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府規〔2021〕14號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扶持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扶持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知識產權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11月12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扶持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落實《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在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批複》(國函〔2016〕122號)及省市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指從區財政預算中安排,主要用於強化本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動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機構、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個人可申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扶持或資助:
(一)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本區,正常開展研發、生產和經營活動,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孵化器管理機構。
(二)在本區注冊登記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
(三)在本區注冊登記的,以推動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為目的,並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版權主管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
(四)本區戶籍人員或在本區工作且連續購買一年以上社會保險的個人,可申請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相關資助。
(五)依現行法律法規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登記的外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依法在區內設立代表處、辦事處或派駐其他形式工作機構,有5人以上常駐辦公並正常開展業務的,可申請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相關資助。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
第四條 鼓勵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獨立或聯合建設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和實施工作。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期為2年,經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綜合評定,每年評定不超過10家。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每年對建設期內的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進行考核,通過年度考核的,每家培育中心給予100萬元扶持。
第五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機構和個人予以扶持:
(一)獲得國家和省、市專利獎、商標獎的,按照國家級100%、省級70%、市級50%的標準給予配套扶持。
(二)新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給予一次性扶持100萬元。
(三)對新納入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每件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
第六條 地理標誌資助的範圍及標準:
(一)對農產品新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或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注冊成功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
(二)對獲得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的單位,給予一次性扶持20萬元;獲得地理標誌商標許可使用權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
第七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資助範圍及標準: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在獲得公告後資助3000元/件。
第八條 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展知識產權保險業務。對提供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按每單保費的6%給予扶持,每張保單最多扶持30萬元。本條款每年扶持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第三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九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給予扶持:
(一)獲評國家和省、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單位、基地、園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二)獲評國家和省、市知識產權示範企業或版權示範企業(單位、基地、園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第十條 鼓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信息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各級知識產權優勢或示範企業、科研院所、孵化器,一次性投入2萬元以上購買具有自主品牌的專利或商標數據庫、檢索及管理係統(或賬號)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科研院所、孵化器每年最高資助5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小微企業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托管,按實際發生托管費用的50%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扶持1萬元、最多扶持3年。
第十二條 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計劃3年內引進各類知識產權人才60名。經遴選,對本區新引進的知識產權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按其在本區實際購房金額的80%分別給予最高250萬元、50萬元購房補貼,分3年發放。
(一)參與遴選的知識產權領軍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不超過50周歲。
2.具有碩士以上學曆、學位且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外籍人員需具有同等資質和能力)。
3.擁有15年以上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經曆,其中3年以上知識產權國際組織、全球著名企業或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知識產權工作經曆,具有深厚的知識產權理論知識、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且正在從事知識產權工作。
4.年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不低於80萬元。
(二)參與遴選的知識產權青年拔尖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不超過40周歲。
2.具有本科以上學曆、學位。
3.擁有5年以上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經曆,具有較好的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知識、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實務能力,在所在單位知識產權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4.年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不低於40萬元。
享受補貼期間,所購房產產權發生變更的,須退回相關補貼。已婚人才購房補貼申請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僅可由一方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中國政府頒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並具有其他國家專利代理資格的外國人,通過我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獲取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且在本區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工作的,按照2萬元/人的標準對所在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予以一次性扶持。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申報國家和省、市知識產權項目。對獲得國家和省、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立項資助且對本區經濟發展具有促進作用的項目,采取後補助的方式予以配套:
(一)對國家級知識產權項目,按100%標準給予配套資助,最高500萬元。
(二)對省級知識產權項目,按70%標準給予配套資助,最高300萬元。
(三)對市級知識產權項目,按50%標準給予配套資助,最高100萬元。
同一項目獲得上級部門多項資助或扶持的,可選擇區最高資助額度申請配套;配套資助或扶持不疊加,但可申請補差。單個項目所獲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
第四章 知識產權服務
第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進行資助:
(一)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獲得國家和省、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委托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外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依法開展海外知識產權投資、預警分析、知識產權爭端和突發事件應急援助、知識產權糾紛谘詢、調解等服務,按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企業補貼,單筆最高補貼1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按實際發生費用的10%給予提供服務的常駐代表機構、服務機構扶持,單筆最高扶持10萬元,單個機構每年最高扶持200萬元。
(三)對新入駐中新廣州知識城知識產權服務園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有5人以上常駐辦公並正常開展業務,為本區企業或個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維權、評估、交易轉化等相關服務30筆以上的,按其租用自用辦公用房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自入駐之日起算,最長3年,單個機構每年最高補貼50萬元。
第十六條 鼓勵引進和培育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
