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803號
申請人:鍾翰揚,男,漢族,******,住址:廣州市越秀區******。
委托代理人:林月儀,女,廣東法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智工控製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天泰一路1號307、309。
法定代表人:周競濤,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細芳,女,被申請人總經理助理。
案由:績效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等爭議。
申請人鍾翰揚訴被申請人廣州智工控製技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於2021年5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鍾翰揚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月儀、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何細芳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支付:1、2020年度年終考核獎勵工資5118.4元,2、拖欠2020年度年終考核獎勵工資的賠償金5118.4元,3、2020年度加班工資6518元,4、拖欠加班工資的賠償金6518元,5、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8452元,6、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904元;二、返還2020年5月至6月由申請人墊付的社保費534.96元;三、裁決被申請人按勞動合同約定薪額足額補交社保費;四、裁決被申請人按勞動合同約定薪額足額補交醫保費;五、裁決被申請人按勞動合同約定薪額足額補交住房公積金。申請人當庭變更第一項請求第1點請求的金額為5500元,撤回第一項請求第6點請求。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20年4月18日入職被申請人處,雙方已簽訂期限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2日的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崗位為電子工程師,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7500元,雙方於2021年3月22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申請人於2021年2月23日向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人事負責人發送電子郵件,郵件載明“……由於個人原因,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我決定辭去目前在公司所擔任的職務和工作,我知道這個過程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對此我深表抱歉。……”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於2021年2月26日回複上述電子郵件,表示尊重申請人的選擇。申請人於2021年2月23日當天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離職原因”欄手寫“我是懷著十分複雜的心情提出離職的,自我進入公司後,獲得了很多機遇和挑戰,由於個人原因,經過深思熟慮後我決定辭去目前公司所擔任的職務和工作。”被申請人的部門主管、行政部經理、總經理均已審批通過。
三、申請人2020年5月、6月的社保費用全額由申請人承擔,其中用人單位應繳部分為267.48元/月,兩月合計534.96元。被申請人同意退回上述單位應繳社保費用534.96元。
四、被申請人於2021年2月5日向申請人發放2020年度績效獎金5118.4元(稅前5500元),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於2021年2月20日在微信群告知員工“去年入職的同事請知悉:公司規定上一自然年度是(原文內容,此處應為筆誤)入職未滿一年的員工,過年前績效獎金賢(原文內容,此處應為筆誤)先發一半,年後開工的第二次發工資時會補發剩下的一半。也就是剩下的年度績效獎金在3月份出糧時發放。”“需要強調的是,根據公司規定,大凡拖延到崗時間直到‘獎金到手’就離職的話是沒有的,因為績效獎不是月薪,是與每個人的表現動態分配的,請大家務必清楚。”被申請人確認在申報申請人2021年1月納稅金額時,已將申請人全額績效獎金11000元進行納稅申報並已繳稅。
五、申請人休息日加班9天,每天8小時,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支付上述期間加班工資3290元。
申請人於2021年3月22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申請人要求2020年度剩餘績效工資的請求。
被申請人已確認申請人2020年度績效工資為稅前11000元且已於2020年1月按該金額進行納稅,雙方均確認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支付上述績效工資的50%,即5500元(稅後為5118.4元)。被申請人主張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在微信群中向員工表示根據公司規定拖延到崗時間至“獎金到手”就離職則不能獲得上述剩餘50%的年度績效工資,故不同意向申請人支付剩餘績效工資。本委認為,雖然被申請人主張法定代表人曾向員工表示根據公司規定員工拖延到崗時間至“獎金到手”就離職則不予發放,但被申請人未提交相關的公司規定,同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放的該獎金屬於2020年度績效考核獎金,且被申請人已於2021年1月核算得出申請人該年度全額績效獎金為11000元並按該金額進行納稅申報,故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剩餘績效工資5500元。
二、關於申請人要求周末加班工資的請求。
雙方已確認申請人周末加班9天且被申請人計付加班工資329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9天休息日加班可得加班工資應為6206.9元(7500元÷21.75天×9天×2倍),現被申請人已支付3290元,故其還應支付加班工資差額2916.9元。
三、關於申請人要求未支付剩餘績效工資及周末加班工資的賠償金的請求。
申請人主張其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剩餘績效工資及加班工資賠償金。本委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該條款所列項目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則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本案申請人無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而未支付,且該條款所列加付賠償金亦屬行政處罰範疇,不屬勞動仲裁處理範圍,故本委對申請人上述請求不予處理。
四、關於申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請求。
申請人當庭表示其是因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繳納社保、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試用期克扣年終績效獎金以及試用期後增加計算機安全保密員的工作給申請人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被申請人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本委認為,申請人在2021年2月23日向被申請人提交的電子郵件以及書麵的《員工離職申請表》中均列明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為“個人原因”,上述電子郵件及《員工離職申請表》中並未提及申請人當庭所主張的“未為申請人繳納社保、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試用期克扣年終績效獎金以及試用期後增加計算機安全保密員的工作給申請人”,故本委對申請人當庭主張其是因上述理由向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觀點不予采信,本委認為應以申請人當時實際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由於目前證據均顯示申請人是因個人原因向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故其要求被申請人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缺乏依據,本委對此不予支持。
五、關於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足額補交社保、醫保及住房公積金的請求。
由於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均不屬於仲裁處理範圍,故本委對申請人本案要求被申請人足額補繳社保、醫保及住房公積金的請求均不予處理。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度剩餘績效工資5500元;
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差額2916.9元;
三、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5月、6月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用合計534.96元;
四、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陳 煒 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秦 俊 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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