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05號
申請人:譚玉珍,漢族,女,******,住址:廣東省韶關市******。
被申請人:廣州化工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111號主樓902。
法定代表人:劉摯民,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錦帆,女,係被申請人員工。
案由:代通知金引發勞動爭議。
申請人譚玉珍訴被申請人廣州化工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於2021年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譚玉珍到庭參加仲裁庭審,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開庭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對本案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當庭明確仲裁請求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代通知金7060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期限自2018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20年6月11日簽訂穗埔勞人仲案〔2020〕1491號仲裁調解書,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一、被申請人於2020年6月11日前以銀行轉賬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請人6151.72元(戶名:***,開戶行:******,賬戶:*************);二、上述條款履行完畢後,申請人放棄本案全部仲裁請求並確認不再就本案的仲裁請求向被申請人主張權利,雙方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全部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就此終結,即使一方仍對另一方享有權利,也視為全部放棄,雙方互不追究對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其他勞動法律責任。”該調解書已履行完畢。
三、申請仲裁時間:2020年12月3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申請人主張2018年5月8日入職被申請人,擔任風控助理,最後工作日是2020年5月7日。申請人提交了一份被申請人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大致為被申請人以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與申請人終止勞動合同,申請人的工資結算至2020年5月7日,並支付申請人相當於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4120元。申請人確認已收到上述經濟補償金。
本委認為:首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願簽訂了穗埔勞人仲案〔2020〕1491號仲裁調解書,雙方均應依法自覺履行,被申請人已按該調解書的約定支付了調解款,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已全部終結,申請人再次提出仲裁申請,違反了雙方在調解書中的約定,也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是因期滿終止勞動合同,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中規定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或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綜上,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代通知金,於法無據,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本案的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符 淑 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秦 俊 傑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