(一)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
(二)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
(三)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給予一次性扶持20萬元。
(四)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新設立的全資子公司,給予一次性扶持10萬元。單個品牌機構僅對一家子公司給予扶持。
第十七條 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係建設:
(一)支持建設區域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麵向全區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開展知識產權信息檢索、品牌指導、谘詢、培訓、預警監測、運營等公共服務。對於新建的區域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經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按建設費用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支持。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每年對公共服務平台工作進行考核,通過年度考核的,每個公共服務平台支持50萬元。
(二)支持建設重點產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開展重點產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保護公共服務。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每年對維權援助和保護工作站工作進行考核,通過年度考核的,每家保護工作站支持10萬元。
(三)支持建設重點企業知識產權服務工作站,為重點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培訓、谘詢、專利分析等公共服務。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每年對服務工作站工作進行考核,通過年度考核的,每家服務工作站支持5萬元,最多支持3年。
第十八條 鼓勵孵化器管理機構發揮平台優勢,加大知識產權服務投入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管理機構給予扶持:
(一)鼓勵設立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台,經評定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每年對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台進行考核,通過年度考核的,給予扶持5萬元。
(二)鼓勵孵化器管理機構根據產業及園區發展需求組織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分析、高價值專利培育、高價值專利挖掘與布局項目。項目為不少於20家園區企業提供服務的,經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審核通過,按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10萬元,單個孵化器管理機構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三)對孵化器孵化培育知識產權優勢或示範企業的,按照國家級5000元/家、省級3000元/家、市級1000元/家的標準給予孵化器管理機構扶持。
第十九條 每年對知識產權社會團體(含版權社會團體)給予經費扶持:
(一)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社會團體,給予扶持30萬元:
1.建立完善內部管理製度,有成文的管理製度並配置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5人。
2.按時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版權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劃。
3.年度舉辦知識產權類活動不少於10次(主辦、協辦、與有關部門合辦的跨行業對接交流、政策解讀、知識培訓等),單次參加企業不少於20家。
4.高價值專利培育、科技成果轉化或知識產權維權等方麵取得明顯成效的會員企業不少於15家。
5.引領行業發展,配合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版權主管部門完成本行業動態分析或政策建議報告,供政府部門決策參考。
(二)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社會團體,給予扶持10萬元:
1.建立完善內部管理製度,有成文的管理製度並配置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2人。
2.按時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版權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劃。
3.年度舉辦知識產權類活動不少於2次(主辦、協辦、與有關部門合辦的跨行業對接交流、政策解讀、知識培訓等),單次參加企業不少於10家。
第二十條 其他使用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情形:
(一)為實施本辦法委托各類專業機構提供論證、評審、審計、法律等服務以及開展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管理和相關軟科學研究等相關費用。
(二)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孵化器知識產權創造、推動粵港澳和國際知識產權合作與交流及其他相關工作所需經費。
(三)經區政府、管委會批準的其他知識產權項目支出事項。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區政府、管委會安排,分別納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版權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十二條 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版權主管部門負責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編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預算、結算。
(二)製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三)做好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導和統籌協調。
(四)負責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申請的審核,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等工作。
(五)對使用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跟蹤和管理,掌握項目實施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六)在區財政部門的指導下,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文件要求,配合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七)與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將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列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版權主管部門預算,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對資金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和評價。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的。
(二)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全部無效以及處於年費滯納期內或中止程序中的專利、失效的商標。
(三)存在知識產權權屬糾紛的。
(四)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辦法要求的。
(五)被列入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名單的。
(六)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七)拒不執行生效的知識產權行政處理決定或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八)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九)同一事項重複申請的。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資助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和資金分配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及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最高”“最多”“以上”“不低於”“不少於”“不超過”的表述,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扶持資金的兌現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模式辦理。區政策兌現部門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補貼、資助和扶持申請,由區相關部門按程序進行資金撥付,具體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扶持申請條件的企業,每個季度定期集中申報一次;申請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相關扶持的應當在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公告之日起9個月內提出,申請地理標誌商標許可使用權扶持的應當在取得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提出。
(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資助申請條件的企業,每個季度定期集中申報一次;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資助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書後9個月內提出。
(三)符合本辦法其他資助及扶持申請條件的單位,每年定期集中申報一次。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各項扶持辦事指南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版權主管部門另行編製發布,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以申報通知或辦事指南為準。申請扶持資金的單位,應在達到扶持條件後按申報通知或辦事指南要求及時提出,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三十條 申請本辦法扶持資金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如弄虛作假或未遵循資金使用規定的,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要求受扶持單位退回獲得的扶持資金,對違規情況予以公示並通報區相關部門,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關於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政策及約定知悉。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主動退回所獲扶持資金。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20〕23號)同時廢止。
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20〕23號)生效期間,已提出申請尚未辦結的事項,按照原文件規定辦結。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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