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電子商務平台開辦方(管理方)、電子商務經營主體:
正值“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遵循習近平總書記“全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請各電子商務平台開辦方(管理方)及其經營主體在開展電子商務平台經營、管理過程中,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自覺遵守《電子商務法》《專利法》《商標法》《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保護製度,執行《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保護管理》(GB/T 39550-2020)推薦性國家標準,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實名登記和認證製度。電子商務平台要落實身份標識和用戶實名登記製度,對開辦網店的單位和個人核實身份。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
二、建立信用承諾製度。電子商務平台及其經營主體應就遵紀守法、信息真實性、產品質量、服務保證、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情況作出信用承諾,以規範格式向社會公開,並承諾違法失信後將自願接受約束和懲戒。
三、落實電子商務平台主體責任。電子商務平台要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製,加強商品質量、知識產權、服務水平等方麵的管控。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四、建立知識產權備案製度。對電子商務平台及其經營主體的知識產權情況進行備案登記,重點掌握知名商標的注冊情況及授權情況。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對銷售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宣傳資料等進行審查,確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五、完善舉報投訴處理機製。電子商務平台應當建立知識產權投訴的處理製度,及時將掌握的涉嫌違法違規線索報送相關監管部門。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知識產權審核、投訴受理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事宜處理,主動配合相關監管部門的執法、詢問、勘驗、取證等行為。
六、建立企業誠信自律機製。電子商務平台應當開展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等法律法規宣傳,倡導誠信興商。電子商務經營者要加強誠信守法意識,自覺杜絕和抵製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附件:1.涉及的主要法律規範依據
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
2021年4月12日
附件1
涉及的主要法律規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相關條款
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台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平台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後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條款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第六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相關條款
第六十八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