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038號
申請人:崔明忠,男,******,住址:河南省舞陽縣******。
被申請人:廣州尚東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沙步大路68號105房。
法定代表人:王海平。
案由:確認勞動關係爭議。
申請人崔明忠訴被申請人廣州尚東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崔明忠,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王海平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從2018年11月30日開始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動。
二、申請人的崗位是快遞員。
三、雙方確認工資由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王海平通過銀行轉賬發放,申請人工資構成為底薪1000元+計件提成。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間,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王海平每月月底、或下月月初通過銀行轉賬向申請人轉賬支付一筆款項,其中2020年11月1日轉賬10603元注釋為“9月工資”。
申請人於2021年6月11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被申請人主張其與申請人之間不是勞動關係,雙方是勞務關係,是計件支付申請人工資的,對申請人也不進行管理,隻是把需要派的快件分給申請人,申請人把快件派完就行了。本委認為:依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點的規定,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派快件,提供的勞動是被申請人業務的組成部分,從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支付申請人的工資情況來看,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具有長期性、穩定性,雖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管理比較鬆散,但不能作為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理由。雙方確認申請人從2018年11月30日開始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動,庭審時雙方勞動關係仍未解除,故本委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點的規定,裁決如下:
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楊 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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