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520號
申請人:陳潔,女,漢族,******,住址:湖南省湘潭市******。
委托代理人:劉誌文,男,廣東厚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科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121號六層601(僅限辦公)。
法定代表人:鍾爾瀚,職務: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魯敬民,男,被申請人總經理;伍業平,男,被申請人人事經理。
案由:經濟補償、未休年休假工資、二倍工資等爭議。
申請人陳潔訴被申請人廣州科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於2021年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陳潔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誌文、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魯敬民、伍業平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補發2020年10月欠發工資3000元、2020年11月工資9568.06元、2020年12月工資3218.39元;二、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45000元;三、裁決被申請人補發2.5天未休年休假工資2295.85元;四、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6個月二倍工資60000元。申請人當庭變更第一項仲裁請求為“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2月工資差額36.57元”;明確第四項請求的期間為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0日。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16年8月1日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崗位是財務經理,雙方已簽訂期間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簽,月工資為10000元。
二、被申請人確認2020年10月向申請人發放工資6568.08元。申請人於2020年11月30日收到該工資後即向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提出異議,雙方就此進行了溝通與協商,隨後法定代表人提出第二方案,申請人表示不能接受公司關於工資構成的調整,要求被申請人返還剩餘30%的工資。
三、申請人於2020年12月9日向被申請人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被申請人扣發其10月工資的30%且之後均會降薪30%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被申請人補發工資及支付經濟補償。被申請人在收到《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於2020年12月11日向申請人發出《關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回複》,表示公司於2020年11月與申請人溝通關於2020年10月工資暫發70%,待2020年12月公司資金充裕後予以補還,或待年底股東分紅時以你30%的工資數額對標當前公司注冊資本予以分紅獎勵,但未獲申請人簽字確認,公司未經申請人同意隻發其70%工資,經調查確認為管理失誤,並非降低其薪酬,也未以任何理由惡意克扣或降低申請人工資,公司決定在3個工作日內補齊申請人10月欠發工資,要求申請人12月14日返崗完成公司工作。2020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關於再次要求陳潔女士返崗上班的通知》,表示公司已於12月11日對10月所欠工資進行了補發,要求申請人返崗工作並良好溝通解決雙方尚存誤解和問題,否則所導致後果由申請人本人承擔。申請人確認已收到上述兩份《通知》。
三、被申請人於2020年12月11日向申請人轉賬支付了2020年10月份30%的工資2922.96元、11月份工資9503.98元、12月份工資2749.88元。
四、雙方確認申請人2020年尚餘2.5天未休年休假。
五、被申請人同意支付申請人2020年12月工資差額36.57元。
申請人於2020年12月9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申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請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將“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作為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的立法原意是防範、懲處企業主觀惡意拖欠、拒付、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企業以此方式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的行為。上述條文中雖然未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具體情形、具體期限以及具體金額等方麵予以明確,但因被迫解除勞動關係是法律賦予勞動者最後救濟手段,可以達到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以及獲得經濟補償的法律後果,故被迫解除權的行使既須體現勞動者離職之緊迫性,亦要體現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之嚴重性。本案申請人已明確其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為被申請人克扣其10月份30%工資,且確認在其發現工資減少後曾與被申請人相關負責人就此進行了溝通與協商。本委認為,在雙方協商過程中,被申請人在申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被申請人提出的兩個方案後,已及時向申請人足額補發上述30%的工資,可見雙方對於10月份少發30%工資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仍在積極進行協商,此過程未見被申請人存在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的主觀惡意,故申請人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本委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關於申請人要求2.5天未休年休假的請求。
雖然雙方均確認申請人2020年度尚餘2.5天未休年休假,但由於經本委審理查明已認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導致申請人未能享受2020年度法定年休假是因申請人本人所造成,故被申請人無須承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責任。
三、關於申請人要求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二倍工資的請求。
雙方確認已簽訂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簽,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是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未能續簽,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自2019年9月1日起每月向申請人支付二倍工資至2020年7月31日。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關於勞動仲裁申請時效的規定,用人單位未給予勞動者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勞動者在一年內對此未提出權利主張的,其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不予支持。因申請人於2020年12月9日申請仲裁,故其2019年12月9日之前的二倍工資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故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77356.32元(10000元÷21.75天×16天+10000元×7個月),因勞動者有權處分自身權益,現申請人僅要求二倍工資差額60000元,本委從其請求。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12月工資差額36.57元;
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60000元;
三、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陳煒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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