績沒有爭議。但對於提成工資的計算標準,申請人主張銷售額達到7000元按350元提成,零售價格達8000元就按850元提成,溢價部分按50%提成。被申請人則主張每種產品的提成計算方式不一樣,要由法定代表人標注並交由財務人員計算。為證實銷售業績和提成工資數額,申請人提供了自製的《珠海片區水產業務業績提成登記明細表》《工資計算表》以及標注業務員為申請人的銷售業績資料等證據。被申請人則提供了《產品買賣確認表》《銷售傭金表》等證據。
申請人主張曾被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苑某某毆打致傷,被申請人對此予以否認。申請人為證實其主張,提供了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分局永和派出所於2021年1月23日出具的《受案回執》和廣東省第二中醫院黃埔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書》等證據。其中,《受案回執》的內容為:“陳瑩:你(單位)於2021年01月22日報稱的陳瑩報被毆打一案我單位已受理(受案登記表文號為穗公埔(永和)受案字[2021]******號)。你(單位)可通過來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分局永和派出所查詢案件進展情況。……”。
申請人於2021年2月1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入職登記表》《工資帳號信息說明》以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及答辯情況,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一)雙方勞動關係解除的具體時間?(二)被申請人未付申請人工資的具體數額?(三)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的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具體數額?(四)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五)被申請人是否需要對申請人承擔損害人身賠償責任及具體的賠償金額?
(一)關於雙方勞動關係解除的具體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於2020年11月18日向被申請人提出離職,後於2020年12月30日實際離職,而申請人則主張其於2021年1月31日被迫解除勞動關係。本委認為,從申請人於2020年11月18日向羅某某發送的微信內容來看,其於2020年11月18日已經提出離職,並明確“我入職未夠三個月,申請不通過,也會自動生效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並結合本案事實,本委對被申請人提出的雙方勞動關係於2020年12月30日解除的主張予以采納。
(二)關於被申請人未付申請人工資的具體數額
本案中,雙方對申請人的勞動報酬中包括2500元/月的基本工資沒有爭議,現爭議的問題有二:一是3000元/月的“費用”是否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二是申請人提成工資的計算標準及具體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六)勞動報酬……。”本案中,被申請人未依法與申請人簽訂書麵的勞動合同,並對勞動報酬作出明確的約定,故在雙方對勞動報酬的標準發生爭議時,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3000元/月的“費用”是否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問題。被申請人雖然將該3000元稱為費用,但其金額固定,實際上按月等額支付,符合工資的發放特征,故申請人主張該部分費用亦為其工資組成部分的理由成立,本委予以采納。
對於申請人的提成工資計算標準,由於被申請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雙方的約定,故本委采納申請人的主張,對其主張的提成工資共計23975元的主張予以采納。
申請人的工作崗位為業務員,其工資由固定的基本工資和提成工資構成,其加班的工資實際上會體現在提成工資中,故根據其工作崗位的性質,在已經支持了其提成工資的情況下,本委對其提出的加班工資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2020年8月28入職,8月僅工作3天,故該月工資應為759元(5500÷21.75×3),9-12月工資應為45975元(5500×4+23975),減去被申請人已經發放的21600元,被申請人還應向申請人支付25134元。
(三)關於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的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具體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被申請人未依法與申請人簽訂書麵勞動合同,依法應當向申請人支付3個月的二倍工資。如前所述,申請人9-12月工資應為45975元(5500×4+23975),故其可獲得的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二倍工工資差額應為34481元(45975÷4×3)。
(四)關於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
本案中,雙方對被申請人需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這一問題沒有異議,雙方爭議的僅為補償的具體標準和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本案中,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不滿六個月,故被申請人依法應該向申請人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前所述,申請人在2020年8月僅工作3天,其該月的收入不能完全反映其工資的具體情況,應以其9-12月的平均工資作為確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故被申請人依法應該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5747元(45975÷4÷2)。
(五)被申請人是否需要對申請人承擔損害人身賠償責任及具體的賠償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案中,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人身損害與履行工作職務有關,故該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調處的範圍,本委對其相應的主張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以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欠付工資25134元;
二、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4481元;
三、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747元;
四、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趙盛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莫蘊鋒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