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控火源,有效預防森林火災,切實保護我區森林生態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文明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發布森林防火令。
一、森林特別防護期
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省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
二、森林高火險期
預報有高溫、幹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在每年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及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以及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達到四級以上(含四級)時,規定為森林高火險期。
三、森林防火區
全區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範圍為森林防火區。
四、防火規定
(一)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1.上墳燒紙、燒香點蠟等;
2.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3.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4.吸煙、野炊、燒烤、燒火取暖;
5.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6.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二)在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違法處理
違反森林防火管理規定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責任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預防森林火災、報告森林火情的義務。一旦發現火情,應立刻向我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或當地街(鎮)報告,報警電話:82113480 ,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10、119、12119。
七、本令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2021年 2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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