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對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建立糾錯容錯機製的要求,激發市場活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製定本清單。
一、下列違法行為符合相應輕微情節,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輕微情節:首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二、下列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後能夠在期限內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在商品上標注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三)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情節輕微。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四條。
三、下列違法行為符合相應輕微情節,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製措施
(四)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但未在商品上標注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強製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輕微情節: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五)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經催告後及時履行。
其他知識產權輕微違法經營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強製情形的,可以不予處罰或者不采取行政強製。
保護處應當依法規範開展對知識產權輕微違法經營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對於依法不予處罰的知識產權輕微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及時核查當事人整改情況,並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範、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經營者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