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884號
申請人:李福奎,男,******,住址:廣西賓陽縣******。
委托代理人:林雪儀,女,係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坤藝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區果園一路2號廠房二202房。
法定代表人:鄧雙時,職務: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嘉敏,女,係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工資、加班費、解除勞動關係等爭議。
申請人李福奎訴被申請人廣州坤藝印刷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組成獨任庭於2021年7月19日進行公開審理。申請人李福奎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雪儀、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徐嘉敏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確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29日存在勞動關係;二、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2月未足額支付基本工資差額3653.61元;三、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29日未依法足額支付超時加班工資15556.8元;四、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買社保基本醫療費損失345.19元;五、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7800元;六、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11月19日未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1255.23元。申請人當庭明確第三項仲裁請求為工作日加班費為5756.84元、休息日加班費為9799.96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20年5月8日。
二、工作崗位:模切機長。
三、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載明:申請人基本工資為2100元,技術津貼、獎勵金、勤工獎、食宿補貼等另計,被申請人根據公司當月的經營情況,可決定是否發放浮動獎金,如決定發放浮動獎金,獎金的金額由公司決定。
四、加班費計算基數:2100元。
申請人於2021年6月11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2021年2月份工資差額的請求。申請人主張月工資標準為7800元,包括基本工資2100元、崗位工資4900元、食宿補貼800元、全勤60元、無生產質量問題獎金100元。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的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2100元+加班工資+餐補(按出勤天數計算)+住宿補貼300元+全勤獎(60-100元)+技術獎勵金(根據公司當月業績和員工工作表現計算),並提交《工資計算表》擬證明上述主張。申請人對《工資計算表》不予確認,但確認每月實發工資的數額、基本工資數額、住宿補貼數額,並主張2021年2月份工資差額是其所主張的月工資標準7800元與當月實發工資4146.39元的差額。本委認為,首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並訂立書麵勞動合同,雙方應當接受其約束,依法誠信全麵履行。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對申請人的工資結構進行約定,而申請人所主張的月工資結構均為固定項目,與《勞動合同》約定不符,且申請人並無證據證明雙方就工資結構進行調整或另行約定,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的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2100元+加班工資+餐補(按出勤天數計算)+住宿補貼300元+全勤獎+技術獎勵金。其次,從被申請人所提交的《工資計算表》可見,被申請人足額支付了固定項目的基本工資和住宿補貼,而加班工資和餐補係由申請人實際出勤情況予以核算,根據《勞動合同》,技術獎勵金屬於企業經營自主範疇,被申請人擁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獎勵金發放的權利,而申請人對於因何產生的2021年2月份工資差額並不明確,亦未有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委對申請人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本委認為,被申請人已足額支付申請人2021年2月份工資。
二、關於加班費的請求。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未支付工作日加班費及周六加班費,確認已支付周日加班費,並提交《員工考勤表》擬予證明。被申請人確認《員工考勤表》,但主張已足額支付。對於《員工考勤表》中 “下班”“(加班)簽到” “(加班)簽退”缺失部分,申請人未能舉證證明具體打卡時間,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委對此不予支持。經本委核算,申請人2020年5月份工作日加班26小時,休息日加班28.5小時;2020年6月份工作日加班20.5小時,休息日加班36小時;2020年7月份工作日加班19小時,休息日加班42.5小時;2020年8月份工作日加班36小時,休息日加班44.5小時;2020年9月份工作日加班18小時,休息日加班46小時;2020年10月份工作日加班38小時,休息日加班31.5小時;2020年11月份工作日加班27.5小時,休息日加班45.5小時;2020年12月份工作日加班7小時,休息日加班29.5小時;2021年1月份工作日加班0.5小時,休息日加班54.5小時;2021年2月份工作日加班1.5小時,休息日加班34小時;2021年3月份工作日加班1小時,休息日加班25小時。累計申請人工作日加班195小時,休息日加班417.5小時。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工作日加班工資3530.18元(2100元÷21.75天÷8小時×195小時×150%),休息日加班工資10077.62元(2100元÷21.75天÷8小時×417.5小時×200%),申請人加班工資共計13607.8元(3530.18元+10077.62元)。如前所述,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工資計算表》可知,被申請人已支付加班工資15597.87元,超過被申請人應支付的加班工資,因此,申請人該項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委對此不予支持。
三、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的請求。申請人主張因被申請人未足額支付2021年2月份工資及加班費為由,於2021年3月29日向被申請人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被申請人確認於2021年3月30日收到申請人寄送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主張申請人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被申請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因此主張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時間應為2021年4月30日。本委認為,結合前麵所述,被申請人不存在未足額支付2021年2月份工資和加班工資的情形,申請人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退一步講,即使被申請人存在未足額支付2021年2月份工資差額及加班費的情形,但該事項屬於雙方爭議事項,被申請人主觀上並無惡意拖欠工資的故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立法用意不符。