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鏈接: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背景及依據
2016年7月,國務院批複同意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要求將知識城打造成為“立足廣東、輻射華南、示範全國”的知識產權引領型創新驅動發展之城。作為國內首個知識產權綜合改革“試驗田”,我區肩負著打造“知識產權製度創新實踐探索區”的重任。2018年,我區出台《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政策實施兩年來,全區共有4140家企業受惠於該政策,截至目前,累計兌現資金8340.4萬元。政策的牽引始終推動著我區知識產權綜合改革持續深入,帶領我區知識產權事業發展駛入了快車道,全區各項主要知識產權指標均居全市首位,極大地提升了產業發展層次,打通了創新創業鏈條,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但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還存在個別條款對象界定不準確、指標設置不周全、兌現率不高等問題。
為全麵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在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批複》(國函〔2016〕122號)及省市相關文件要求,完善全鏈條知識產權扶持政策體係,使知識產權政策引導與目前發展情況相適應,我局研究修訂了《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二、政策亮點
一是培育高價值專利組合,注重專利質量提升。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高質量發展的有關要求,借鑒深圳、蘇州、武漢等先進地區做法,推出高價值專利組合等創新條款。對企業圍繞核心基礎專利進行發明專利、PCT國際專利布局,形成高價值專利組合,最高資助200萬元。
二是首設商標注冊資助,完善全鏈條扶持體係。首次將商標納入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扶持範圍,形成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版權、集成電路布圖全鏈條知識產權扶持政策體係。對取得國內外商標注冊證書、通過馬德裏體係進入國家等給予資助,對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一次性扶持100萬元。
三是集聚人才和品牌機構,構築最優知識產權生態。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對新引進的區知識產權領軍人才最高補貼250萬元。給予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落戶獎勵,采取階梯式資助扶持有實力的代理機構發展壯大,促進區域知識產權服務質量提升,建設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
四是提高個別條款力度,強化政策激勵效能。適當增加重點條款的支持力度,提高財政支出的效率和政策扶持的精準度。加大對各級知識產權優勢、示範企業的扶持力度,最高扶持50萬元,培育知識產權領軍企業。提高PCT國際專利申請的資助上限為2萬元/件,引導企業進行知識產權海外布局,提升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軟實力”。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六章三十四條,其中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製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據,對適用對象予以界定和說明;第二至第四章規定了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形,主要針對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管理、服務等進行全方位資助和扶持;第五章規定了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製度;第六章是附則,對資金的申領和審批程序、有效期限等予以明確。其中,主要條款如下:
第四條(專利資助)對國內外發明專利授權、PCT專利申請予以資助,對符合條件的專利予以年費資助。
第五條(高價值專利組合資助)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圍繞核心基礎專利開展發明專利、PCT國際專利布局予以資助。
第六條(商標資助)對取得國內外商標注冊證書予以資助。
第七條(地理標誌扶持)對地理標誌產品、地理標誌商標以及獲得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地理標誌商標許可使用權予以扶持。
第八條(版權資助)對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予以資助。
第九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資助)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獲得公告予以資助。
第十條(上級獎項扶持)對獲得專利獎、商標獎、馳名商標保護等知識產權予以扶持。
第十一條(優勢企業扶持)規定了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管理、認定標準,對新確定的優勢企業進行扶持。
第十二條(示範企業扶持)規定了區知識產權示範企業的管理、認定標準,對新確定的示範企業進行扶持。
第十三條(上級優勢示範企業扶持)對獲評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優勢示範企業給予扶持。
第十四條(數據庫資助)對特定企業購買專利、商標數據庫予以資助。
第十五條(管理隊伍扶持)對特定單位新引進或培養的知識產權中高級管理人才進行扶持。
第十六條(高端人才補貼)對新引進本區的知識產權高端人才給予購房補貼。
第十七條(上級項目配套資助)對上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立項資助的項目給予配套資助。
第十八條(代理機構資助)對新設立的代理機構運作滿一年級代理區內企業發明專利授權給予資助。
第十九條(品牌服務機構扶持)對新引進或培養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等給予扶持。
第二十條(孵化器管理機構扶持)對孵化器引導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工作、設立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台等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扶持)對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社會團體給予經費扶持。
四、其他事項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