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一批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本次案例的發布旨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引領,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精準規範辦好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件,推進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高質效發展。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廣州某環保公司、廣州某檢測公司、徐某某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汙染環境 專家意見 檢政聯動 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間,廣州某環保公司(下稱環保公司)接收50家汙水處理廠產生的生活汙泥共計483411噸,對汙泥進行壓濾脫水後,由徐某某聯係人員全部非法傾倒,除6972噸傾倒於廣州、東莞等地(另案處理)外,絕大部分傾倒地不明。廣州某檢測公司(下稱檢測公司)按環保公司要求篡改汙泥檢測數據並出具符合有機肥標準檢測報告。經鑒定,上述汙泥為含有重金屬的汙染物、環境有害物質,存在環境汙染和人體健康風險。
【訴前程序】
2018年4月22日,生態環境部通報,對環保公司汙泥非法傾倒問題開展專項督察。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在提前介入刑事案件時發現公益受損線索,並於2018年4月29日、2019年1月30日分別對環保公司、徐某某以及檢測公司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
立案後,廣州市檢察院就汙泥環境損害問題谘詢了有關專業機構及學者,均確認汙泥傾倒至外環境對環境有損害,但因傾倒地不確定,無法開展環境損害鑒定。為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認定難題,經溝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協助檢察機關組織專家對環保公司傾倒汙泥造成的環境損失開展論證並形成專家意見,確認了涉案汙泥壓濾脫水後重量約為214849噸至241706噸,扣除6972噸,去向不明約為207877噸至234734噸,並建議合理確定汙泥運輸距離、谘詢相關單位單價後計算汙泥清運費用和無害化處理費用。廣州市檢察院就汙泥處置方式及價格、汙泥運輸單價等向廣州市淨水有限公司發函並查詢地圖,確認環保公司住所地至最近的汙泥處置點距離14公裏,汙泥處置及運輸的最低單價為299元/噸、1.338元/噸*公裏,進而得出汙泥無害化處置費用62155223元,汙泥清運費用3893951.9元。
2020年11月19日,廣州市檢察院對環保公司、檢測公司、徐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承擔汙泥無害化處置費用62155223元;2.判令三被告承擔汙泥清運費用3893951.9元;3.判令三被告在省級以上電視台或全國發行的報紙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2021年7月3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兩級執法人員旁聽本案庭審。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針對環保公司、徐某某傾倒的案涉汙泥存在去向不明的情形,主張三被告共同承擔案涉汙泥無害化處理費用及清運費用用於修複被損害的生態環境於法有據、訴請合法。據此,該法院於2021年9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環保公司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於2022年5月9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2020年8月2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環保公司傾倒汙泥等行為作出另案一審刑事判決。2022年10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環保公司與檢測機構串通進行傾廢的汙染行為,專業性、權威性喪失,隱蔽性強、影響惡劣、後果嚴重。在因汙染物難以查明傾倒地,導致無鑒定機構對生態環境損害作出鑒定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函請相關行政機關委托專家出具專家意見,進行科學定性定量。人民法院經當庭組織質證,采納專家意見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依法一並追究檢測機構造假應承擔的環境侵權責任。司法機關加強與生態環境部門聯動,既發揮好生態環境部門的專業優勢,又使公益訴訟庭審起到“法治課堂”的示範作用,促進提升行政執法人員開展生態環境監管和損害賠償等工作的能力和意識,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