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規字〔2019〕1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2月20日
廣州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全市促進就業創業工作,加強促進就業創業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關於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8〕15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8〕19號)和《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17〕30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指由市區兩級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擴大和促進就業、鼓勵自主創業、提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能力、改善就業創業環境等方麵的專項資金。
經區級人民政府批準,各區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所需資金從各區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第三條本辦法促進就業創業項目的資金安排,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除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補貼、優秀創業項目資助由市級財政負擔外,其他項目由市、區財政按現行財政體製分擔比例共同負擔。就業補助資金市區分擔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市區共同負擔項目由市本級財政負擔的資金,通過提前下達轉移給各區,各區據此列入下年度年初預算,並向同級人大報告。各區財政部門應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區應承擔部分的資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職責
1.編製就業補助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本區資金需求情況。
2.加強就業補助資金監督管理,規範使用資金;按規定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3.根據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資金管理,對有關憑證嚴格審核,確保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合規和完整。
(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職責
1.按規定做好就業補助資金預算編製及績效考核工作。
2.負責編製市本級就業補助資金需求年度總體計劃和明細分配計劃。對各區和市本級申報材料進行預算審核,製訂市本級和補助各區就業補助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報請審批。
3.負責在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平台上公開相關信息。
4.加強就業補助資金監督管理,開展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五條財政部門職責
(一)區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1.聯合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保障和績效自評等相關工作。
2.對就業補助資金撥付、使用以及管理情況開展檢查,加強資金監管。
(二)市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就業補助資金預算編製,做好資金保障。
2.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就業補助資金安排方案進行審核,並及時下達資金。
3.加強對就業補助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管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資金使用範圍、對象項目和標準
第六條培訓鑒定類補貼
(一)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按省勞動力技能晉升培訓補貼政策執行。廣州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在校期間學生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按省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執行。
(二)創業培訓補貼。在廣州市內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意願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含港澳台學生。非畢業學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製在校生除外),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參加創業培訓和創業模擬實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給予創業培訓補貼1000元和創業模擬實訓補貼800元。符合條件的人員隻能享受一次創業培訓補貼。
廣州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學生的創業培訓補貼,可按省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執行。
第七條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和用於補助國家級、省級、市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
第八條鼓勵用人單位招用類補貼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符合當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隨軍配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照“先繳後補”原則,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給予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同一用人單位補貼期限除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招用其餘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
(二)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性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人數,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月200元的一般性崗位補貼。同一用人單位補貼期限除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招用其餘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一般性崗位補貼年齡為準)。
(三)小微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小微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照“先繳後補”原則,按其為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給予2年期限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四)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補助。2017-2020年期間,用人單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和對口幫扶地區(包括東西部扶貧和對口支援地區、“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穩定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且簽訂勞動合同時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6個月以上,按每人3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資金支付到用人單位。
第九條公益性崗位補貼。區級以上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公益性崗位,招用符合相關條件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補貼期限除對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資金支付到用人單位。
公益性崗位社保個人繳費補貼。對符合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條件的勞動者,按其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同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資金由用人單位代為申領(需與公益性崗位補貼一並申領),發放至勞動者本人。
公益性崗位補貼和公益性崗位社保個人繳費補貼的具體實施辦法參照省規定執行。
第十條員工製家政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參照省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鼓勵靈活就業類補貼
(一)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離校未就業(畢業1年內)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辦理就業登記並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依照“先繳後補”原則,按600元/月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其餘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補貼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當年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二)社區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由街(鎮)、居(村)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從事社區便民服務就業崗位實現靈活就業,辦理就業登記並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依照“先繳後補”原則,參照靈活就業補貼標準和補貼年限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本項補貼與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不能重複享受。
第十二條幫扶高校畢業生就業類補貼
(一)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廣州地區高校畢業年度內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城鄉困難家庭(指持有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等的家庭)高校畢業生、殘疾高校畢業生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2000元。
(二)應屆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補貼。應屆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或鄉鎮、村居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穩定就業(服務)並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由就業補助資金按每人3000元給予到基層就業補貼。
(三)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崗位補貼。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崗位就業(含“三支一扶”和大學生村官等大學生服務基層項目,不含機關事業單位編內人員),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可享受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由用人單位統一代為申領,發放至高校畢業生本人。
(四)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離校未就業(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失業青年在經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就業見習單位參加見習活動,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其中市財政按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承擔,補貼期限最長為6個月,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為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見習者屬於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成員、低保對象或殘疾人的,見習期間由就業補助資金按每月500元給予生活費補貼。見習者見習期滿被用人單位留用,穩定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由就業補助資金按每人3000元給予用人單位留用補貼。
第十三條鼓勵創業促就業類補貼
