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統籌全區城市更新工作,負責全區城市更新項目的指導、審批、督辦、協調。
(二)負責組織城市更新政策研究、政策創新,圍繞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實施要求,擬訂有關政策、標準、規範,經批準後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
(三)組織編製全區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工作方案和策略研究,編製全區城市更新中長期及年度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製全區城市更新片區的國土空間規劃。
(四)負責全區城市更新資金的統籌管理和監督使用。編製區級年度城市更新專項資金計劃,按計劃申請、分配城市更新專項資金。
(五)負責組織全區城市更新項目標圖建庫、調整工作,負責組織建立全區城市更新改造基礎數據庫並動態更新。
(六)負責組織全區城市更新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組織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和實施方案的編製工作,審核城市更新項目改造方案並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七)負責組織全區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各類曆史用地完善手續報批工作。
(八)負責組織城市更新項目涉及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並協調供地事宜;協調城市更新範圍內土地儲備相關工作,統籌納入年度城市更新計劃的土地房屋征收、協商收購、土地整合等工作(已納入區年度土地實物儲備計劃範圍的除外)。
(九)統籌、協調全區城市更新項目批後實施階段的立項、規劃、國土、建設等審批(審核)事項;辦理區政府授權或相關職能部門委托的審批(審核)事項。
(十)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區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項目複建安置房的建設和分配工作。
(十一)負責製定全區舊村項目複建安置資金的監管方案並實施監管。
(十二)負責監督、考核全區各街鎮的城市更新項目批後實施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城市更新信息交流、宣傳培訓工作,負責全區城市更新信息化建設及城市更新綜合數據的收集分析。
(十四)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依據法律、法規及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的授權,本部門職責履行範圍涵蓋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
(十七)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危房改造”的職責分工:區城市更新局負責已獲“三舊”改造方案批複範圍內的危房改造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三舊”改造範圍外,零星的危房督修工作。
(十八)負責開展舊村改造房屋搬遷補償行政裁決的前期籌劃及組織落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