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943、1204號
943號案申請人(1204號案被申請人):廣東中星檢測鑒定有限公司,住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大道72-78號C2棟903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開陽,職務: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黃翠儀,女,係廣東國匠律師事務所律師。
943號案被申請人(1204號案申請人):石有崀,男,漢族,******,住址:廣東省懷集縣******。
案由:專項培訓費、返還項目獎金及福利、工資、提成、個人損失、加班費、返還證件、開具離職證明等爭議。
申請人廣東中星檢測鑒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星檢測鑒定公司”)訴被申請人石有崀關於返還培訓費用等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被申請人石有崀在法定期限內向本委提出仲裁反申請,本委依法受理合並審理。中星檢測鑒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翠儀、石有崀到庭參加仲裁庭審,兩案現已審理終結。
關於943號案,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於2020年12月23日向本委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中星檢測鑒定公司的仲裁請求為:一、石有崀向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支付受訓費用、受訓期間工資、餐費補貼等共計12439.33元;二、石有崀向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支付五倍受訓費用共計62196.65元;三、石有崀向中星檢測鑒定公司返還中星檢測鑒定公司向其支付的所有項目獎金及福利共計70775.9元。
關於1204號案,石有崀於2021年1月28日向本委提起勞動仲裁反申請,石有崀明確其仲裁請求為:一、中星檢測鑒定公司向石有崀支付2020年2月份在職期間拖欠的工資5020元;二、中星檢測鑒定公司向石有崀支付2019年的項目提成款共11951.5元;三、中星檢測鑒定公司向石有崀支付2016年4月至7月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5627.36元及經濟補償金2510元;四、中星檢測鑒定公司向石有崀支付2020年3月至今不辦理社保減員違法強製掛靠本人證書導致的個人損失55000元;五、中星檢測鑒定公司向石有崀支付2020年3月至今不辦理社保減員導致石有崀無法正式入職其他公司致使個人應享受權益受損,收入水平遠未達到正常應有的收入的損失44000元;六、中星檢測鑒定公司向石有崀支付2016年4月至2020年3月周六加班費132960元;七、中星檢測鑒定公司立即為石有崀辦理社保減員,並把扣留的市房屋鑒定員證、省房屋鑒定員證、混凝土實體檢測員證、砌體檢測員證、變形測量檢測員證、常用材料檢測員證、結構試驗檢測員證退還給石有崀,且開具離職證明。
相關案情
申、被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石有崀於2016年4月25日入職中星檢測鑒定公司,工作崗位為技術員,雙方有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
二、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時間為2020年3月4日,解除原因在於石有崀自行向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提出離職。
三、石有崀離職時有與中星檢測鑒定公司簽署切結書,切結書載明“本人石有崀因自身原因申請辭職,願與貴方簽署本切結書。1、本人於2020年3月4日從貴方正式離職,自本切結書簽署之日起即與貴方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2、本人確認貴方已經向本人支付在職期中所有工資。3、本人完全明白確認書各條款的法律含義,知悉勞動者應享有的各項權益,本人自願簽署本確認書;本人確認貴方已經為本人履行完畢一切責任,本人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向貴方主張各項權利;即便法律賦予本人與貴方的權利、權益、訴求,本人亦聲明完全放棄。4、因本人曾是貴公司員工,本人將對貴公司所有內部資料及客戶信息等與貴公司有關的所有資料嚴格遵守廣東中星檢測鑒定有限公司的保密程序,保證離職後做到2年內不在同行業發展。不做出有損貴方名譽或利益之任何行為,嚴格保守貴方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方式、客戶名單等)及其他合法權益,本人如違約將自動放棄有關公司給予本人的所有項目獎金及福利,所有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5、從本切結書自本人簽署之日起生效,本人所有的行為與廣東中星檢測鑒定有限公司無關”,石有崀有在切結書上簽名及簽署日期。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中星檢測鑒定公司主張的受訓費用、受訓期間工資、餐費補貼等。中星檢測鑒定公司主張石有崀在職期間,曾多次向中星檢測鑒定公司申請參加各項業務培訓,中星檢測鑒定公司均同意並承擔了相應的培訓費、培訓期間工資、餐費等共計12439.33元,但石有崀參加各項培訓後未按約定為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服務滿三年,已構成違約。