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521號
申請人:翟偉,男,漢族,******出生,住址:湖北省浠水縣**********。
被申請人:廣州仕元光電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新莊二路81號102房。
法定代表人:陳茜。
委托代理人:範瑋,女,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顧維敏,女,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案由: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
申請人翟偉訴被申請人廣州仕元光電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翟偉,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範瑋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76000元;二、被申請人補繳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間的社會保險。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是被申請人員工。
二、被申請人在2017年5月3日發布人事任命書,任命申請人為行政人事部經理。
三、被申請人通過銀行轉賬發放申請人工資,有發放工資條。
四、被申請人在2020年10月12日發布人事任命書,調整了包括申請人在內的11位員工的工作崗位,任命申請人為製造廠IT經理,分管IT組。
五、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20年12月22日。申請人在2020年12月22日向被申請人發出《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大致為:鑒於公司因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在2020年10月12日進行了人員和崗位調整,導致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就關於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及安排調整工作崗位等情況未與申請人進行協商和溝通,申請人從10月12日開始多次與公司溝通、協商,未能得到有效的答複,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一致。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的規定,致使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申請人提出自2020年12月23日起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六、申請仲裁時間:2020年12月9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申請人的第一項仲裁請求。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未與其協商一致,將其工作崗位由行政人事部經理調整為IT部經理,工資沒有調整,申請人認為因IT部有兩個組,一個組是網管,另一個組是CAD製圖設計,申請人沒有製圖設計和軟件開發工作相關的經驗,無法勝任IT部經理的崗位,因此不同意調整其工作崗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單方調崗行為不合理,強行調崗涉嫌具有侮辱性或懲罰性行為,違反法律的規定,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被申請人主張因公司經營不太理想,引入了外部經營團隊,公司管理組織架構需要變動,管理的關鍵崗位需由外部的運營團隊派人任職,故公司內部人員的工作崗位需要進行調整。申請人擔任的行政人事部經理崗位需由外部經營團隊人員擔任,因申請人從2017年5月開始實際一直擔任行政部經理兼任IT部網管,被申請人多次與申請人溝通,將申請人的工作崗位調整為IT部經理,工作地點、職級、工資待遇完全沒有變化。公司管理架構的改革不是針對申請人一個人,是針對公司的所有人員,故被申請人在2020年10月12日發布了人事任命書,調整包括申請人在內的11位員工的工作崗位。被申請人是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申請人的工作崗位,且調崗前後的工資待遇沒有變化,不存在超出其能力範圍的突然調崗,更談不上“侮辱性或懲罰性”,因此,無需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有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的權利。被申請人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了包括申請人在內的11位員工的工作崗位。被申請人將申請人的工作崗位由行政人事部經理調整為IT部經理,調崗前後工資待遇沒有變化,職級相同,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屬於其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出《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其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依據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二、關於申請人的第二項仲裁請求。申請人的該項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的處理範圍,本委不予處理。申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社保征繳部門投訴處理。
裁決結果
綜上所述,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何 春 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潘 詩 敏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