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710號
申請人:邱小勇,男,漢族,******,住址:廣州市蘿崗區******。
委托代理人:陳澤鳴,男,係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瑪氏箭牌糖果(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友誼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Larry Feng,職務:董事長、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澤偉,男,係廣東固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申請人因上述爭議於2020年12月30日申請勞動仲裁,本委依法受理並於2021年2月22日進行開庭審理。申請人邱小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澤鳴、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陳澤偉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明確其仲裁請求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440622元。
相關案情
申、被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00年11月6日入職被申請人,離職前工作崗位為攪拌三級操作工,雙方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時間為2020年12月18日,解除原因係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為由對申請人予以辭退。
三、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9119.56元。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申請人主張的賠償金。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的違紀行為,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具體理由為:申請人在2020年10月19日的工作中,錯誤將用於ESMX產品的SH-003基料,用於產品ESBX(正確基料為SH-004)上。由於兩種基料的酸堿性不同,申請人的錯誤操作直接導致該批次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並在發往越南後被第三方客戶檢查出部分產品腫脹、開裂等情形,造成被申請人合同違約,需要向第三方客戶進行賠償。隨後,被申請人就整個生產環節展開調查,經過對比各個環節監控視頻及工作記錄表,確認該批次產品出現問題的原因在於申請人的錯誤操作。同時,被申請人更是發現申請人在操作錯誤後,並未及時、主動進行上報,反而是私下調換基料器桶,企圖進行隱瞞,最終導致該批次產品完成生產、報關、運輸、交貨等環節,造成被申請人嚴重經濟損失。申請人作為在公司工作長達20年的老員工,更應該在工作中謹慎操作、細致處理。現申請人由於自身問題導致用料錯誤,更是在發現問題後企圖通過調換基料器桶的方式進行隱瞞,逃避責任。但凡申請人發現問題後願意主動向公司彙報,無論是在生產、包裝、出貨、運輸等各項環節,被申請人均有機會截停產品,及時止損。遺憾的是,該批次問題產品最終在出關交付至第三方客戶時發現問題,造成被申請人大量的經濟成本損失及賠償。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違紀行為已嚴重違反其工作職責、職業道德操守及公司相關政策製度的規定,致使被申請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且其故意隱瞞、瞞報的行為惡劣,進一步擴大公司的損失,被申請人依據《同事手冊》紀律政策第4.5.3條規定對申請人作違紀辭退處理。被申請人提供了崗位工作描述、培訓記錄表、《生產部攪拌車間指南》(節選)、培訓記錄表、《產品質量異常管理流程》(節選)、攪拌記錄投料表、監控視頻、監控視頻畫麵截選及說明、ESMX與ESBX基料器桶對比圖、發票、報關單、裝運單等、產品開裂圖片、客戶投訴、溝通郵件、擬確定賠償損失金額及賠償協議、產品質量異常調查報告、調查會議、事件調查記錄、違紀處分表、《同事手冊》(節選)、《同事手冊》簽收回執、《關於解除與邱小勇同事勞動合同致工會的函》及《工會回函》、《違紀辭退通知函》及EMS底單、產品追溯流程圖(ESBX基料)等證據為證。