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892號
申請人:盧世博,男,漢族,******出生,住址:******。
被申請人:廣州旺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新元路68號201房。
法定代表人:王錢。
委托代理人:劉冬齡,女,該公司法務。
案由:工資等。
申請人盧世博訴被申請人廣州旺前物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盧世博,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劉冬齡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工資17000元;二、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間的安全補助2200元;三、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2月11日受傷買藥的費用1000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使用朱某某的身份證及朱某某的B2駕駛證入職被申請人,入職時間為2020年5月7日,擔任貨車司機。
二、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按趟結算,約定駕駛員違章操作超速超車證件不齊所造成的罰款後果自負。
三、被申請人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發放申請人的工資。
四、申請人確認其在駕駛車牌號鄂*****車輛時發生多次違章,車輛行駛證被交警部門扣留,被申請人找人代理處理違章墊付了2960元的費用。
五、申請仲裁時間:2021年6月17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工資和安全補助的問題。申請人主張入職時與法定代表人口頭約定每月工資保底8500元,超過11趟按每趟提成800元計算,另有安全補助每月1100元,其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有正常上班,被申請人未發放其此間的工資17000元(8500元/月×2月)及安全補助2200元(1100元/月×2月)。
被申請人主張與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因申請人是冒用他人的身證份、駕駛證入職,被申請人不可能聘用一個沒有B2駕駛證的人員來駕駛重型貨車。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的工資是按600元/趟計算,沒有約定保底工資,安全補助是在司機每月沒有違章、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發放的獎勵。申請人2020年11月出車9趟,其2020年11月的工資應為5400元(600元/趟×9趟),2020年12月出車4趟,工資為2400元(600元/趟×4趟)。因申請人在2020年10月27日、11月1日、11月7日駕駛車輛違章被扣分及罰款,被申請人找人代理處理違章發生的費用2960元應從其工資中予以扣除,扣除後的工資還有4840元(5400元+2400元-2960元)未支付。另外,由於申請人在2020年12月11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公司車輛和車上貨物受損,財產損失總計49848.96元。因為申請人冒用他人的身份證和駕駛證,屬於無證駕駛並在出事故後逃匿,被申請人的財產損失被保險公司拒賠,申請人拒絕賠償事故損失,故被申請人才未發放申請人的工資。對此,被申請人提交了:1.勞動合同;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交警提供給公司的盧世博的真實身份證及駕駛證;4.盧世博以朱**姓名填寫的出車記錄表;5.工資計算明細表。申請人對證據1確認是簽名及按指紋印,但稱實際簽合同的日期是2020年7月或8月,是老板讓其簽5月20日的;對證據2、3、4真實性確認;對證據5不確認,稱此表格誰都可以做。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墊付的2960元已在其2020年10月的工資中扣除了,2020年10月的工資應為9900元,被申請人在2020年10月31日轉賬發放了7000元,說明被申請人已扣除了2960元。申請人主張每月月底發放上月工資。
本委認為:首先,誠實信用是做人的基本準則,申請人冒用他人身份證及B2駕駛證入職被申請人,在其不具備B2駕駛證的情況下從事駕駛重型廂式貨車的工作,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此行為應予以譴責,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亦有審查申請人提供證件的義務。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動,被申請人支付了申請人勞動報酬,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1月、12月的勞動報酬,被申請人應予以支付。其次,申請人主張其工資為保底工資8500元+安全補助1100元,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其提交的轉賬記錄亦無法印證其主張,本委對其主張不予采信。被申請人提交的每月出車記錄表及每月工資計算明細表,根據申請人每月的出車情況詳細列明了每月的工資計算明細及相關的扣款情況,與申請人提交的部分轉賬記錄可印證,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請人的主張,認定申請人的工資是按600元/趟計算。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墊付的2960元已在其2020年10月工資中扣除了,其陳述每月月底發放上月工資,被申請人在2020年10月31日支付了其2020年10月的工資7000元,明顯不符合事實,本委對其主張不予采信,故本委采信被申請人的主張,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工資差額為4840元(600元/趟×9趟+600元/趟×4趟-2960元)。再次,被申請人關於安全補助如何發放未提交規章製度予以證明,而其提交的工資計算明細表顯示,申請人發生交通違章的月份亦有發放安全補助,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1月的安全補助1100元,本委予以支持。2020年12月申請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並未安全駕駛,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2月的安全補助,無事實依據,本委不予支持。最後,被申請人主張的申請人在2020年12月11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公司車輛和車上貨物受損,造成的財產損失被申請人可另行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關於醫療費用。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關於醫療費用沒有提交病曆,且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入職時提交的朱**的證件,購買了保險,申請人因自身過錯導致保險不能賠付,被申請人不承擔責任。
本委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交證據予以證明。申請人主張要求支付的醫療費用,未提交病曆及相關發票為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本委對申請人的該項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綜上所述,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一、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工資差額4840元及2020年11月的安全補助1100元;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何 春 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潘 詩 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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