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行政執法職權情況統計表
說明:1. 本表填寫各類行政執法職責數量情況,以2021年12月31日為統計基準日。
2. 各類行政執法職責數量情況可參考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權責清單公示的職權數量情況,實際情況與省政務服務網數據不符的,以實際情況為準。
3.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職權情況數據,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附表2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行政強製職權情況統計表
說明:1. 本表填寫各類行政執法職責數量情況,以2021年12月31日為統計基準日。
2.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職權情況數據,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附表3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行政執法人員情況統計表
說明:1. 本表以2021年12月31日為統計基準日。
2. 執法人員歸屬以對應編製歸屬為基準。
3. “法製審核人員”數量以在廣東省執法隊伍管理係統上備案的法製審核人員數量為準。
4.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情況,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附表4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1. 本表統計時間範圍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請數量”以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時間為基準。“受理數量”、“許可數量”、“不予許可數量”、“撤銷許可數量”分別以對應文書落款日期為基準。“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宗數”、“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宗數”以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為基準。“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法定職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宗數”、“判決履行法定職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宗數”以作出複議決定或者生效判決時間為基準。
2. 行政許可實施數量,既包括以執法單位自身名義實施的行政許可數量,也包括受委托,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的行政許可數量。
3.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4.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其數據由具體實施部門負責統計,計入具體實施部門數據。
附表5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行政處罰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1. 本表統計時間範圍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行政處罰實施數量”以行政處罰決定書落款日期為基準。“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宗數”、“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宗數”以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為基準。“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法定職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宗數”、“判決履行法定職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宗數”以作出複議決定或者生效判決時間為基準。
2.行政處罰實施數量,既包括以執法單位自身名義實施的行政處罰數量,也包括受委托,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的行政處罰數量。
3.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數量”是指立案後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數量。
4. 單處一個類別行政處罰的,計入相應的行政處罰類別;並處兩種以上行政處罰的,算一宗行政處罰,計入最重的行政處罰類別。表中列明的行政處罰類型嚴重程度從左至右遞增,“其他行政處罰”以實際情況判斷嚴重程度。
5.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能確定金額的,計入“罰沒金額”;不能確定金額的,不計入“罰沒金額”。“罰款”的“罰沒金額”以處罰決定書確定的金額為準。
6.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實施情況,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7.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其數據由具體實施部門負責統計,計入具體實施部門數據。
附表6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行政強製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1. 本表統計時間範圍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行政強製措施實施數量”以行政強製措施決定書落款日期為基準。“行政機關強製執行實施數量”以行政強製執行決定書落款日期為基準。“申請法院強製執行數量”中,“申請數量”以申請書落款日期為基準,“裁定執行數量”以生效裁定時間為基準。“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宗數”、“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宗數”以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為基準。“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法定職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宗數”、“判決履行法定職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宗數”以作出複議決定或者生效判決時間為基準。
2.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強製實施情況,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強製行為,其數據由具體實施部門負責統計,計入具體實施部門數據。
4. 行政強製實施數量合計=行政強製措施實施數量合計+行政機關強製執行實施數量合計+申請法院強製執行數量申請數量。
附表7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行政檢查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 1.本表統計時間範圍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檢查1個檢查對象,有完整、詳細的檢查記錄,計為檢查1次,以檢查記錄落款時間為基準。以檢查記錄落款時間為基準。無特定檢查對象的巡查、巡邏行為,無完整、詳細檢查記錄的檢查行為,行政處罰立案後為調查取證所進行的檢查行為,行政許可審查階段所進行的核查行為等,均不計入檢查次數。“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宗數”、“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宗數”以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為基準。“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法定職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宗數”、“判決履行法定職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宗數”以作出複議決定或者生效判決時間為基準。
2.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檢查實施情況,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檢查行為,其數據由具體實施部門負責統計,計入具體實施部門數據。
附表8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行政征收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1. 本表統計時間範圍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相關征收文書的落款時間為基準。“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宗數”、“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宗數”以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為基準。“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法定職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宗數”、“判決履行法定職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宗數”以作出複議決定或者生效判決時間為基準。
2. 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於行政征收範圍。
3.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征收實施情況,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4.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征收行為,其數據由具體實施部門負責統計,計入具體實施部門數據。
附表9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行政征用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1. 本表統計時間範圍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相關征用文書的落款時間為基準。“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宗數”、“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宗數”以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為基準。“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法定職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宗數”、“判決履行法定職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宗數”以作出複議決定或者生效判決時間為基準。
2.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征用實施情況,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征用行為,其數據由具體實施部門負責統計,計入具體實施部門數據。
附表10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行政給付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1. 本表統計時間範圍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行政給付相關決定文書落款時間為基準。“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宗數”、“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宗數”以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為基準。“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法定職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宗數”、“判決履行法定職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宗數”以作出複議決定或者生效判決時間為基準。
2.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給付實施情況,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給付行為,其數據由具體實施部門負責統計,計入具體實施部門數據。
附表11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行政確認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1. 本表統計時間範圍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行政確認相關決定文書落款時間為基準。“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宗數”、“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宗數”以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為基準。“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法定職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宗數”、“判決履行法定職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宗數”以作出複議決定或者生效判決時間為基準。
2.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確認實施情況,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其數據由具體實施部門負責統計,計入具體實施部門數據。
附表12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行政獎勵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1. 本表統計時間範圍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行政獎勵相關決定文書落款時間為基準。“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宗數”、“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宗數”以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為基準。“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法定職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宗數”、“判決履行法定職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宗數”以作出複議決定或者生效判決時間為基準。
2.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獎勵實施情況,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獎勵行為,其數據由具體實施部門負責統計,計入具體實施部門數據。
附表13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行政裁決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1. 本表統計時間範圍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行政裁決相關決定文書落款時間為基準。“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宗數”、“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宗數”以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為基準。“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法定職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宗數”、“判決履行法定職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宗數”以作出複議決定或者生效判決時間為基準。
2.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裁決實施情況,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獎勵行為,其數據由具體實施部門負責統計,計入具體實施部門數據。
附表14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其他行政執法行為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1. 本表統計時間範圍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相關決定文書落款時間為基準。“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宗數”、“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宗數”以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為基準。“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法定職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宗數”、“判決履行法定職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宗數”以作出複議決定或者生效判決時間為基準。
2.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其他行政行為實施情況,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其數據由具體實施部門負責統計,計入具體實施部門數據。
附表15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1年度行政執法行為複議訴訟情況統計表
說明:1. 本表統計時間範圍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宗數”、“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宗數”以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為基準。“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法定職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宗數”、“判決履行法定職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宗數”以作出複議決定或者生效判決時間為基準。
2. 本表需填寫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複議訴訟情況,包括區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 本表各項數據應當與各類型行政執法行為實施情況統計表複議訴訟數據總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