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318號
申請人:羅月淦,女,漢族,******,住址:廣西岑溪市******。
委托代理人:陳誌傑,男,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仟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開蘿大道2號1902房,1903房(僅限辦公)。
法定代表人:肖震,男,該單位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凱,女,廣東三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輝霞,女,廣東三民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案由:未續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引發勞動爭議。
申請人羅月淦訴被申請人廣州仟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於2021年6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羅月淦、委托代理人陳誌傑及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周凱、張輝霞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4月26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7400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5800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2020年8月5日入職被申請人,擔任測量內業員一職,雙方共簽訂過一次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從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該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
二、被申請人每月以銀行轉賬方式發放申請人工資,領取工資時需要簽收,申請人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間的工資分別為:4407元、5800元、5800元、5800元、6966元、5800元、5000元、5800元、6050元。
三、申請人於2021年4月26日填寫了《離職交接清單》,與被申請人辦理了工作交接。
四、申請仲裁時間:2021年4月28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申請人主張上司文某林於2021年4月23日通過微信向其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中,文某林提出“小羅,你在公司就上班到這個月底吧,月底就過來公司把工作交接一下,51後待公司確定交接完畢後,結算剩餘工資”。申請人於主張工作至2021年4月26日,並提交了當天的指紋打卡照片予以證明。
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工作至2021年4月25日,雙方勞動關係於2021年4月26日協商終止。被申請人代理人當庭陳述無法查證由何人提出終止勞動關係。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在職期間與其他員工配合不佳,難以共同工作,客戶對申請人不滿意,因此雙方早已達成共識,在2020年底工作期限屆滿後申請人盡快尋找就業單位離職,但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本委認為:首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交證據證明。對於申請人的最後工作時間,由於考勤記錄應屬於用人單位掌握,而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最後工作日為2021年4月25日,沒有提交相關的考勤記錄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委依法采信申請人最後工作日為2021年4月26日的主張。其次,被申請人主張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協商終止,但在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後,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仍在延續,被申請人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與申請人就勞動關係的終止達成一致意見,而申請人也並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沒有死亡或失蹤,被申請人也沒有被依法宣告破產及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因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關係終止的情形,被申請人主張與申請人屬於勞動關係終止,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委不予采信;最後,申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顯示了是上司通知申請人上班到月底,申請人也沒有提出異議,本委視為經被申請人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本委予以支持,金額為5852.29元[(5800元+5800元+5800元+6966元+5800元+5000元+5800元)÷7月×1月]。申請人僅要求支付5800元,這是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本委予以認可。
二、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問題。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20年8月5日簽訂了書麵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該勞動合同已於2020年12月31日期滿,但被申請人仍繼續招用申請人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被申請人自2020年12月31日到期後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其主張與申請人協商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自2021年2月1日起,每月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至2021年4月26日,金額經本委計算為16050元(5000元+5800元+6050元)。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31日屬於雙方的協商期,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依據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26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6050元;
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5800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符 淑 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周 俊 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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