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建立和完善區企業籌建和服務工作機製。
(二)加強企業籌建信息管理。
(三)加強對民營企業的籌建服務,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四)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為籌建企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事項。
(五)承擔籌建企業供電工程建設的統籌協調。
(六)負責協調解決籌建企業在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七)負責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竣工籌建企業進行投產綜合驗收。
(八)負責落實企業籌建相關扶持政策。
(九)負責組織協調全區低效用地的篩查清理工作。
(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十一)承辦區委、黨工委、區政府、管委會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