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各有關單位:
業經區電力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同意,現將《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臨電(共享)租賃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電力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局)、黃埔供電局反映。
附件: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臨電(共享)租賃工作指引
附件: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臨電(共享)租賃工作指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提高臨時用電接入效率,降低臨時用電接入成本,加速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項目籌建進度,促進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進一步優化用電營商環境十項措施的通知》(穗開管〔2023〕1號)等要求,落實高壓用戶辦電“省力、省時、省錢”(以下稱為“三省”)服務,降低黃埔區內符合條件的用戶在項目建設臨時用電(以下稱為“臨電”)的投資及時間成本,進一步優化黃埔區用電營商環境,提升“獲得電力”水平,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工作指引。
一、總體目標
臨電(共享)租賃模式通過專業化的政企對接,按照項目施工臨電需求,充分利用有限的接電間隔和管廊資源,按用戶自願和市場化原則提供臨電(共享)租賃服務,提前向供電部門報裝臨電並實施工程建設,實現臨電辦電“三省”和“電等項目”。
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用電地址在廣州市黃埔區、開發區政府行政管轄範圍內的,由黃埔供電局供電的用戶。
三、名詞解釋
(一)本指引所稱的“臨電租賃”辦電模式,是指:
由服務商出資建設臨電設施,以租賃形式向單個用戶提供臨電服務的模式。用戶隻需支付一定租賃費用即可獲得臨電服務,既可省去報裝、建設、搶修、運維等繁瑣環節,又可通過租賃而非購置臨電設備降低成本。
(二)本指引所指的“臨電共享”辦電模式,是指:
提前設定好試點區域,原則上采用臨電共享服務的整個片區,聯合多家地塊分布、項目開工、竣工時間接近的用戶,以符合辦電、施工資質的服務商為報裝主體,向供電部門報裝臨電並提供臨電共享服務的模式。該區域臨電接電統一在臨電共享服務商提前布置的箱式接電點接電,不安排在永久開關房接臨電。
四、辦電流程
(一)臨電租賃模式
臨電租賃實施流程主要包括提出用電需求、臨電報裝、接入方案編製、實施方案編製與審核、項目實施、投產送電及後續服務。
1.提出用電需求
在項目引入階段,籌建部門應收集用戶用電需求(含需求容量、需求時間等),對接規劃部門、住建部門、供電部門,提前開展臨電租賃項目前期籌備工作(含臨電租賃設備放置位置、接電路由規劃等)。
2.臨電報裝
項目籌建階段,籌建部門應督促用戶核準用臨電需求。臨電需求明確後,用戶可自行或委托臨電租賃服務商在“電水氣熱網”聯合服務平台或“南網在線”平台報裝。區用電營商環境聯席辦公室應幫辦、導辦。
3.接入方案編製
供電部門在收到用電需求後,應與用戶進行對接,並預約進行現場勘察,結合實際優化選址選線方案後,由供電部門擬定並按南方電網服務承諾時間出具臨電接入方案。
4.施工圖編製與審核
接入方案經用戶確認後,由臨電租賃服務商完成施工圖編製,並遞交供電部門審核。供電部門應按南方電網服務承諾時間出具審核意見。
5.項目實施
施工圖經供電部門審核通過後,依臨電租賃服務商與用戶間的約定,由臨電租賃服務商或用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自行開展施工並申請停(送)電計劃。
6.投產送電及後續服務
臨電施工完成並通過供電部門驗收後,供電部門應依停(送)電計劃完成項目送電。項目送電後,由臨電租賃服務商開展後續臨電設備運維、搶修、拆除等工作。
(二)臨電共享模式
