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深化農村經濟體製改革,確保集體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明晰集體資產產權,規範集體資產的經營和管理,保障集體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原黃埔區在2003年、原蘿崗區(原九龍鎮、永和街除外)在2004年完成股份製改革時製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章程,但多年未進行大的修訂和調整。永和街、九佛街、龍湖街、新龍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章程的製定時間先後不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的製定和執行對規範我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依然存在如未能充分體現黨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章程的內容不全麵、存在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條款等問題,有必要修改完善。現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和《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工作安排,為做好章程修訂工作,我區製定《黃埔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以下簡稱《示範章程》)。
二、政策亮點
一是強調加強黨對農村集體的領導。章程中明確了村級黨組織為農村集體的領導核心,章程製定的依據包含《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突出加強黨對農村集體的領導,將“四議兩公開”、“董事會成員候選人由村級黨組織提名”等,在章程中用條文具體明確。
二是明確了股份製改革的具體內容。因我區61個村集體的情況各不相同,股份製改革的內容由各村結合自身實際進行修改完善。比如,原黃埔區、原蘿崗區已實行股份固化的29個村集體,在章程完善中,保持原有的配股方式和資格認定方式,避免引起新矛盾。其餘未實施股份固化的村集體,可結合區的股份製指導意見和資格認定指導意見(另行出文)來完善章程內容。
三是保障了董事會的召開。針對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情況,董事會拒不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章程中授權監事會可代為召開,在罷免相關人員時,董事會、監事會均不召開的,同級黨組織或上一級黨組織可組織召開。
三、其他事項
《示範章程》不是規範性文件,需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自身實際進行修改完善。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製定章程需先報街鎮進行合規性初審,再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自通過之日起施行並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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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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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埔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的通知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