(一)一次性創業資助。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領取畢業證5年內的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複員轉業退役軍人,登記失業人員、鄉村經營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返鄉創業的創業者(經營主體)以及就業困難人員成功創業(在廣州地區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每戶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補貼標準為每戶1萬元,符合條件的人員隻能享受1次創業資助。
(二)創業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登記失業人員、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和複員轉業退役軍人自主創業在廣州地區領取營業執照或在其他法定機構注冊登記並正常經營,依照“先繳後補”原則,參照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標準,給予累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三)租金補貼。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領取畢業證5年內的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複員轉業退役軍人,登記失業人員、鄉村經營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返鄉創業的創業者(經營主體)以及就業困難人員在本市租用經營場地創辦初創企業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可申請租金補貼。租金補貼直接補助到所創辦企業,每戶每年5000元,累計不超過3年。
(四)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為招用人員連續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並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初創企業,按初創企業招用人數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補貼標準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每戶企業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五)高校畢業生創業帶動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在廣州地區領取營業執照或在其他法定機構注冊登記並正常經營,且吸納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照“先繳後補”原則,其吸納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六)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補貼。對新認定的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後給予10萬元補貼。認定後按規定參加評估並達標的(含原已通過認定的基地),一次性給予20萬元補貼。
(七)創業孵化補貼。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創業孵化服務(不含場租減免),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按實際孵化成功(在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後在廣州地區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戶數,給予每戶3000元標準的創業孵化補貼。
(八)優秀創業項目資助。獲得“贏在廣州”創業大賽優勝獎及以上獎次,並於獲獎之日起兩年內(含團隊組在參賽期間)在廣州地區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的優秀創業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補貼標準為:一等獎20萬元,二等獎15萬元,三等獎10萬元,優勝獎5萬元。
第十四條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絡係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和表彰、創業項目庫建設、創業項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創業大賽、創業導師參加創業誌願服務的交通夥食費補貼、其他必需的創業服務和專項活動組織實施經費、職業介紹補貼、專項公共就業服務(含現場招聘會、對就業困難群體補助)、農村勞動力摸查補貼、檔案保管補貼、人事代理服務補貼、人力資源調查和就業失業監測補貼、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收集、分析、發布等項目經費支出,以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社會服務機構承擔有關工作所需的經費,可在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就業創業服務補助支出比例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部分具體項目、對象範圍、補貼標準如下:
1.空崗信息補助。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信息係統提供真實有效空缺崗位信息的,每一空缺崗位信息補助標準為2元。同一招聘信息崗位數大於20個時,按20個發放。同一用人單位1個月內多次招用同一工種崗位的,視作續期招聘信息,隻對本月首次發布的計發補助。
2.求職者信息采集補貼。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廣州市就業培訓信息係統錄入真實有效求職者信息的,按2元/條的標準發放求職者信息采集補貼。符合補貼條件的求職者登記信息每月隻能補助一次。
3.招聘會補貼。用於本市人力資源市場和分市場、街(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舉辦招聘會工作補助,其中對全市性(含市、區聯動)的專場招聘會,每場補貼20000元;各區(含區、街聯動)等分市場組織的專場招聘會,每場補貼5000元;“零距離”就業招聘會1000元/場。
4.人事代理服務補貼。廣州市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畢業2年內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的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到廣州地區企業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提供2年人事代理和檔案保管服務,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5.就業失業監測補貼。按每個監測點每年1500元標準給予補貼。
6.基層服務經費補貼。對村(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平台每年按不高於5000元的標準安排補貼。
第四章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申領本辦法規定的各類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特殊規定除外)。
同一勞動者,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崗位補貼、一般性崗位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不得同時享受。
在國(境)外高校就讀的高校畢業生,申領麵向高校畢業生的相關補貼時,除提供畢業證信息外,還需提供國(境)外學曆學位認證。
第十六條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申請人(包括個人和單位,下同)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製。
第十七條各級補貼經辦機構在職責權限範圍內受理和審核就業補助資金的申請。區級補貼經辦機構重點負責市、區共擔項目的核發工作。市級補貼經辦機構重點負責就業補助資金的業務指導、監督督查、績效自評及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本辦法的申領程序另行製訂。
第十八條市、區補貼經辦機構要加強審核,加大抽查力度,發現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就業補助資金的,要及時提請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回已發放的資金並追究申請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製。
(一)市、區補貼經辦機構在審核過程中,認為需對申請資料作進一步核查或取證時,申請人應主動配合,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相關補充資料。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補充資料的,取消本次申領資格。
(二)不符合規定條件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或者享受有關補貼、資助等待遇的,市、區補貼經辦機構應當以書麵形式責令申請人於1個月內將相應款項退回指定賬戶。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退回的,及時提請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回。
(三)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虛構勞動關係,獲取有關補貼、資助等的,依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四)申請人在申報就業補助資金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補助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資格,並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同時報市公共信用管理係統。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下列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
(一)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
(二)經殘疾等級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屬於低收入家庭成員的。
(四)屬於“零就業家庭”成員的。
(五)屬單親家庭需撫養子女一方的。
(六)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指父母一方或雙方持有《廣州市特困職工證》、《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之一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
(七)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
(八)經市政府同意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應屆高校畢業生指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
第二十三條初創企業是指自本辦法實施日期之前在我市登記注冊3年內或實施日期之後注冊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
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符合條件的廣州市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的畢業生和廣州市屬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廣州市技工院校取得高級工和技師(高級技師)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等就業補貼政策。
參加基層服務項目的高校畢業生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後2年內,同等享受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五條港澳台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同等享受就業創業補貼政策。申請補貼時所需的身份證明,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內地高校的畢業證及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第二十六條部省屬高校、省屬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求職創業補貼、創業孵化補貼,以及省級見習基地就業見習補貼項目實行屬地化管理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支出項目、對象範圍、補貼標準等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時正在領取用人單位招用補貼、崗位補貼的,繼續領取至補貼期限結束,補貼標準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實施時正在領取社區就業補貼的就業困難人員,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按本辦法的規定申領社區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廣州市促進困難群體就業補貼辦法〉的通知》(穗人社發〔2013〕29號)、《關於進一步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補貼政策的通知》(穗人社發〔2014〕29號)、《關於調整就業專項資金部分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穗人社發〔2014〕46號)、《關於做好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穗人社發〔2015〕20號)、《關於印發〈廣州市創業帶動就業補貼辦法〉的通知》(穗人社發〔2015〕57號)同時廢止。