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321號
申請人: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大道60號開發區控股中心21、22、23層。
法定代表人:嚴亦斌。
委托代理人:姚詩情、吳星宇,均係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孫智勇,男,******,住址:廣東省惠州市******。
案由:解除勞動關係、返還工資等爭議。
申請人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孫智勇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組成獨任庭於2021年6月9日進行公開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姚詩情、被申請人孫智勇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係已解除;二、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返還2021年3月1日到2021年4月30日期間的工資75191.01元。申請人當庭變更第二項仲裁請求為返還2021年3月1日至3月10日期間的應發工資13913.04元(40000元÷23天×8天)。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12年4月。
二、工作崗位:總裁助理。
三、申請人於2021年3月8日向被申請人出具《工作安排通知書》,因公司組織架構調整,被申請人原工作崗位被撤銷,公司決定於2021年3月10日將被申請人安排至權益投資與做市部-衍生品機構銷售崗經理崗位。
四、申請人於2021年3月17日向被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決定於2021年3月18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申請人於2021年5月14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確認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2021年3月17日,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於2021年3月18日送達至被申請人,雖然被申請人不認可申請人的解除行為,主張雙方勞動關係一直存續,但解除勞動關係並不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依法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解除意思表示到達被申請人處時,該解除行為就屬於事實行為,不存在爭議,而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解除事由不成立,係違法解除,屬於對解除事實合法性的認定,但不能以此否定該事實的發生。綜上,申請人的該項請求不存在爭議,本委對此不予處理。
二、關於返還3月1-10日工資的請求。申請人主張其已於3月份向被申請人支付了3月1-10日期間的工資,但因被申請人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要求申請人支付2021年3月份工資,因此申請人再次向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3月份工資。申請人提交工資發放記錄和執行信息截圖擬證明上述主張。被申請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確認,但主張其於3月份收到的款項是51970.43元,並不清楚具體是何名目的款項,申請人確認3月份向被申請人支付的款項中還包含代通知金的數額。本委認為,首先,申請人提交的工資發放記錄雖有載明工資,但並未注明係3月份工資,不能充分證明其已向被申請人支付了3月份工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使申請人該筆款項是3月份工資,那麼該筆工資數額也是其依據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2020〕粵13民終9738號)所應支付給被申請人的正常工資,申請人主張返還該工資缺乏法律依據,本委對此不予支持。其次,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申請強製執行所支付的執行款,若申請人主張存在重複支付的行為,申請人應向執行法院(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因此,該事項不屬於勞動仲裁處理範疇。綜上,本委對申請人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巫開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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