臨電共享模式實施流程主要包括提出用電需求、初步接入方案編製、臨電共享實施方案編製、臨電報裝、正式接入方案編製與施工圖審核、項目實施、投產送電及後續服務。
1.提出用電需求
項目引入階段,籌建部門應收集項目用電需求(含需求容量、需求時間等),選取地塊相鄰、開工、竣工時間接近的項目,對接規劃部門、住建部門、供電部門,提前開展臨電租賃共享項目前期籌備工作(含臨電共享設備放置位置、接電路由規劃等)。
2.初步臨電共享接入方案編製
供電部門在收到用電需求後,應與籌建部門及各用戶進行對接,並預約進行現場勘察,結合實際優化選址選線方案後,由供電部門擬定並出具初步臨電共享接入方案。
3.臨電共享實施方案編製
初步接入方案出具後,由供電部門統籌第三方機構編製初步臨電共享實施方案、臨電共享預估費用參考及各用戶自建臨電設施預估費用參考。
4.臨電報裝
經各用戶確認采用臨電共享實施方案後,由用戶按市場化原則選擇符合辦電、施工資質的臨電共享服務商,以臨電共享服務商為報裝主體,在“電水氣熱網”聯合服務平台或“南網在線”平台報裝,並同步遞交臨電共享實施方案到供電部門審核。區用電營商環境聯席辦公室應幫辦、導辦。
5.正式接入方案編製與施工圖審核
供電部門在收到臨電報裝正式申請後,應按南方電網服務承諾時間出具正式接入方案並完成施工圖審核。原則上供電部門對臨電共享項目應優先加快審核。
6.項目實施
實施方案經供電部門審核通過,現場具備進場施工條件後,臨電共享服務商即可開展施工並申請停(送)電計劃。
7.投產送電及後續服務
臨電施工完成並通過供電部門驗收後,供電部門應依停(送)電計劃完成項目送電。項目送電後,由臨電共享服務商開展後續臨電共享設備運維、搶修、拆除等工作。
五、電費計量方式
(一)臨電租賃模式
由供電部門依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照上級行業主管部門電價政策形成的電價,向用戶定期計收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電費由用戶與供電部門進行結算。
(二)臨電共享模式
由供電部門依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照上級行業主管部門電價政策形成的電價,向用戶定期計收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電費結算方式由供電部門、臨電共享服務商、用戶三方自行約定。
六、相關單位職責
籌建部門、項目業主單位:負責收集用電需求(含需求容量、需求時間等),對接規劃部門、住建部門、供電部門,開展臨電(共享)租賃項目籌備工作(含臨電租賃設備放置位置、接電路由規劃等)。
公安部門:負責臨電(共享)租賃工程涉及的交通疏導指導及相關審批工作。
規劃部門:負責提供臨電(共享)租賃工程涉及的臨電設備選址、接電路由的規劃意見及相關審批工作。
住建部門:負責臨電(共享)租賃工程涉及的開挖指導及相關審批工作。
監管部門:負責對臨電(共享)租賃行為進行監管,治理電費加價行為,杜絕臨電(共享)租賃服務商惡意提高租賃價格。
供電部門:負責受理臨電(共享)租賃報裝、出具臨電接入方案、審核施工圖、配合完成送電操作,並對臨電 (共享) 租賃模式提供技術指導。
臨電(共享)租賃服務商:負責為用戶提供全流程臨電(共享)租賃辦電服務,報裝、設計、實施、運維、拆除、銷戶等一手包辦。
七、附則
(一)本指引中用電辦理、使用等有關管理要求,須嚴格按《供電營業規則》(電力部第8號)、《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196號發布)等國家有關電力供應使用標準以及廣州供電局有關臨電管理標準執行。
(二)監管部門、供電部門應加強對臨電(共享)租賃行為的指導和監督,防止臨電租賃服務商惡意提高租賃價格行為。在推動臨電(共享)租賃模式的同時,持續推進用戶自建臨電設施的便利化改革。杜絕臨電(共享)租賃費用超過臨電自建費用現象,若有發生要立即查明原因嚴肅整改。
(三)臨電(共享)租賃模式按“主動告知+用戶自願”模式實施落地,籌建部門、供電部門獲得用戶用電需求後,對照本實施細則標準,滿足標準的,主動告知用戶,以用戶自願為原則實施。
(四)擬采用上述模式辦理用電的用戶,應在受電工程設計、施工環節加強管理,選取符合資質標準的臨電(共享)租賃服務商,提高設計準確度、建設質量,實現臨電設備延續使用。
(五)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本指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