申請人2020年4月16日在MFG-W1-PC-145生產部攪拌車間操作指南培訓記錄表上簽名,MFG-W1-PC-145生產部攪拌車間操作指南5.15.2 添加手加基料(適用二、三線)載明“5.15.2.1 通知基料房送手加基料到Mixer;5.15.2.2查看配方,檢查手加基料的種類和重量;5.15.2.3檢查每個Mixer振床是否各有一批基料……”,攪拌投料記錄表載明2020年10月19日生產的香型為ESBX的4批訂單中物料為“SH-004 Bare”的MIX操作員為申請人,監控視頻載明申請人在投放基料的過程中存在更換綠色桶蓋、移動綠色桶以及查看桶內基料的行為,ESMX與ESBX基料器桶對比圖載明兩種基料的桶蓋上有貼“ESMX”與“ESBX”的標簽,廣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貨物報關單及放行通知書載明糖果類食品*益達木糖醇無糖口香糖-草莓味載明箱數為240箱,金額為104111.71元,該批貨已經進行了報關、放行及裝貨。2020年12月15日的郵件載明被申請人被告知被申請人的共包裝商越南某某菲爾德進行了投訴,告訴被申請人產品有缺陷的問題,草莓味口香糖上有裂痕。因此共包裝被停止,共有兩個批次受到影響。因此,需要廣州工廠Q&FS團隊的幫助下進行以下工作:1、研究口香糖顆粒開裂原因;2、注意到共裝後裂紋的情況更嚴重,如果繼續裝剩餘的81箱有什麼風險;3、評估已用泡罩包裹完畢的105箱產品,已經發現有百分之4.2裂紋的口香糖顆粒,對於裝瓶的口香糖顆粒(共有106箱)並且這些產品中發現了百分之2.65有裂紋的口香糖顆粒。2020年12月17日的溝通郵件載明“根據您更新的信息,並經過進一步調查我們在廣州的工廠,我們已經確定了這個案件的根本原因,請在此郵件的附件中找到本次調查的總結。很抱歉,我們在現場的同事造成了人為錯誤,並導致了產品的一些瑕疵。我們對受到影響的產品作出了相應的解決的決定,所有的240箱產品包括已經裝箱和不裝箱的均需要被撤銷。廣州工廠也將以同樣數量的產品進行替代更換。對於其他以及額外的損失請計數,請讓合作的包裝商計算額外的損失,我們將與您或您的團隊一起想出一個解決方案。我們的聯係人是鍾某某,他是我們工廠的規劃師。”2020年12月17日的郵件載明“我可以接受如果你們的庫存裏有240箱符合P13訂單要求的貨物。越南現如今已沒有P13的庫存,因為庫存被撤銷了。我已經收集到有裂紋的口香糖的成品,之後會告訴你被撤銷物品的價值。”2021年1月25日的郵件載明“請幫忙與越南方確認最終的賠償金額,確認後就可以雙方簽訂賠償協議(如附件2),謝謝!”,附件載明賠償金額為28910.97美元。產品質量異常調查報告載明標題為“20201217出口越南12kg ESBX出現裂珠產氣情況”,事件描述載明“越南反饋:越南生產包裝ESBX保質期26/01/22、29/01/22時發現有裂珠包好的產品有產氣情況。立即行動:1.調查生產批數;1.1對應膠芯是2020/10/19Mixer生產的(4批)。1.2Coating時間是2020/10/21,隻做了一個cycle,批號E20102116,淨重2915k。1.3包裝時間是:2020/10/28生產打包124箱,保質期26/01/22;2020/10/31生產116箱保質期29/01/22。用的都是這個cycle批號珠”,事件調查的調查結果載明“1.錄像顯示Mixer上基料時有異常操作,第1、2批上錯了小桶基料。(上的是非酸的SH-0003基料)……”,產品最終處理載明“越南在收貨ESBX是發現有裂珠,經過對生產過程的排查,在2020年10月19日生產ESBX膠芯的時候,Mixer上料時用錯了兩小桶SH-003的基料(含有碳酸鈣)。ESBX的基料裏含有滑石粉(適合做加酸的產品),ESMX的基料裏含有碳酸鈣,除此之外,這兩個基料的外觀和性質都很相近。根據NC的定級標準,這次異常定級為Minor NC,根本原因是People-SD。鑒於以上情況,發往越南的240箱ESBX出現了裂珠,就地報廢。”糾正預防行動載明“1)對涉及同事溝通和處理;2)酸性基料和非酸性基料的區分和影響的基礎知識培訓。”產品追溯流程圖載明申請人於2020年10月19日負責計劃單號為1573312713、產品號為834664號產品的投料,在切片中,該批產品3054KG共消耗763.5KG,至2290.5KG,進行上糖衣操作過程中,計劃訂單號(變更):1573312719,產品號碼不變,仍為834664,產品批號為L2610200032,上糖衣後,明確生產批號為E20102116,出貨重量2915KG,成品入倉後明確共240箱,產品描述為:益達草莓,發貨越南,入倉日期為2020.10.28/10.3,出倉日期為2020.11.20,訂單號為2010775138,報關信息載明訂單號為2010775138的具體對應產品中含益達木糖醇無糖口香糖-草莓味11.84公斤/箱,共計240箱。2020年12月18日出具的違紀辭退通知函載明由於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被申請人處的同事手冊政策/製度紀律政策的有關規定,根據公司違紀處分政策第4.5.3條因工作疏忽/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導致未能嚴格執行職責範圍內的規章製度、合同、操作流程等,導致(包括可能導致)公司財產損失在人民幣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上的,決定給予申請人違紀辭退處分。附件違紀事由載明:2020年10月19日12:35,邱小勇同事在工位MIXER7#&8#執行基料投料工作,將用於ESMX產品的SH-003基料當作用於產品ESBX(正確基料為SH-004);該名同事於14:22分發現基料用錯,其決定不上報並采取隱瞞措施繼續生產。該同事的錯誤操作和錯誤決定,導致當個訂單的產品有嚴重質量缺陷,需要報廢處理,直接經濟損失超過RMB20萬元,並影響當地市場出現斷貨。根據同事手冊4.5.3條,決定給予邱小勇同事違紀辭退處分。
