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527號
申請人:何香利,女,******,住址:湖南省永州市******。
委托代理人:吳曉娣,女,係廣東知榮律師事務所律師;黃煬振,男,係廣東知榮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被申請人:廣州日鍛汽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區北片駿業路79號。
法定代表人:KAZUO NAKAMOTO(中元一雄),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鄧勇,男,係被申請人職員;易美嬌,女,係被申請人職員。
案由:確認勞動關係、賠償金、年休假等爭議。
申請人何香利訴被申請人廣州日鍛汽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何香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吳曉娣、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鄧勇、易美嬌均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11年8月8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93401.19元;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8年8月9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間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6084.01元;四、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書麵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11年8月8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人為製作加工員,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了書麵勞動合同。
二、申請人請求期間的年休假天數為6.5天,被申請人於2020年12月31日支付申請人年休假工資3802.73元、於2021年2月3日再次支付年休假工資317.86元。
三、申請人離職時間為2020年10月28日。
四、申請人工資構成中的加班津貼和生活津貼,均屬於申請人的加班費。
五、被申請人同意履行申請人關於出具書麵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的請求。
申請人於2020年12月2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請求。被申請人提交《何香利在車間與上級爭吵視頻》、《員工手冊截圖》、《員工手冊公布照片、郵件記錄》、《員工手冊簽到培訓記錄及簽收記錄》、《職工代表討論會議記錄》、《發給工會的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擬證明因申請人在2020年10月24日與科級幹部發生爭吵,違反了《員工手冊》4.11.2.5條第(1)(2)項規定,被申請人據此解除與申請人勞動關係。申請人僅確認《何香利在車間與上級爭吵視頻》的真實性,主張該視頻無音頻,無法聽見具體內容;主張申請人沒有侮辱性質的言行,也沒有實施暴行,是被申請人的副科長用手指向申請人才引發雙方的爭執;對員工手冊的簽名予以確認;對《員工手冊公布照片、郵件記錄》不確認,主張申請人沒有郵箱,且該公布照片沒有拍攝日期和粘貼時間;對《員工手冊截圖》主張在被申請人開除申請人時才出具;對《職工代表討論會議記錄》、《發給工會的通知》均不確認,主張未見過不知情。經查,該《員工手冊截圖》顯示4.11.2.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調查核實者,公司通知工會後,可以予以辭退,即時無償解除勞動合同,不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1)對公司負責人、各級主管或員工或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2)對同事公然辱罵、威脅、恐嚇、暴行、致妨礙工作者。該《何香利在車間與上級爭吵視頻》的證據僅能看到畫麵,無音頻,但顯示申請人何香利情緒激動,用手指向課長雷留根,並戳到其下巴,隨後何香利從身邊拿起物品要砸向雷留根,後被其他員工阻攔下來,周圍員工也停止手裏工作,或圍觀或攔下何香利。本委認為申請人動手發生的時段在上班時間,發生地點在被申請人公司車間,何香利用手戳向雷留根代理副課長的部位為臉部,並拿起物品砸向雷留根,其行為不僅影響了被申請人正常生產管理秩序,也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被申請人以此為由解除與何香利的勞動合同關係,有事實依據,與法無悖,何香利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本委不予支持。
二、關於年休假工資的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6.5天年休假工資合計4120.59元(3802.73元+317.86元)。申請人主張年休假工資仍存在差額。被申請人提供《何香利2020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工資明細表》申請人確認每月均收到被申請人出具的工資單,確認每月工資發放情況與被申請人提交的工資明細表中的構成一致。經查,該工資明細表載明申請人:2019年10月基本工資3380元+工齡獎金100元+住房補貼400元+生活補貼500元+交通補貼230元+已婚補貼60元+子女教育60元+全勤獎金200元+夜班津貼270元+高溫補貼150元+生活津貼2134.81元+加班津貼730.20元+其他補貼106.19元,稅前總額8621.20元,剔除加班費金額為5756.19元....。本委認為,申請人主張計算基數為實發工資數+社保+公積金+繳稅費用,該金額包含了申請人加班費在內,而年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稅前工資數剔除加班費,故本委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何香利2020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工資明細表》核算得出申請人剔除加班費後的平均工資為6814.91元,故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6.5天年休假工資為4073.28元[6814.91元÷21.75天×6.5天×(300%-100%)]。被申請人支付的金額不低於本委核算金額,視為對其自身權益的自由處分,故本委對申請人關於賠償金請求不予支持。
三、被申請人確認與申請人自2011年8月8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且同意履行申請人關於出具書麵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的請求。故本委對申請人該兩項請求予以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11年8月8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出具書麵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三、駁回申請人本案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賴禕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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