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海事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水平,樹立包容審慎監管理念,認真貫徹落實“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確保行政處罰“溫度”與“力度”並重,新港海事處認真落實《交通運輸部關於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範化長效機製的意見》文件精神,積極踐行我處“12390”行政處罰宣教新模式,對轄區違章船舶開展安全宣教。
4月18日,新港海事處執法人員在調查“順裕舟XX”船舶涉嫌船長未在船員服務簿內如實記載船員的履職情況這一違法行為時,發現該船在廣東海事局轄區內係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不存在故意未如實記載船員履職情況、編造相應情況等情形,且已在海事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補充完善,並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適用《交通運輸部關於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範化長效機製的意見》中關於“首違不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經新港海事處內部討論並報局機關有關業務及法製部門審核同意後,對該船進行法製宣貫和安全教育,並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下一步,新港海事處將持續推進我處“12390”行政處罰宣教新模式,將柔性執法和“說理式”執法貫穿到海事行政處罰工作全過程,不斷提升海事文明規範執法水平,為海事“四化”建設貢獻力量。
(通訊員: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