申請人確認生產部攪拌車間操作指南(節選)及培訓記錄表、產品質量異常管理流程(節選)及培訓記錄表、攪拌投料記錄表。申請人確認視頻、視頻截選及說明的真實性,但主張對於原料桶蓋照片的三性不予確認,其主張申請人在2020年10月19日的生產過程中,因被申請人的原料桶標簽不清楚導致了操作失誤,在生產過程中,申請人並未發現操作失誤,故不存在申請人故意不上報的情況。對發票、報關單、裝運單、產品開裂圖片真實性確認,但主張無法反映出與申請人操作的為同批次產品;對產品質量異常調查報告、調查會議、事件調查記錄及違紀處分表均不予確認,主張該表沒有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對郵件翻譯件的真實性合法性確認,但主張雙方的協商並未明確,無法確認本次事故的具體損失金額。在這樣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人認為屬於違法解雇。對產品追溯流程圖的真實性合法性確認,其主張從該證據也可以看出,被申請人的生產流程中,申請人所處的流程屬於比較前端的流程,被申請人也應當在後端的生產流程中,對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而非將申請人的操作失誤產生的損失全部歸結於申請人。對同事手冊(節選)、同事手冊簽收回執、關於解除與邱小勇同事勞動合同致工會的函、工會回函、違紀辭退通知單及EMS底單的真實性確認,但主張被申請人的證據並不能反映出申請人存在操作失誤導致貨物損失,也無法證明被申請人所述的申請人在發現用料錯誤後沒有及時上報的事實,被申請人在沒有完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向工會發函並最終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
本委認為:首先,被申請人提供的MFG-WI-PC-145生產部攪拌車間操作指南載明添加手加基料的工作職責包括查看配方、檢查手加基料的種類和重量,證明申請人在添加基料的工作中負有查看基料種類的工作職責。其次,被申請人提供的監控視頻、發票、報關單、裝運單、產品開裂圖片、客戶投訴溝通郵件、監控視頻畫麵截選及說明、產品追溯流程圖(ESBX基料)以及申請人提供的仲裁申請書中陳述的事實理由之間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印證因申請人投放基料錯誤,導致被申請人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在產品已經經過報關、裝貨、出貨等流程至交付至第三方處後,被客戶投訴,被申請人提供的票據載明其實際損失金額大於5000元。雖申請人抗辯其所處的流程屬於比較前端的流程,被申請人應當在後端的生產流程中,對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同時主張申請人出錯的原因在於被申請人處的原料桶標簽不清楚,但實際上申請人作為一名在被申請人處工作20餘年的老員工,其更應該對食品安全生產有清晰明確認識,在被申請人原料標簽桶存在不清晰的情形下更應該盡到合理審慎注意義務,核實清楚原料種類後再行投放,避免出現錯誤,申請人的工作疏忽直接導致了本次質量事故的發生,由此本委認定申請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再次,被申請人提供的同事手冊(節選)紀律政策第4.5.3條因工作疏忽/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導致未能嚴格執行職責範圍內的規章製度、合同、操作流程等,導致(包括可能導致)公司財產損失在人民幣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上的,將受到違紀辭退處理,申請人的違紀行為違反了該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依據充分。綜上,本委認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清楚,程序正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於法無據,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本案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黃曉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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