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廣州市黃埔區委 中共廣州開發區工委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幹措施》(穗埔字〔2018〕12號)精神,為推動我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發揮財政資金杠杆作用,鼓勵和引導銀行類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對民營及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保證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規範、高效運行,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設立和構成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以下簡稱“資金池”)以“政府引導、市場化運行、參與方風險共擔”為原則,由政府、社會資本、資金池管理人和資金池合作單位(銀行、擔保機構等)共同參與設立,用於補償合作機構開展對民營及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時所產生的部分風險損失。
資金池由風險補償金構成。風險補償金總額為2000萬元,其中區財政出資1000萬元,廣州凱得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得擔保”)配套出資1000萬元。資金池存續期兩年,如資金池運行良好,可在存續期滿前,向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申請延長資金池存續期。資金池管理人在銀行開設資金池專用賬戶,存放和管理風險補償金。風險補償金存管銀行可以是資金池項目的合作銀行,但資金存管業務應與資金池貸款業務獨立。
風險補償金專款專用,資金到位後直接將其存入資金池專用賬戶,不得與其他賬戶混用,不得截留、挪用。資金池不得用於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貸款、拆借、證券投資、讚助、捐贈以及管理部門禁止的其他業務。
二、適用範圍
資金池適用於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內登記注冊一年以上,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且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和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並利用知識產權進行質押擔保貸款單筆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的科技型民營及中小企業。
本工作方案中的民營企業是指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內資企業。具體包括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其他聯營企業、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剔除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國有控股企業)、私營有限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內資企業。
本工作方案中的中小企業是指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型的企業。
本工作方案所稱知識產權質押擔保貸款特指民營及中小企業以合法有效且可以轉讓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質押,通過引入合作擔保機構,獲得合作銀行貸款。民營及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擔保貸款必須用於本企業技術研發或改造,項目產業化建設、運營、管理,流動資金周轉等與生產經營相關活動,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三、組織機構
(一)決策管理機構
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牽頭,組建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決策委員會”),決策委員會是資金池的決策管理機構。決策委員會由7名成員組成,其中區知識產權局推薦4名、凱得擔保推薦3名。決策委員會主任由區知識產權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知識產權局分管領導和凱得擔保主要領導擔任。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確定資金池重點支持行業、企業範圍;
2.審定資金池管理人,製定資金池管理人考核辦法、委托管理協議等;
3.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4.審議資金池管理人的年度報告;
5.其他涉及資金使用方向等應由決策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決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承擔決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知識產權局相關負責人擔任。
(二)管理人
資金池管理人根據委托管理協議和本工作方案規定對資金池進行日常運營管理。資金池管理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1.受托管理資金池,負責資金日常運作,初選合作銀行等機構,並報決策委員會審定;
2.負責風險補償金的核算管理,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和使用效率;
3.受理並審核民營及中小企業擔保貸款項目申請,核查支持對象資格條件;
4.會同合作銀行開展貸後跟蹤管理及信息反饋工作,負責辦理資金池補償核準及貸款損失核銷具體事項;
5.製定資金池年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6.對資金池合作機構進行監督,協助做好相關項目的績效評價等工作,並按要求定期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資金池運行情況報告;
7.起草相關決策議案,提交決策委員會審議;
8.完成其他由決策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任務。
(三)合作機構
資金池合作機構包括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等機構,其中資金池合作擔保機構為凱得擔保。
合作銀行等機構由資金池管理人向社會公開征集、初評論證,經決策委員會審議確認後公示。
合作銀行承擔貸款項目初審,為民營及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服務,與資金池管理人共同開展貸後跟蹤管理及信息反饋工作等。合作銀行應承諾按資金池管理人對合作銀行的要求,發放對應額度和優惠費率的貸款產品。
四、運作機製
(一)額度與期限
1.合作銀行承諾按照與資金池管理人約定的授信額度(預期為風險補償金淨額的10倍)給符合資金池扶持條件的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擔保貸款。合作銀行貸款利率原則上按同期民營及中小企業最優惠利率執行,貸款期限原則上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二年,且不超過資金池存續期限。
2.同一民營及中小企業單筆知識產權質押擔保貸款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每家企業三年內累計參與本資金支持的知識產權質押擔保貸款金額不得超過1500萬元。
(二)補償範圍與比例
1.資金池僅對知識產權質押的貸款金額提供風險補償支持,如為組合質押貸款,則僅支持知識產權部分的質押貸款額度。
