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502號
申請人:黃愛萍,女******,住址:廣西象州縣******。
委托代理人:肖潤,男,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博鼇縱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231、233號裙樓B1B2棟一層三層、四層。
法定代表人:謝旭輝,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冰,女,被申請人員工。
案由:工資、解除勞動關係等爭議。
申請人黃愛萍訴被申請人廣州博鼇縱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於2021年4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肖潤、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徐冰均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18日產假期間的工資27000元;二、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8750元;三、出具離職證明。申請人當庭變更第一項仲裁請求為: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18日產假期間的工資26637.93元,其中2020年7月工資7500元、2020年8月工資7500元、2020年9月工資7500元、2020年10月1日至18日工資4137.93元。
本案相關情況
申、被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18年6月12日入職被申請人,崗位為流量運營部SEM專員,簽訂了一份期限自2018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
二、申請人於2020年4月16日合法生育一男孩,經被申請人批準於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期間休產假,共計178天。
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2020年6月30日之前拖欠工資的事宜雙方已達成調解並簽訂了《調解書》(穗埔勞人仲案〔2020〕1966號)。
四、被申請人未支付申請人產假期間的工資,申請人以此為由向被申請人發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雙方勞動關係自2020年10月18日解除。
五、申請人月工資及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均為7500元。
六、被申請人一直在緩繳社保中,故未能為申請人辦理生育保險待遇。
七、申請人尚未進行工作卡、打印卡、員工手冊的交接手續。
八、申請人於2021年1月19日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支付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18日工資的請求。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故被申請人按每月6000元的標準發放申請人產假期間的工資於法無據,本委采納申請人按每月7500元的標準工資計算產假期間的工資主張。《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第十三條,女職工按照規定休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其中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現被申請人未能及時繳納社保,導致申請人未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故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期間工資26637.93元(7500元×3個月+7500元÷21.75天×12天)。綜合以上,本委對申請人該項請求予以支持。
二、關於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合法合理,本委予以認可。申、被雙方均已確認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7500元,故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8750元(7500元×2.5個月)。綜合以上,本委對申請人該項請求予以支持。
三、關於開具離職證明的請求。
被申請人同意在申請人辦理工作卡、打印卡、員工手冊的交接後為其出具離職證明,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據此,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本委依法支持。
裁決結果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第十三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18日工資26637.93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8750元;
三、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為申請人開具離職證明。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吳葵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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