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083號
申請人:董婕,女,漢族,******,住址:湖南省衡東縣******。
委托代理人:任懿飛,女,係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宇佳,女,係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豌豆思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億創街1號406房之279。
法定代表人:張潔,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鵬飛,男,係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治東,男,係廣東廣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加班工資、經濟補償、年假工資爭議。
申請人董婕訴被申請人廣州豌豆思維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及委托代理人任懿飛、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高鵬飛、楊治東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3005.32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6月至今拖欠的加班工資共170225.72元;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結算剩餘未休年休假和調休共19650.33元。申請人當庭變更、明確仲裁請求及金額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9803.2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51742.58元、休息日加班工資113475.72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5007.42元,共計170225.72元;三、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度及2021年度剩餘未休年假63小時的年假工資9559.62元及已確認但未調休的19小時折算加班工資2883.06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2020年5月11日入職被申請人,雙方簽訂一份期限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申請人工作內容為“學科老師”,實行標準工時製。
二、申請人除2021年8月被要求每周回公司上班2天外,在職期間上班形式均為在家辦公,根據被申請人安排的上課時間安排進行網上授課。
三、申請人在職期間工資構成為“基礎工資(基礎課時費)+新增課節課時費+轉化獎金”。其中新增課節課時費具提成性質,為60節課以上按不同數量、標準支付,數量越多,標準越高;轉化獎金具提成性質,根據不同人數、標準支付,人數越多,標準越高。申請人每月可通過手機查看工資單,工資單中列明工資構成各部分的具體金額。其中,上述基礎工資由基本工資2200元、保密工資1800元構成。
四、申請人2021年10月19日通過釘釘軟件及EMS特快專遞方式向被申請人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被申請人違反勞動法及相關規定為由提出即日起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事由為被申請人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
五、截止至2021年10月19日,被申請人已確認的並同意申請人調休但尚未進行調休加班時數為19小時。
申請人於2021年9月2日向本委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加班工資的問題。本委認為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應向其支付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8月31日加班工資的請求並不成立,本委不予支持,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雖然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實行標準工時製,且被申請人有相關工作製度規定員工的每周上班天數、每天工作時間,但申請人基於其工作性質,在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除2021年8月存在每周需回公司上班兩天的短期特殊情況外,其餘時候並不需要執行被申請人關於上下班時間的相關製度規定,僅需在規定時間開展網絡授課工作,且授課地點可自行安排,故申請人在職期間的工作時間具有較大的自由度。其次,申請人的工資構成中新增課節課時費和轉化獎金均為提成性質收入,具有明顯的多勞多得特征,即使申請人工作時間較長情況屬實,但該部分收入顯然已將相應勞動產生對價的因素考慮在內,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結合自身管理需要確認申請人加班且同意給予安排調休的,可視為自身經營管理自主權的體現,否則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不具有合理性。再次,申請人作為一名學科老師,在課餘時間自行安排其他學習以增加自身知識儲備,同時為自己所授的每一節課認真做好準備,這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對於公民“敬業”的基本要求,且其能否對學生進行高質量的授課,也與其是否獲取更多“轉化獎金”存在密切關聯。而且,申請人在任職期間,每月均能通過手機查看到工資單,工資單上也有清楚載明其工資構成,但申請人在提出本次仲裁申請前從未向被申請人提出異議,應視為雙方工資計算形式及標準已達成合意。最後,線上教育培訓機構及相應的線上授課老師屬於近年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業態範疇,其經營管理模式、勞動時間安排等均與傳統勞動管理方式、標準有所區別,而此類新型工作崗位由於出現時間短,也不在現行特殊工時審批管理政策所列舉範圍內。新業態用工的任務分配方式、薪酬製度、管理規範等用工模式更具靈活性,因此本案中對於加班工資爭議的處理也應尊重新業態用工模式的市場規律,這既符合雙方長遠利益,也能為新業態行業深遠發展積蓄能量。因此,申請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對傳統行業、崗位關於加班工資的調整約束準則主張加班工資缺乏充分的事實理由。
二、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問題。如前所述,本委已認定被申請人無需另行支付申請人加班工資,故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並據此向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委不予支持。
三、關於剩餘未休年假及調休折算工資的問題。申請人主張至其離職當天,尚餘2020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63小時、被申請人已確認並同意安排調休的加班19小時未安排休息休假,被申請人應按法定標準折算支付年假工資及加班工資。被申請人確認申請人所主張的剩餘未安排休息、休假時數,但認為上述年休假時數為2021年產生,且上述未安排的年休假及調休係因申請人提前且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所導致,且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並不成立,故被申請人對此並不存在過錯,無需支付相關費用。對此本委認為:
(一)對於剩餘未休年休假工資。首先,根據申請人的年齡以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可認定,申請人每年依法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應為5天,按照每天法定工作時間為8小時計算,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63小時的未休年休假均為2021年年假顯然不具有合理性,且經本委核算,該雙方確認的63小時也超過了申請人在被申請人整個任職期間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總時數即約為57.75小時,故對於超出57.75小時以外的部分,本委認定為被申請人優於法律規定給予的福利年休假,該部分年休假現行法律法規並未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折算支付年假工資,本委依法不予支持。其次,鑒於雙方均對於該63小時年休假時數的具體構成進行舉證,本委基於公平合理原則,以及尊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共同認可以小時為單位計算年休假時數的方式和標準,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酌定申請人2020年5月1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為25.75小時、2021年1月1日至10月19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為32小時。最後,申請人因自身不合理主張而提前且即時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2021年帶薪年休假無法享受,該後果係其自身行為所造成,應視為申請人對自身權利的放棄,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帶薪年休假工資本委不予支持。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被申請人應根據本委核算的申請人2020年6月至12月平均工資16154.29元支付申請人2020年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4781.26元[25.75小時×(16154.29元÷174小時)×(300%-100%)]。
(二)對於未調休加班工資問題。首先,申請人共19小時的加班未調休時數已經過被申請人確認,如前所述,雖本委對申請人本案中第二項加班工資請求不予支持,但本項請求所涉及爭議為被申請人已確認且同意以調休方式對申請人進行補償的加班時間,本委依法予以尊重並確認。其次,加班工資為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付出勞動所產生對價,不應因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剝奪其獲取勞動所得的權利,故被申請人應折算支付申請人未調休時數的加班工資。最後,申請人當庭對該19小時未調休加班時數均按延長工作時間標準主張加班工資係其對自身權益合法處分,本委予以尊重。鑒於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的月固定工資部分由基本工資及保密工資組成,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加班工資應以基本工資數額作為計算基數並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本委予以認可。據此,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付申請人未調休時數加班工資360.34元(2200元÷174小時×19小時×150%)。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0年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4781.26元、未調休時數加班工資360.34元;
二、駁回申請人本案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廣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鍾潤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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