因此,本委對申請人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四、關於確認勞動關係的請求。雙方確認申請人於2020年5月8日入職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確認2021年3月30日收到申請人寄送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故本委認為,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為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30日,申請人僅主張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為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29日係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委予以準許,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五、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申請人主張其入職時未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20年11月19日才開始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主張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11月19日期間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係職業碰瓷者,利用其所任職公司未能依法規範建立用工製度等漏洞,以相同或類似的事由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方式製造勞動爭議糾紛,擾亂勞動力市場。被申請人提交三份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年、2016年、2019年)擬證明上述主張。三份二審民事判決書載明,上訴人為“李福奎”。申請人對上述證據不予確認,且在本委當庭告知應如實陳述以及如作虛假陳述可能承擔的後果後,仍堅稱上述三份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李福奎”並非其本人。經本委核實,上述三份二審民事判決書的上訴人“李福奎”均為本案申請人。經本委通過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信息辦案係統進行核查,申請人自2016年起至今,先後在天河區、海珠區、黃埔區、白雲區、增城區等5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出過勞動仲裁申請,再經本委向其他四個仲裁委核實了解上述仲裁案件的基本情況,結合被申請人所提交的2015年、2016年二審民事判決書,申請人所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有如下共同特點:一、申請人在涉案用人單位處工作時間均不到一年,且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二、仲裁請求基本均涉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且均由申請人主動提出解除;三、仲裁請求事項基本一致,包括確認勞動關係、工資差額、加班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醫療費、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四、涉案用人單位均屬於中小企業。綜合以上情況,本委分析認定如下:
首先,誠實信用是法律的應有之義,也是法律的價值取向,而敬業、誠信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公民個人層麵的價值準則。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申請人在本委一再提醒下仍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三份二審民事判決書進行質證的過程中拒不承認其先前參加仲裁、訴訟的客觀事實,該事實表明申請人嚴重缺乏基本誠信,且對法律缺乏敬畏心,足以證明其通過勞動仲裁維權的態度及目的不合理、不正常。
其次,申請人過往數年所涉及的勞動仲裁、訴訟案件中,其每次均係在涉案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快將滿一年時以各種理由主動提出離職,後隨即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本委認為,當類似情況一再出現,則難以用“巧合”作為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設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懲罰製度的立法用意,是希望通過這種倒逼機製,督促用人單位主動履行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減少事實勞動關係,規範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此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但本委認為縱觀申請人所涉及的多宗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人利用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當前部分中小企業法律意識不強、用工規範不完善的漏洞,在建立勞動關係未滿一年的時間點,故意以各種理由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並索要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行為具有高度蓋然性,其行為已超出一般勞動者正常、合理行使仲裁權利的範疇,主觀上存在獲得不法利益的惡意。
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於通過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從本委前述查明及分析可知,申請人在與本案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時其目的不是通過勞動獲得報酬,而是意欲通過引發勞動爭議獲取額外利益,這顯然違反了民事主體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時,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社會層麵的價值取向,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裁決不僅具有評價判斷的功能,更應具有教育指引的功能。綜上,本委對申請人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不予支持。
六、關於醫療費的請求。申請人主張醫療費係其於2020年11月5日進行血常規的各項檢查所產生的,並提交《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門診收費明細清單》和《廣東省醫療收費票據》擬證明上述主張。被申請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主張該檢查費不屬於醫保報銷範圍。本委認為,被申請人未及時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導致申請人未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故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醫療費345.19元。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醫療費345.19元;
三、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巫開華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鍾泳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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