2.合作銀行根據本工作方案發放的知識產權質押擔保貸款發生損失的,由資金池承擔30%本金損失,合作機構承擔70%本金損失。所產生的其他損失由合作銀行和合作擔保機構等單位承擔。資金池補償額由社會資本和財政資金同比例償付。
3.知識產權質押擔保貸款發生逾期,合作擔保機構已先行向合作銀行代償的,由資金池向合作擔保機構補償已代償本金的30%,剩餘部分由合作擔保機構自主尋找其他機構分擔或補償。
五、項目管理
(一)備案流程
進入資金池的擔保貸款項目,按照以下流程進行備案:
1.項目申請。企業在貸款前應向資金池管理人提交項目申請。
2.報備申請。關於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擔保項目備案申請,企業應當於擔保貸款項目放款後一個月內,向資金池管理人提交備案申請書等相關申報材料。
3.審貸調查。資金池管理人或者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有權對申請備案項目合同等文件資料進行抽查或者檢查,各參與方應當予以配合。
4.備案受理。資金池管理人受理備案申請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確認是否同意予以備案。
5.備案實施。資金池管理人確認擔保貸款項目符合備案條件,應向企業出具《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擔保貸款項目備案確認書》。企業應向資金池管理人出具《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擔保貸款項目備案確認書送達回執》。
(二)監督與管理
資金池管理人應加強資金池項目貸後管理和監督。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等單位應積極配合資金池管理人的監督、考核。合作銀行應按季度向資金池管理人報送貸後檢查報告和貸款執行情況,具體落實情況作為資金池管理人對合作銀行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資金池管理人每年3月15日前向決策委員會報送上一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和年度工作總結。
六、管理費用
(一)資金池為非盈利性質,不收取合作單位和企業任何費用。
(二)資金池管理費由基本管理費和績效管理費組成。基本管理費按資金池本金餘額的5‰/年撥付;績效管理費在上一年度知識產權質押擔保貸款實際放款並備案的金額(發生額)達到資金池本金餘額的五倍以上,且上一年度壞賬率低於5%的,按照知識產權質押擔保貸款實際放款並備案的金額的1.5‰/年撥付。資金池管理費從資金池利息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通過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予以補貼。(上一年度壞賬率=上一年度申請補償的貸款金額/上一年度知識產權質押擔保貸款實際放款並備案的金額)
七、補償程序
(一)民營及中小企業出現經營情況嚴重惡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響預計無法到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合作銀行應及時通知資金池管理人,共同評估核實借款企業還貸能力,適時采取借款合同中止等處置措施。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報備相關情況。
(二)每月第一個工作周,資金池管理人將上月發生貸款逾期90天以上的,或經合作銀行會同合作擔保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等規定共同確認為次級、可疑及損失類的項目彙總。先由合作擔保機構進行全額代償,再由合作擔保機構向資金池管理人提出補償申請,經資金池管理人審核通過並報決策委員會同意後,啟動補償程序。
(三)由資金池向合作擔保機構補償已代償本金的30%。資金池管理人應在收到合作擔保機構提出的補償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決策委員會,決策委員會應在收到補償責任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決策流程,並在完成決策後30個工作日內將風險補償資金支付劃轉至合作擔保機構指定賬戶。
(四)資金池補償到位後,由合作銀行和合作擔保機構依據法律規定和有關合同約定和進行債權追償、質權實現等工作。
(五)收回資金在扣除質權實現和追償所涉費用後,剩餘部分按照30%的比例返還至資金池專用賬戶。
(六)若借款企業破產或倒閉,或對企業訴訟且依法裁定執行終結以及仲裁機構判決、調解等其他合法裁定執行終結卻仍然無法收回資金,或收回資金不足以返還資金池補償金額的情況下,合作擔保機構已按照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追償程序和義務的,由合作擔保機構向資金池管理人提出申請,經決委會同意後,對補償的最終損失部分按年度在資金池中予以核銷。
八、監督與考核
(一)資金監督
1.建立決策委員會、資金池管理人、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等各單位信息溝通機製,進行資金池運營監督管理。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相關委托費用納入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預算。
2.資金池的資金存入資金池管理人在銀行設立的風險補償金專用賬戶,專款專用,不得與其他賬戶混用,不得與出資人其他自有資金混用,不得截留、挪用。
3.資金池的資金專款專用,不得用於風險型投資。資金池在存續期間產生的有關收益在支付資金池管理費後若有剩餘,滾存計入資金池專用賬戶。
(二)機構考核
1.決策委員會從支持企業範圍、貸款規模、風險防控、利率優惠、服務質量等方麵對資金池管理人進行年度績效評價,評價認為資金池管理人未能完成資金池工作任務的,可以停止資金池委托管理協議,停止新增項目備案,出資人各自收回其出資剩餘部分。決策委員會對資金池管理人的考核辦法另行製定。
2.資金池管理人每年對合作銀行的上一年度支持企業範圍、貸款規模、風險防控、利率優惠、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形成年度績效考核報告,並報決策委員會審議。
3.資金池管理人每年對合作機構進行一次風險考評,上年度風險損失比例高於實際貸款額5%的合作銀行或合作擔保機構,資金池管理人可暫停該機構與資金池管理人的業務合作。整改半年後形成風險總結報告等材料,資金管理人審核並經決策委員會研究決定是否恢複合作。上年度風險損失比例超過實際貸款額10%的合作銀行或合作擔保機構,資金池管理人報經決策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可解除該機構與資金池管理人的合作關係,三年內不再合作。
4.資金池管理人、合作銀行、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挪用、套用專項資金,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金的,查實後依法追回所有資金池非法使用金額,取消其合作機構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
5.對於存在通過虛假資料騙取或套取銀行貸款、惡意到期不償還情形的企業,取消其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貸款的資格,並納入黑名單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其他事項
1.資金池在本工作方案到期或按相關規定終止後,停止新增項目備案,出資人各自收回其出資剩餘部分。
2.本工作方案所提及的“年”“年度”均指“順延年度”,第一個順延年從資金池出資全部存入專用賬戶且委托管理協議生效之日算起。所涉及的資金數額,單位均為人民幣。
3.本工作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4.本工作方案由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及修改,重大爭議事項報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