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716號
申請人:劉曉博,男,******,住址:上海市寶山區******。
委托代理人:任懿飛、陳宇佳,均係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七天四季酒店(廣州)有限公司,住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城香山路17號703房。
法定代表人:陳禮明,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麗妙,女,係被申請人員工。
案由:解除勞動關係爭議。
申請人劉曉博訴被申請人七天四季酒店(廣州)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組成獨任庭進行公開審理。申請人劉曉博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懿飛、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周麗妙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2萬元;二、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10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節假日加班費6萬、休息日加班5萬、平日延長工作時間5萬元;三、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返還不合理扣除的工資1.5萬元(2012年);四、補交在上海的社保(工作地上海、戶籍地上海)(2010年-2018年期間社保)。申請人當庭變更第一項仲裁請求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40000元(10000元×12個月×2倍);申請人當庭撤回第二、三、四項仲裁請求。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情況:申請人於2008年6月1日入職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於2010年10月1日轉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承接申請人在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
二、工作崗位:店長。
三、離職情況:2019年12月30日,被申請人發出《監察通報》,載明申請人在職期間,申請人或其近親屬參股的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商貿有限公司、某服務有限公司與鉑濤集團發生業務往來,與集團存在嚴重利益衝突,違反《勞動合同》、《內部員工關聯方交易申報備案的規定》,對申請人予以開除。
申請人於2020年12月28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對於申請人要求對《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名進行痕跡鑒定,本委認為,被申請人已確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對本案的認定並無影響,申請人無需就上述兩份證據進行痕跡鑒定,故本委對申請人的要求不予采納。
二、關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請求。本案爭議的焦點係申請人或其配偶是否參股與被申請人存在業務往來的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商貿有限公司、某服務有限公司,並按規定向公司報備。第一,關於某商貿有限公司,申請人確認其有參股該公司,但該司未與被申請人存在業務往來,無需報備。被申請人就某商貿有限公司是否與其存在業務往來並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本委對申請人主張予以支持。第二,關於某服務有限公司,申請人主張該司股東“胡某某”並非其配偶,僅係與其配偶同名同姓,其本人和配偶均未參股該司。本委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某服務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胡某某”係申請人配偶“胡某某”,故本委對被申請人的主張不予支持。第三,關於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請人確認其配偶一直都是該司股東,但其在該司進入鉑濤集團供應商平台時,已向被申請人報備,被申請人清楚申請人配偶係某工程有限公司股東,並提交電子郵件的截圖擬予證明。被申請人確認電子郵件的真實性,但主張申請人所稱的報備隻是被申請人的供應平台在引進供應商時,需要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材料供被申請人審核是否符合引進條件,與被申請人後期要求的報備不一樣。被申請人提交錄音(2019年11月21日)、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服務有限公司係統訂單導出數據錄屏、郵箱群組證明、《鉑濤集團關於員工和員工近親屬投資加盟業務和內部員工關聯方交易申報備案的規定》(2019年3月11日)擬證明申請人違反“關聯交易規定”的事實。錄音(2019年11月21日)載明被申請人就申請人或其配偶是否參股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服務有限公司、某商貿有限公司的情況,對申請人進行約談;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服務有限公司係統訂單導出數據錄屏載明某工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存在業務往來;郵箱群組證明載明申請人郵箱係在“組-鉑濤集團全體員工”的群組;《鉑濤集團關於員工和員工近親屬投資加盟業務和內部員工關聯方交易申報備案的規定》(2019年3月11日)載明收件人為“組-鉑濤集團全體員工”,郵件內容“關聯方交易”中規定,鉑濤集團員工或其近親屬參股的公司與鉑濤集團發生直接或間接業務往來的,且在2018年1月31日前已向集團內審部申報備案的,仍須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集團內審部重新申報備案,郵件附件《鉑濤集團關於員工和員工近親屬投資加盟業務和內部員工關聯方交易申報備案的規定》載明員工未按規定報備,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予以解聘。申請人對錄音(2019年11月21日)三性予以確認;對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服務有限公司係統訂單導出數據錄屏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並確認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訂單數據;對郵箱群組證明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主張該證據僅能證明被申請人截圖時申請人係在所屬群組,而且被申請人可對該所屬群組進行刪減;對《鉑濤集團關於員工和員工近親屬投資加盟業務和內部員工關聯方交易申報備案的規定》(2019年3月11日)三性不予確認,主張從未收到該郵件,被申請人未能證明申請人在該發送群組裏。本委認為,首先,申請人確認其開通了工作郵箱,但主張其無義務查收郵件,亦無法證明其在發放群組裏。申請人作為一名入職多年的員工,理應及時查收個人的工作郵箱,了解被申請人依法製定的、與其自身權益相關的各項規章製度,若申請人因自身原因未及時了解,應承擔疏於關注自身權益的責任,且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申請人工作郵箱係在收件人“組-鉑濤集團全體員工”中。退一步講,即使申請人未收到2019年3月11日被申請人發送的郵件,但在被申請人2019年11月21日約談申請人後,至申請人離職期間,申請人仍未按規定向被申請人報備,故本委對申請人的主張不予支持。其次,申請人主張其在某工程有限公司進入被申請人供應平台時已進行報備,無論其當時的報備是否與後期被申請人所要求的報備內容一致,但被申請人於2019年3月11日的郵件中已載明即使之前已報備,仍須再次申報備案,故本委對申請人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被申請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屬於合法解除,本委對申請人的請求不予支持。
三、關於第二、三、四項仲裁請求。申請人當庭申請撤回,本委予以準許,不再處理。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巫開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秦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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