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經由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穗埔府辦〔2021〕12號),《細則》解讀如下:
一、編製背景和依據
2020年8月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黃埔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要求,結合黃埔區實際,廣州市黃埔區氣象局牽頭編製了《黃埔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實施細則》,並根據工作需要增加了3個附件,分別是附件1《黃埔區突發事件預警類別分類表》、附件2《黃埔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申請表》、附件3《黃埔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確認函》。
二、編製過程
黃埔區氣象局於2021年2月正式啟動《細則》編製工作,於當月形成《細則(初稿)》,並先後進行兩次現場討論會、兩輪征求區相關部門意見,所提意見基本全部采納,最終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審定後印發。
三、《細則》架構和主要內容
《細則》)分為總則(5條)、發布流程(5條)、職責分工(6條)、保障措施(4條)和附則(2條)五個章節共22條,主要為以下內容:
(一)明確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含義。《細則》第三條將預警信息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三大類,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發布機關、時間、類別、範圍、級別、措施等要素。
(二)實行預警信息分級發布製度。《細則》第四條至第五條規定:一級、二級和三級預警信息,由上級政府發布,《細則》不涉及。四級預警信息,由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發布。
(三)統一預警信息發布單位和發布係統。《細則》第六條規定預警信息實行依申請發布和統一發布相結合的製度。區有關單位根據對突發事件隱患或信息的分析評估,初步判定預警級別,向區應急管理局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申請。需要發布的預警信息經審批後,統一通過區氣象局建設和管理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係統及時、免費向公眾發布。區內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四)規範預警信息發布流程。《細則》第六條至第十條對預警信息發布申請、審批、管理流程進行詳細的規定,區有關單位向區應急管理局提出發布申請,區應急管理局核定預警信息級別,並就是否需要發布及預警信息、發布範圍、發布內容等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序呈批。區氣象局根據審批結果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係統發布預警信息,定時彙總轄區內預警信息發布的相關統計數據,及時報告區應急管理局。
(五)明確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細則》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區人民政府管理及傳播渠道建設職責、政府宣傳教育職責、政府有關部門職責、基層村(居)及網格管理員職責,媒體職責和社會公眾主動獲取信息的職責,建立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預警信息傳播渠道。第十八條再次明確了區氣象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係統的建設和管理職責。
(六)建立基層信息員隊伍製度,並定期組織業務培訓。《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充分整合各部門現有基層信息員、氣象信息員、海洋信息員、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網格管理員隊伍資源,組織建設“一崗多能”的基層信息員隊伍,配備必要的裝備,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七)建立獎懲機製。《細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了應當追責和表彰獎勵的情形。
(八)附則。《細則》第二十一條再次重申了建立健全預警信息發布機製的必要性。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文件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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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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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埔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