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4-03 來源:本網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知識產權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區專利、商標、特殊標誌、原產地地理標誌工作,推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體係建設。
(三)負責統籌、協調推進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工作。
(四)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工作。牽頭擬訂全區知識產權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知識產權高層次戰略合作。組織實施重大知識產權項目和商標品牌戰略,促進知識產權創造。
(五)負責促進知識產權運用。擬訂全區知識產權運用政策並組織實施,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推動知識產權產業化和標準化。協調、指導全區知識產權運用平台建設。統籌開展知識產權評議、導航等工作。負責知識產權金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範知識產權交易、評估、保險、質押融資等工作。貫徹落實知識產權獎勵資助政策,管理知識產權專項資金。
(六)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組織開展全區專利、商標、特殊標誌、原產地地理標誌行政執法及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商標印製和專利、商標代理,依法處理和調解專利和商標糾紛,查處專利和商標違法行為,查處商標印製和專利、商標代理違法行為。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特殊標誌等保護工作。擬訂並實施嚴格保護專利、商標、特殊標誌、原產地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製度措施。製定知識產權保護體係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全區知識產權保護體係及知識產權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組織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製,指導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仲裁調解有關工作。
(七)負責知識產權服務及管理。負責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係建設,統籌推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建設。負責推動開展知識產權規範化管理工作。
(八)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牽頭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負責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九)製定全區知識產權宣傳、教育與培訓規劃,組織指導有關專利、商標等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推進全區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依據法律、法規及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的授權,本部門職責履行範圍涵蓋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
機構名稱 | 職責介紹 |
辦公室 | 負責組織、綜合協調機關日常事務,擬訂機關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各類會議及其他重要活動的組織工作;督促檢查工作部署、決定事項、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等的落實情況;組織起草文件文稿、領導講話、工作報告,承擔政務公開、編發工作信息、審核發布公文等任務;負責機要保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後勤服務和接待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黨建、機構編製、紀檢監察、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財務管理、計劃生育、安全生產、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辦公自動化、信息化建設工作。 |
知識產權 綜合管理處 | 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工作和相關政策製定工作。牽頭擬訂全區知識產權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知識產權高層次戰略合作。負責統籌、協調推進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知識產權項目和商標品牌戰略,促進知識產權創造,負責推動開展知識產權規範化管理工作。負責知識產權優勢、示範企業及孵化器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台的認定。負責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係建設,統籌推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建設。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牽頭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積極推進中新、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合作。指導、推進全區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知識產權類行業協會、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工作。 |
知識產權 運用促進處 | 擬訂全區知識產權運用政策並組織實施,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推動知識產權產業化和標準化。統籌開展知識產權評議、導航等工作。協調、指導全區知識產權運用平台建設。負責知識產權金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範知識產權交易、評估、保險、質押融資等工作。貫徹落實知識產權獎勵資助政策,管理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組織申報各級知識產權項目。製定全區知識產權宣傳、教育與培訓規劃,統籌、組織、指導有關專利、商標等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培訓工作。 |
知識產權 保護處 | 組織開展全區專利、商標、特殊標誌、原產地地理標誌行政執法及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商標印製和專利、商標代理,依法處理和調解專利和商標糾紛,查處專利和商標違法行為,查處商標印製和專利、商標代理違法行為。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特殊標誌等保護工作。擬訂並實施嚴格保護專利、商標、特殊標誌、原產地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製度措施。製定知識產權保護體係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全區知識產權保護體係及知識產權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協調區內法院、仲裁院等機構,完善多元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製。組織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製,指導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仲裁調解有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