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013號
申請人:周加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陳澤鳴,男,係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森六塑件有限公司,住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永和經濟區田園東路13號。
法定代表人:YAMAZAKI AKIRA(山崎 晃),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麗娜,女,係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等。
申請人周加莉就上述案由訴被申請人廣州森六塑件有限公司的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周加莉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澤鳴、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陳麗娜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一、在疾病治療中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兩倍補償金37866.6元;二、公司的3年獎獎金3204元。申請人當庭明確第一項仲裁請求為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第二項仲裁請求為工齡獎。
本案相關情況
申、被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18年4月1日入職被申請人處並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二、被申請人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向申請人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申請人簽收該通知的時間為2021年3月2日。
三、被申請人於2021年3月31日向申請人出具離職證明書,載明離職原因亦為勞動合同期滿,並按申請人已確認的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6311.10元向其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四、申請人於2021年3月11日到某醫院就診並收到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載明2019年住院檢查,目前仍在治療中,建議長期服藥,定期門診隨訪,根據病情調整藥物治療的劑量及治療方案。
五、申請仲裁日期:2021年4月2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問題。申請人主張自2021年3月11日到醫院就診後應屬於其患病的醫療期內,被申請人不得在此期間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解除勞動關係,被申請人的終止勞動合同行為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被申請人對此不予確認,主張申請人患病的情形並不符合醫療期的規定。申請人當庭表示患病後需長期服藥和定期複查,其餘時間尚可以正常工作,因醫生告知需服藥兩年才可治愈,故申請人認為該兩年應為其醫療期。
本委認為:首先,按照《疾病診斷證明書》載明的內容,申請人已從2019年6月住院治療至今,其並未就實際參加工作年限進行舉證,故本委對其關於自2021年3月11日起兩年內均為其醫療期的主張不予支持。其次,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疾病診斷證明書》僅建議定期門診隨訪,申請人亦自認除定期複查外均可以正常工作,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故本委對申請人關於其尚在醫療期內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本委認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被申請人已依法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本委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予以駁回。
二、關於工齡獎的問題。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在其入職時曾口頭承諾員工,在公司每工作滿三年就發放一個月底薪的工齡獎。被申請人對此不予確認,稱公司從無關於工齡獎的約定,僅有每月80元的工齡補貼且已按時支付給申請人。申請人確認關於工齡獎的主張沒有證據予以證明。
本委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申請人未就工齡獎的主張進行舉證,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本委對申請人關於工齡獎的請求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員 馬慧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秦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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