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置
機構名稱
| 職責介紹
|
辦公室
|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綜治維穩、信訪、計劃生育、政務公開、宣傳工作;負責黨建、黨廉、紀檢監察工作;承擔幹部人事、機構編製、群團、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財務、政府采購、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後勤管理工作;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組織提案議案辦理、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等工作。
|
政策法規科(審批管理科)
| 組織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重大政策建議,牽頭開展農業農村經濟管理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牽頭負責農村綜合改革相關工作。承擔執法監督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製。組織開展農業行政執法體係建設、法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開展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及有關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工作,編製和調整權責清單,負責行政審批監督管理,組織辦理本部門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
|
鄉村振興科(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科、農村建設指導科)
| 承擔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統籌、組織、協調、督導、考核全區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工作,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統籌鄉村振興建設項目的安排和實施。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推進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係建設。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擬訂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係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推動農村精神文明和農耕文化建設工作落實。
|
農業漁業管理科(牲畜屠宰管理科)
| 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蔬菜、花卉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係、生產體係、經營體係,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業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指導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係建設,監督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承擔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的監督管理。承擔執業獸醫、動物診療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防疫、檢疫工作。組織指導重大動物疫病控製。承擔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業植物及植物產品檢疫、疫情監測、防控和監督檢查。指導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農藥科學合理使用等工作。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負責全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推動農業科技體製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係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係和農技推廣體係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牲畜屠宰管理的方針政策,承擔轄區內牲畜屠宰行政管理,承擔牲畜屠宰的谘詢及申訴、舉報受理工作,指導各街道、鎮配合做好牲畜屠宰管理工作。
|
農田建設管理科
| 擬訂農田建設項目需求方案,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的保護與管理。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製機製改革建議,編製區級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
農村經營管理科 | 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製改革、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製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組織協調有關試點、示範工作。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指導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負責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承擔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調查工作。推進扶貧開發工作,牽頭擬定相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內扶貧開發成果鞏固工作。
|
農業綜合執法科(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 承擔農業(含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漁業水產、牲畜屠宰、動物衛生、農業植物檢疫等)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受理農業違法行為舉報並依法處理。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係建設和信用體係建設;組織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
區農畜牧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
|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法規;協助實施全區農畜牧業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農藥、種子、種苗、化肥、放心肉、蔬菜、飼料、獸醫獸藥管理);負責對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綜合監督檢測; 負責對全區農業資源動態監測,保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的法律法規開展農業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培訓工作;負責實施農民培訓工作;承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
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區動物疫病預防控製中心)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承擔全區動物防疫和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儲藏、運輸等活動的動物防疫實施管理和協助監督執法;協助對生產、流通、屠宰等環節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組織實施檢疫;負責動物診療機構和執業獸醫的監督和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控工作;負責動物疫病防控技術指導、技術培訓、科普宣傳;負責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處置物資的貯備,實施重大動物疫情的控製和撲滅;協助做好動物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監測工作;協助做好獸藥、飼料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
區植物保護站(區農機與漁船管理站)
| 開展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並提出防治方案,承擔農業有害生物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製訂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除治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農業環境質量監測和耕地地力監測工作,指導科學用肥、用藥工作;協助實施農業植物檢疫任務;協助組織實施農作物種子、農藥、肥料等監督管理;協助開展農業資源環境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農機安全監理,協助漁船管理工作;承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
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財務管理服務中心
| 起草農村(含轉製社區,下同)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交易和財務管理等相關規章製度,指導、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內部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製度;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財務核算和監督的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及交易、財務及會計業務和財務公開等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組織服務工作;協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經濟合同簽訂的服務工作;承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