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關於審批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202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請示》(穗開規劃資源報〔2024〕148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批複如下:
一、該批次用地屬使用跨省調劑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的用地,建新方案已獲批複(粵自然資(穗)函〔2022〕10號、粵自然資(穗)函〔2022〕12號),不再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同意你區將龍湖街旺村村經濟聯合社、龍湖街旺村村第一經濟合作社、龍湖街旺村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龍湖街旺村村第三、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龍湖街旺村村第五、第六經濟合作社(共有)屬下的集體農用地0.4790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上述有關村集體建設用地0.0001公頃,以上合計0.4791公頃集體土地一並辦理征地手續。上述土地(合計0.4791公頃)經完善相關手續後由你區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供應。
三、請你區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征地批後實施程序,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你區相關不動產登記機構以此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或變更登記。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征地批後實施情況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六、請用地單位主動與曆史文化街區、曆史風貌區、傳統村落、曆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及其線索、文物保護、名木古樹、河道管理、環境保護、人防設施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接,做好銜接,嚴格落實其要求,實際工作中可視具體情況征求“兩代表 一委員”意見,切實做好保護工作。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