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800號
申請人:馮全軍,男,******,住址:廣東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賴初帆、陳堯鑫,均係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嘉康環保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241號1201-1房。
法定代表人:董部根,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屈枚芳,女,係廣東國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爭議。
申請人馮全軍訴被申請人廣州嘉康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陳堯鑫、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屈枚芳均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90000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了書麵勞動合同,該合同有固定期限: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並約定申請人試用期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約定申請人工作內容為銷售經理,合同簽訂日期為2019年2月13日。
申請人於2021年3月11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申請人主張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而申請人實際履行的試用期為6個月19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其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本案請求的期間為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31日,至其提起仲裁之日(2021年3月11日),已經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且事實上係申請人主動要求延長試用期,被申請人不存在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本委認為,由於申、被雙方均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仲裁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其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已超過仲裁時效,本委均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本案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賴禕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