同時,石有崀在離職後即要求變更在職期間取得的上崗證、培訓證等證件,導致中星檢測鑒定公司產生經濟損失,因此中星檢測鑒定公司要求石有崀賠償五倍受訓費用。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提供了公司培訓協議書、培訓情況統計表、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證。公司培訓協議書簽署時間為2019年12月26日,甲方為中星檢測鑒定公司,乙方為石有崀,第一條約定“甲方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同意出資送乙方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專業技術培訓,乙方參加培訓結束後,回到甲方單位繼續工作服務”,第二條約定“培訓時間自入職之日起至離職期間,由各專業技術協會、政府相關部門等不定期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第三條“培訓項目與內容為1、各類專業技術上崗證(包括各種檢測員證、鑒定員證、內審員證等);2、各類專業技術培訓、考察;3、各類專業技術繼續教育”,第七條乙方責任與義務包括“……5、保證在培訓期結束後,回到甲方參加工作,服從甲方分配,勝任工作崗位(或職務),服務期限達到三年以上。培訓後通過考試取得的上崗證、培訓證等證件,乙方應保證在離職二年後方進行單位變更”,協議第八條違約責任載明“(一)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承擔的經濟責任:……5、培訓期結束後回到甲方工作後(自受訓結束之日起計算),未達到協議約定的工作年限,乙方賠償部分培訓費用;最低服務工作年限為三年以上,服務滿三年則免除乙方承擔當年所有的培訓費用(包括培訓費用和甲方付給乙方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在服務工作期限內,乙方提出辭職或離職,或者違反公司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全額的受訓費用。6、培訓後通過考試取得的上崗等證件,未達到協議約定的變更年限變更單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三到五倍(按公司規定視情況而定)的受訓費用以及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培訓情況統計表載明石有崀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間共參加11次培訓,有些培訓(考核)沒通過,其中有2次為繼續教育,共計產生工資、福利費(即餐費補貼)及報名費用共計12439.33元,廣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載明了中星檢測鑒定公司進行了部分付款。石有崀認可公司培訓協議書的真實性,但其主張其在職期間都是服從公司安排進行培訓,考的證書都是用來擴充公司資質,公司培訓協議書是在考證之後簽訂的,不能用後麵的協議約定前麵考的證書,即使該協議有效,工資及餐費也不能計算在培訓費中,現在石有崀的證件還在公司處,協議的相關款項公然違反了建築法和勞動法的規定。石有崀確認參加了11個培訓,主張有2項為參加繼續教育,即便仲裁委認可該協議的有效性,部分證書的服務期限也到期了。
本委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提供了雙方簽署的培訓協議書,約定石有崀需要在培訓結束後回中星檢測鑒定處工作三年以上,合法有效,本委對此予以認可。至於申請人違約後應支付的違約金部分,中星檢測鑒定公司主張石有崀違反了協議約定,應向中星檢測鑒定公司賠償包括工資、福利費及報名費在內的所有費用,因該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委對此約定不予認可,僅認可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因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提供的培訓情況統計表載明石有崀參加的部分培訓未通過且有兩次是屬於考取證件後的繼續教育培訓,因專業技術培訓是公司為申請人提供培訓獲取資格後繼續為公司提供更好服務,因此本委認定石有崀未通過的專業技術資格培訓及繼續教育培訓不應計算在專項服務培訓中。至庭審之日止,石有崀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所考取的證件仍在中星檢測鑒定公司處保管,本委依法認定核算服務年限應從培訓結束之日起計算至庭審之日(即2021年2月26日)止。綜上,根據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提供的培訓情況統計表,本委認定石有崀參加的專業技術培訓中僅有2018年7月9日至7月12日參加的2018年混凝土實體與砌體結構檢測第二批考核培訓班、2018年8月6日至8月10日參加的2018年第二期建築變形測量檢測員培訓班及2019年10月27日至10月29日參加的2019年第二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鑒定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未過服務期,未過服務期的具體期限分別為4個月、5個月、20個月,據此,本委認定石有崀應支付給中星檢測鑒定公司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為227.78元(500元÷36個月×4個月+600元÷36個月×5個月+160元÷36個月×20個月)。
二、中星檢測鑒定公司主張的五倍受訓費用、石有崀關於返還證件及出具離職證明的主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件和其他證件,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應在石有崀離職時,將石有崀相關的證件返還給石有崀。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提供的培訓協議書約定“培訓後通過考試取得的上崗證、培訓證等證件,乙方應保證在離職二年後方可進行單位變更、培訓後通過考試取得的上崗證等證件,未達到協議約定的變更年限變更單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三到五倍(按公司規定視情況而定)的受訓費用以賠償公司的”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屬於無效條款,本委對於中星檢測鑒定公司主張因石有崀違約,要求石有崀向其支付五倍受訓費用的仲裁申請不予支持。中星檢測鑒定公司確認未返還石有崀市房屋鑒定員證、省房屋鑒定員證、混凝土實體檢測員證、砌體檢測員證、變形測量檢測員證、常用材料檢測員證和結構試驗檢測員證共計7個證件,因石有崀已經於2020年3月4日從中星檢測鑒定公司離職,其要求中星檢測鑒定公司返還上述7個證件,於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星檢測鑒定公司確認未給石有崀出具離職證明,現石有崀要求中星檢測鑒定公司出具離職證明,於法有據,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三、中星檢測鑒定公司關於返還項目獎金及福利的請求。中星檢測鑒定公司主張依據雙方簽訂的切結書及員工保密協議書,石有崀從中星檢測鑒定公司離職後沒有保守客戶的內部資料,沒有遵守競業限製規定,離職後入職了廣東保順檢測鑒定公司,同時在與他人的聊天記錄中有說對公司不利的言語,影響了公司的名譽,因此要求石有崀按照雙方簽署的切結書的約定返還中星檢測鑒定公司給予其的所有項目獎金及福利,中星檢測鑒定公司對其主張的石有崀存在的違約行為未提供證據證明。本委認為,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石有崀存在違約行為,其要求石有崀返還項目獎金及福利,依據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四、石有崀主張的工資、加班工資及提成。因雙方於2020年3月4日簽署的切結書載明“本人確認貴方已經向本人支付在職期中所有工資;本人完全明白確認書各條款的法律含義,知悉勞動者應享有的各項權益,本人自願簽署本確認書;本人確認貴方已經為本人履行完畢一切責任,本人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向貴方主張各項權利;即便法律賦予本人與貴方的權利、利益、訴求,本人亦聲明完全放棄”,石有崀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悉其簽署的切結書中明確的權利義務,其主張中星檢測鑒定公司告知其簽署完協議書即結算工資及提成,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本委對其主張不予采信,采信切結書中所載明的內容。因石有崀已經通過切結書確認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支付完所有工資,即使仍享有權利,亦聲明完全放棄,其再要求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支付工資、提成及加班費,缺乏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五、石有崀關於支付2016年4月至7月的社保費、經濟補償金及辦理社保減員的請求。石有崀主張因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未為其購買2016年4月至7月的社保,因此要求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支付社保費,於法無據,本委不予支持。石有崀應依法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主張補繳社會保險及辦理社保減員的訴求。因切結書載明石有崀因自身原因向中星檢測鑒定公司申請辭職,其要求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於法無據,本委不予支持。
六、石有崀主張的強製掛靠證書的損失及個人收入的損失。石有崀未提供證據證明中星檢測公司強製掛靠石有崀的證書及未辦理社保減員導致石有崀的收入產生損失,其要求中星檢測鑒定公司支付損失,缺乏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石有崀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廣東中星檢測鑒定有限公司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227.78元;
二、廣東中星檢測鑒定有限公司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返還石有崀市房屋鑒定員證、省房屋鑒定員證、混凝土實體檢測員證、砌體檢測員證、變形測量檢測員證、常用材料檢測員證和結構試驗檢測員證共計7個證件;
三、廣東中星檢測鑒定有限公司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為石有崀開具離職證明;
四、駁回雙方當事人其他仲裁請求。
穗埔勞人仲案〔2021〕943、1204號案裁決均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黃曉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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